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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司法考试强化班法理学讲义:法的演进二
作者:未知 申领版权
2010年08月09日 共有 589 次访问 【添加到收藏夹】 【我要附加题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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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的历史发展
    (一)法的历史类型
    1.马克思主义法学关于法的历史类型的理论
    (1)法的历史类型的含义
    所谓法的历史类型,是按照法所产生和赖以存在的经济基础及所体现的阶级的意志,对人类历史上存在过的法所作的划分。凡是建立在相同的经济基础之上,体现相同阶级意志的法,属于同一历史类型的法。
    (2)法的历史类型的种类
    马克思主义认为,人类历史上存在四种历史类型的法:奴隶制法、封建制法、资本主义法和社会主义法。在人类社会发展中,并非每一个国家、民族的法都一定经历这四种历史类型。但法的历史发展的总体表明,从奴隶制法到封建制法,继而发展为资本 [ hr ] 主义法和社会主义法,是法的历史发展的一般规律。随着人类社会的发展,法的历史类型也由低级类型向高级类型的法依次更替。
    (3)法的历史类型更替的基本原因
    法的历史类型的更替是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的历史必然——社会基本矛盾的运动是法的历史类型更替的根本原因;阶级斗争和社会革命是法的历史类型更替的直接原因。
    2.法的历史类型的其他划分方式
    (1)英国的梅因把法分为“身份”的法和“契约”的法;
    (2)美国的庞德认为法的发展经历了五个阶段;原始的法,严格的法,17、18世纪的衡平法和自然法,成熟的法,社会化的法,后来他又补充提出下一阶段的法是世界法;
    (3)德国的马克斯�韦伯把历史上存在的法分为形式不合理的法、实质不合理的法、实质合理的法、形式合理的法等;
    (4)美国的昂格尔认为人类的法律类型有习惯法、官僚法、法秩序(法治);
    (5)日本的田中成明将法分为自治型法、普遍主义型法、管理型法等。
    (6)我国的不少学者将法划分为自然经济类型的法与商品经济类型的法;义务本位的法与权利本位的法;人治的法和法治的法、专制与民主的法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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