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一题下一题
跳转到
 
 
  世界如此多姿,发展如此迅速,窥一斑未必还能知全豹。但正如万花筒一样,每一个管窥都色彩斑斓。  
 
 
  知识通道 | 学习首页 | 教师首页 | PK首页 | 知识创造首页 | 企业首页 | 登录
 
本文对应知识领域
法理学复习资料要点概括:立法
作者:未知 申领版权
2010年08月09日 共有 1888 次访问 【添加到收藏夹】 【我要附加题目
受欢迎度:
    立法
    hr
    
    一、立法的概念
    
    立法是特定国家机关依照法定职权、法定程序,制定、修改、废除和认可规范性法律文件的活动。立法有狭义广义之分。狭义的立法,是指国家权力机关及其常设机关依照法定职权、法定程序,制定、修改、废除和认可规范性法律文件的活动。
    
    立法具有以下特点:第一,立法是以国家的名义进行的活动;第二,立法是一项国家职能活动,其目的是为了实现国家和社会生活的有效调控;第三,立法是以一定的客观经济关系为基础的人们的主观意志活动,并且受其他社会因素的影响;第四,立法是产生具有规范性、国家强制性的普遍行为规则的活动;第五,立法是依照法定职权和程序进行的专门活动;第六,立法是对有限的社会资源进行制度性的分配,是对社会资源的第一次分配,反映了社会的利益倾向性。
    
    二、立法体制是指立法权限的划分。立法体制是与国家性质相联系的。
    
    (1)立法权在所有的国家权力中居于核心地位。(2)根据享有立法权的主体和形式的不同,立法权分为国家立法权、地方立法权、行政立法权和授权立法权。
    (3)我们国家的立法体制是一元多层次的立法体制,也就是说我们国家是单一制国家,因此我们的立法是统一的、只有一元的,这是一个方面;同时,我们国家整个来说又是多层次的,中央也表现为多层次,地方也是有不同层次、类别。
    
    三、立法原则:必须是合宪合法、实事求是、民主立法、原则性与灵活性相结合。
    
    《立法法》规定的四个原则:第一,遵守宪法,合宪性;第二,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第三,体现人民意志;第四,从实际出发。
    四、立法程序是指特定国家机关依照法定职权、法定程序,制定、修改、废除和认可规范性法律文件的活动中法定的工作和方式。我国《立法法》规定了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立法程序:
    
    1.法律议案的提出:三类人和团体可以向最高权力机关及其常设机关提出法律议案,一般的民众只能提出制定法律的建议,提出议案是一个特定的有权的机构和个人才能进行的活动。首先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30人以上或者是一个代表团可以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提出议案,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委员10人以上可以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提出;第二类,全国人大的主席团、全国人大常委会可以向全国人大提出议案,全国人大各专门委员会比如司法内务委员会、教科文卫委员会等,可以向全国人大或者全国人大常委会提出法律议案;第三类,国务院、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可以向全国人大及其全国人大常委会提出。
    
    2.法律案的审议:一般经过两个阶段,第一个阶段,专门委员会的审议。第二个阶段,立法机关全体会议的审议,根据我国《立法法》的规定,一般的说列入常务委员会议案的一般的是经过三次常务委员会的审议,再交付表决,通常叫三读通过。
    
    3.法律的表决和通过:关键是获得法定数目以上人的赞同。我国宪法的修改要有2/3以上的代表的同意,法律草案要有过半数的代表同意,这里面大家一定要注意到是指全体代表,全体代表的2/3,还有全体代表的过半数。有几个概念,一个叫全体代表,一个叫出席代表,一个叫到会代表。
    
    4.法律的公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的规定,下列哪项属于地方性法规可以规定的事项?
    
    a.执行法律、行政法规所规定的事项;
    
    b.执行部门规章的事项;
    
    c.诉讼和仲裁制度;
    
    d.基层群众自治制度。
    

 

相关新闻

3.【运行手册】相应规范与申请表格
经济学讲义-第五讲:实证经济学与规范经济学
《2009司考无敌笔记》司考周报
德、日犯罪构成论体系与我国刑法规范的内在冲突
化学考试规范要求30点
化学实验的基本操作
C语言程序编码规范
中国首个航道工程地质勘察“规范”正式发布
刑法渎职罪
刑法贪污贿赂罪

您可能对这些感兴趣  

自己的想法续
自己的想法
自己的经历
法律讲座
律师思维模式及举列子
做律师的收获
像律师那样思考
自己的看法
拜师的方法
律师守则三

题目筛选器
日期:
类型:
状态:
得分: <=
分类:
作者:
职业:
关键字:
搜索

 
 
 
  焦点事件
 
  知识体系
 
  职业列表
 
 
  最热文章
 
 
  最多引用文章
 
 
  最新文章
 
 
 
 
网站介绍 | 广告服务 | 招聘信息 | 保护隐私权 | 免责条款 | 法律顾问 | 意见反馈
版权所有 不得转载
沪ICP备 10203777 号 联系电话:021-54428255
  帮助提示    
《我的太学》是一种全新的应用,您在操作中遇到疑问或者问题,请拨打电话13564659895,15921448526。
《我的太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