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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司法考试《法理学》考点总结:法与政治
作者:未知 申领版权
2010年08月09日 共有 1032 次访问 【添加到收藏夹】 【我要附加题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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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下列关于法与道德、宗教、科学技术和政治关系的选项中,哪一项表述不成立?(2003-1-5)[1]
    A.宗教宣誓有助于简化审判程序,有时也有助于提高人们守法的自觉性
    B.法具有可诉性,而道德不具有可诉性
    C.法与科学技术在方法论上并没有不可逾越的鸿沟,科学技术对法律方法论有重要影响
    D.法的相对独立性只是对经济基础而言的,不表现在对其他上层建筑(如政治)的关系之中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各地高级人民法院可根据本地区经济发展状况,并考虑社会治安状况,在本解释规定的数额幅度内,分别确定本地区执行"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的标准。依据法理学的有关原理,下列正确的表述是:(2007-1-92)[2]
    A.该规定没有体现法的普遍性特征
    B.该规定违反了"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
    C.该规定说明:法律内容的决定因素是社会经济状况
    D.该规定说明:政治对法律没有影响
    3.材料:据新华社4月13日电:2006年4月,中共中央提出树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这是以胡锦涛同志为总书记的党中央,从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全局出发,坚持以马克思主义法学理论为指导,在认真总结我国法治建设实践经验,借鉴世界法治文明成果的基础上,作出的一项重大决策。标志着我们党对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规律、中国共产党执政规律有了更加深刻的认识和把握。其基本内涵可以概括为依法治国、执政为民、公平正义、服务大局、党的领导等五个方面。
    《法制日报》2008年2月1日报道:2007年岁末,中共中央总书记胡锦涛在同全国政法工作会议代表、全国大法官、大检察官座谈时指出,要始终坚持党的事业至上、人民利益至上、宪法法律至上。这"三个至上"所蕴含的精神,不仅体现了执政党以人为本、执政为民、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基本理念,也体现了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深刻内涵,体现了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必须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做主、依法治国三者之间的有机统一。
      问题:
    请根据以上材料,从法与政治和法的作用的角度简答对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认识。
    答题要求:观点正确,表述完整、准确;不少于400字。
    参考答案:
    1.法和政治之间具有非常密切的关系。
    法离不开政治,政治也离不开法。这就是为什么在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中一方面要强调党的领导,执法为民,强调党的事业至上、人民利益至上,强调服务大局,另一方面,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中又必须包含依法治国、公平正义的涵义和价值,必须强调宪法法律至上。
    这体现了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必须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三者之间的有机统一;从法和政治的角度看,实际上是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中的政治性、人民性和法律性的统一。
    2.法的作用泛指法对社会产生的影响。
    法不仅具有规范作用也具有社会作用,其社会作用是由法的本质和目的所决定,社会主义法是以工人阶级为领导的广大人民共同意志和根本利益的体现,具有维护社会秩序、推动社会进步的作用。
    这种作用的实现,离不开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五个方面,即依法治国、执政为民、公平正义、服务大局和党的领导。进一步说,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对社会主义法的作用的发挥与实现具有重要意义。
    [1] 【答案】D。
    [2] 【答案】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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