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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司法考试强化班法理学讲义:法的演进三
作者:未知 申领版权
2010年08月09日 共有 597 次访问 【添加到收藏夹】 【我要附加题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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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的继承
    (一)法的继承的定义
    所谓法的继承,指不同历史类型的法之间的承接和继受,一般表现为旧法对新法的影响和新法对旧法的承受。
    (二)法的继承的根据和理由
    1.社会生活条件的历史延续性决定了法的继承性;
    2.法的相对独立性决定了法的发展过程的延续性和继承性;
    3.法作为人类文明成果决定了法的继承的必要性;
    4.法的发展的历史事实验证了法的继承性。
    (三)法的继承内容
    1.法的基本术语、形式和技术可被继承,如基本的法律概念、法律解释方法、法律体系的结构等。
    2.有关公共事务方面的法律规定。
    3.有关反映市场经济规律的法律原则和规定。市场经济规律是一种客观规律,不同历史类型法之间可以继承。
    4.体现法的一般价值的原则可以继承。如刑法中的罪刑法定原则,民法中的意思自治原则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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