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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世纪西欧政治思想
作者:未知 申领版权
2010年10月09日 共有 2088 次访问 【添加到收藏夹】 【我要附加题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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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教学目的与要求] 通过本章的学习,了解欧洲大陆的社会政治状况;理解17世纪英国革命的影响和英国政治思想的特征;掌握霍布斯、洛克政治思想的基本内容。
    17世纪是资产阶级革命开始时期,英国革命建立资本主义社会。
    通过资产阶级革命,英国形成了以个人权利、财产权利为核心的权利观念,同时也形成了以限制权力、分权、法治为核心的权力观念,这为英国自由宪政思想传统的形成奠定了基础。
    英国资产阶级革命的胜利沉重地打击了国内的封建专制势力,在英国率先建立起现代的资本主义国家,有力地推动了资本主义在本国的发展。就世界范围来看,在英国建立起来的资本主义制度成为西方各国资本主义发展的典范,英国资产阶级革命的胜利成为资产阶级走上历史舞台的标志,从而揭开了世界历史新的一页。
    下面讲两个问题。
    1、霍布斯的政治思想
    霍布斯的贡献在于为地道资产阶级思想奠定了基础。第一个比较全面阐述自然状态、自然权利的是霍布斯。他第一次把自然状态讲得那么清楚。自然状态是人与人之间的战争关系。这种思想发展到最后是专制。
    解释:“自然状态”
    在古希腊,“自然”概念是政治哲学中的一个重要概念。从“自然”概念中又衍生出“自然状态”、“自然法”和“自然权利”等概念。近代,霍布斯比较全面地阐述了自然法、自然状态、自然权利。
    自然状态是英国政治思想家霍布斯解释国家权力产生的出发点。他认为,在国家成立以前,人类生活在一种自然状态中。在自然状态下,人们具有同等的自然权利,因此,在自然状态下,人们不仅是平等的,而且每个人又都是自由的。但是,人都有一种利已的本性,趋利避害是人类行为的根本原则。利益上的竞争、对他人可能伤害自己的猜忌以及对名誉的追求都可能使人们从自由而平等的自然状态进入一种战争状态。因此,霍布斯认为,自然状态是“一个人对每个人的战争”状态。
    霍布斯认为,是自然法引导人类走出这种战争状态,成立国家的。
    下面说一下霍布斯关于国家起源的描述。
    霍布斯是以人性论为基础,从自然状态出发,以社会契约论解释国家起源的。
    (1)人性论。霍布斯认为,人都有一种利己的本性,趋利避害是人类行为的根本原则。
    (2)自然状态。霍布斯假设,在国家产生以前,人们生活在一个人人平等自由的自然状态。由于利己的本性,自然状态是“一个人对每个人的战争”状态。
    (3)自然法。在自然状态中,人们通过自然法的规诫作为行动的指南。其中,力求和平是第一自然法,它包括“寻求和平、信守和平”和“利用一切可能的办法来保卫我们自己”两部分内容,是理性的戒条或一般规则。
    (4)社会契约论。人们只服从理性即自然法的训诫,并不能避免战争状态以及相互侵害。为了自我保存,人们只能建立这样的权力,就是大家把在自然状态下全部绝对的权利和权力,委托给某一个人或一个由多人组成的集体,后者通过多数的意见把大家的意志转化为一个意志,从而形成一个大家必须绝对服从、能够代表大家的统一人格,这就是国家。
    霍布斯契约论的特点是:人民订立契约时交出的是他们的全部权力和权利;主权者没有参加契约,因而不受契约的约束,它的权力是绝对的、至高无上的、不受限制的。
    霍布斯以社会契约论的方式论证了国家的产生过程,以自然法的方式论证了个人权利的合理性,奠定了近代西方政治观的基础。
    霍布斯的主权学说与专制主张,大家自己阅读一下课本,这里不说了。
    2、洛克的权利主张和分权思想
    洛克是英国哲学家和政治思想家,早期自由主义思想的代表人物。著有《政府论》上下篇等著作。洛克将霍布斯等人的理论创造性地加以运用,进一步将人的自然权利充实为生命、自由和财产权,并阐释了法治和分权理论,主张建立议会主权的君主立宪政体,为西方自由主义思想的奠定做出了开创性的贡献。正是从这个角度出发,《政府论》被奉为资产阶级的“圣经”,而洛克本人亦被奉为资产阶级“自由的始祖”。
    洛克的政治思想主要是为英国革命做辩护。洛克明确提出自然权利,与生俱来,人人都有,不可剥夺的生命、自由、财产之权。人权神圣不可侵犯,后写入法国《人权宣言》、美国《独立宣言》和联合国宪章。洛克的另一贡献是提出分权理论。要想保护人权一靠法治,二靠分权。
    下面着重说一下洛克的法治理论
    洛克的法治理论是同自由联系在一起的,正是通过对自由的界定,洛克论证了法治的原则,从而在政治制度上为自由提供了保障。将法治同自由联系在一起,对自由主义的发展产生了重要影响。
    (1)洛克区分了两种自由:一种是“自然自由”,这种自由既不受人间任何上级权力的约束,又超出了人们的意志或立法权,只以自然法作为它的准绳;一种是“处在社会中的人的自由”,这种社会状态下的自由,只能是承认法律约束的自由,如同自然的自由是除了自然法以外不受其他约束那样。
    (2)从自然状态和社会状态下两种自由出发,洛克论证了法律的存在与自由的共容。洛克断定,“法律的目的不是废除或限制自由,而是保护和扩大自由。这是因为在一切能够接受法律支配的人类的状态中,那里没有法律,哪里就没有自由。”
    洛克是通过对立法权的限制,提出资本主义国家的法治原则的。洛克认为,立法权,这一国家最高权力也需要限制,应遵循以下原则:
    (1)目的原则。即立法权对于人民的生命和财产不是、并且也不可能是绝对专断的。除了为人民谋福利这一最终目的之外,立法不应再有其他目的。
    (2)方式原则。即立法或最高权力机关不能以临时的专断命令进行统治,必须以颁布过的经常有效的法律,并由有资格的著名法官来执行司法和判断臣民的权利。在法律适用上,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3)财产原则。立法权未经本人同意,不能取去任何人的财产的任何部分。在具体政策上,这一原则表现为,未经人民自己或其代表同意,国家绝不应该对人民的财产课税。
    (4)独有原则。立法机关的权力只是来自人民的一种委托权力,它不能把制定法律的权力转让给任何他人,或把它放在不是人民所安排的其他任何地方。
    洛克通过立法权的限制,提出了法治原则,从而为确立法治在政治生活中的重要地位奠定了基础
    ◆洛克提出的分权理论。  ——P1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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