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一题下一题
跳转到
 
 
  世界如此多姿,发展如此迅速,窥一斑未必还能知全豹。但正如万花筒一样,每一个管窥都色彩斑斓。  
 
 
  知识通道 | 学习首页 | 教师首页 | PK首页 | 知识创造首页 | 企业首页 | 登录
 
本文对应知识领域
2009年司法考试强化班法理学讲义:法的运行二
作者:未知 申领版权
2010年08月09日 共有 641 次访问 【添加到收藏夹】 【我要附加题目
受欢迎度:
    

二    法的实施

(一)法的实施
    1.法的实施就是法在实际生活中被人们所遵守和施行。法一经制定出来,就为人们的行为提供了一种期望的模式,但这只是一种应然的、停留于文本上的行为规范,并不是人们的实际行为;而法的实施正好将这种期望的、应然的行为模式转变为人们具体的、实际的行为。
    2.依据法的实施的主体及内容的不同,可将法的实施分为三种:法的遵守 ;法的执行;法的适用。
    (二)法的实现
    1.法的实现,指法通过实施,在社会生活中产生了实效,其目的、要求和价值等要求成为现实。
    2.法的实现包括三个要素:
    (1)法的要求。法律规范规定了人们的行为模式,体现着法对人们行为的要求。
    (2)法的实施。法律规范为人们的行为提供了一种抽象的、一般的要求,要将这种抽象具体化,必须要通过法的实施,使法在实际生活中被人们所遵守和施行。
    (3)法的实效。所谓法的实效是法被人们实际上所遵守和施行的状态或程度。
    (三)执法
    1.广义的执法即法的执行,指所有国家行政机关、司法机关及其公职人员依照法定职权和程序实施法的活动。
    狭义的执法仅指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公职人员依照法定职权和程序实施法的活动。一般所说的执法指狭义的执法。
    2.执法具有以下特点:
    ⑴执法是以国家的名义对社会进行全面管理,具有国家权威性
    ⑵执法主体,是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公职人员
    ⑶执法具有国家强制性,行政机关执行法律的过程同时是行使执法权的过程。
    ⑷执法具有主动性和单方面性。但并不是所有的执法都是积极主动的,比如依申请的行政行为(如行政许可)就不是。
    3.执法的原则:
    (1)依法行政原则。所谓依法行政,就是要求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公职人员在执行法律时,要严格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不得越权执法、滥用权力或违反程序。
    (2)讲求效能原则。这一原则要求行政机关[hrHtTp://WwW.GzU521.CoM]及其公职人员在执行法律时,在严格遵循依法行政原则的前提下,要端正执法态度、完善办事流程,努力提高行政效率。
    (3)公平合理原则。指行政机关在执法时应当权衡多方面的利益因素和情境因素,在严格执行规则的前提下做到公平、公正、合理、适度,避免由于滥用自由裁量权而形成执法轻重不依、标准失范的结果。
    (四)司法
    1.司法,也叫法的适用,是国家司法机关依照法定职权和程序,将法运用于具体案件的专门活动。
    2.司法具有以下特点:
    (1)司法是国家司法机关及其公职人员依法将法律适用于具体案件的专门活动。在我国,司法机关是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
    (2)司法活动具有国家权威性和国家强制性。
    (3)司法活动要依法进行。司法机关及其公职人员从事司法活动必须要在法定权限内,在司法过程中要严格遵守程序法的有关规定,保证司法权正确、合法、及时地行使。
    (4)司法活动要有表明法律适用结果的法律文书。
    3.司法和执法的区别
    
 
    
执   法
    
司      法
    
主体
    
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公职人员
    
司法机关(法院和检察院)及其公职人员
    
内容
    
以国家的名义对社会进行管理,内容比司法广泛
    
对象是案件,内容是解决纠纷
    
程序要求
    
执法活动不如司法活动的程序性要求严格
    
有严格的程序性要求,如果违反程序将导致司法行为的无效和不合法
    
主动性程度
    
主动性和单方面性
    
被动性,“不告不理”
    

 

相关新闻

3.【运行手册】相应规范与申请表格
经济学讲义-第五讲:实证经济学与规范经济学
《2009司考无敌笔记》司考周报
德、日犯罪构成论体系与我国刑法规范的内在冲突
化学考试规范要求30点
化学实验的基本操作
C语言程序编码规范
中国首个航道工程地质勘察“规范”正式发布
刑法渎职罪
刑法贪污贿赂罪

您可能对这些感兴趣  

自己的想法续
自己的想法
自己的经历
法律讲座
律师思维模式及举列子
做律师的收获
像律师那样思考
自己的看法
拜师的方法
律师守则三

题目筛选器
日期:
类型:
状态:
得分: <=
分类:
作者:
职业:
关键字:
搜索

 
 
 
  焦点事件
 
  知识体系
 
  职业列表
 
 
  最热文章
 
 
  最多引用文章
 
 
  最新文章
 
 
 
 
网站介绍 | 广告服务 | 招聘信息 | 保护隐私权 | 免责条款 | 法律顾问 | 意见反馈
版权所有 不得转载
沪ICP备 10203777 号 联系电话:021-54428255
  帮助提示    
《我的太学》是一种全新的应用,您在操作中遇到疑问或者问题,请拨打电话13564659895,15921448526。
《我的太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