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乾隆十四年《澳门约束章程》碑新探
作者:谭世宝 申领版权
2010年12月03日 共有 1530 次访问 【添加到收藏夹】 【我要附加题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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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笔者在前些年收集明清澳门庙宇碑刻时,发现有些中国官方为管治“华夷”同居的澳门地区,尤其是其中的Macau城市而立的纪事或告示碑刻,是当时中国官府对澳门城市有关建设的规限,以及对有关“华夷”官民实行一视同仁的直接而有效管治的重要原始文物证据。其中最重要而经常为众多澳门史论著和工具书提及的,就是建立于1749年12月26日、被捣毁于1849年3月13日的《澳门约束章程》碑。鉴于有关论著和工具书对此碑的名称和实意、主撰者和核准者等情况的论述介绍众说纷纭,存在不少误解错说,故有必要提出新的探讨,就正于方家。
    一、诸家所记碑名或提要述称及其所据史料述评
    最早记载《澳门约束章程》碑的内容及其产生过程的中国历史文献,先后分别为乾隆年间的《香山县志》①、《澳门记略》②,其后的道光及光绪《香山县志》等所载皆据这两本书③。葡萄牙的档案史料对此也有不同的记录翻译转载,西方学者较早对其作进一步的翻译转载和论述并为当今中国学者再作译述的历史论著,主要有龙思泰的英文著作及其译本④,徐萨斯的英文著作及其译本⑤。在此,有必要先对有关论著和译述所引据的资料错误而导致的众多异名错误略加述评。当今诸家论著及译作所错述的本章程(碑)的题名,或内容提要之述称(除原文有加书名号等照录外,原文没有加符号的,下文转录为之加引号),主要有如下数种:
    (1)“澳夷善后事宜条议,共十二则”⑥
    (2)《澳夷善后事宜条议》⑦
    (3)《台抚敕勒澳夷善后事宜条议碑》⑧
    (4)“善后事宜十二条”⑨、《善后事宜条议》十二条⑩
    (5)《善后事宜条款》、“官方规条”、“规条”(11)
    (6)《张汝霖制澳十二条》(12)
    (7)《澳门约束章程》、《澳夷善后事宜条议》(13)
    (8)《澳门治安条例》(14)、“澳门治安条例12款(即筹善后事宜条议)”(15)
    (9)张汝霖《制夷十二条》(《澳夷善后事宜条议》)(16)
    (10)《澳夷善后事宜条议》(或称《张汝霖制夷十二条》)(17)
    对于以上十种碑名(或章程的提要述称),首先要指出第(8)所据实为经多重辗转翻译的第四五手资料。其具体过程就是葡文译本之名的有关记载,先经龙思泰用英文翻译转录的“CONVENTIONAL”(指称中文的章程,中译本回译作“官方规条”,并且进一步标名为“善后事宜条款”)、“PACT”(指称葡文译本的章程,中译本对此只译作“规条”)(18),后来其“PACT”经徐萨斯删改后记述的英文本,再被回译为葡文本时,又被转写为葡文的“códigos”(19),最后才被把徐萨斯的英文本与其后的葡译本混为一谈的中国学者,把它们译述为中文的结果(20)。其失准乖实为势所必然,详情留下文再补论。
    其次值得注意的是,只有第(4)乃源出官修的乾隆《香山县志》的正确本名。但其提及此正名之文既无破误立正之论证,更没有注明此名的出处为乾隆《香山县志》。而且,其在此后的另一论文,仍从众而沿用《澳夷善后事宜条议》这一误名(21),这说明其并未对有关异名错称问题作过正确的研究和抉择,故在同一书中先用正名,然后再用误名。
    再看其余各名,陈陈相因,皆为步第(1)即民国初年周景濂《中葡外交史》的后尘,只据《澳门记略》所述而加以己见代拟之误名。因为显而易见,只有“《澳门约束章程》”才是出于官史记载的有关法规之正名。而所谓“……条议”的述称,只是某一个人就有关法规向上司提出的条陈建议书,不可能作为经过有关的各级政府机构官长审议核准并下令执行的法规之名称。
    总而言之,在研究本碑时,以中文本的原始记录为主要证据,大方向当然要胜于以葡文的删略译本为主据。笔者认为,对本碑作出最直接原始而权威的官方记载者,就是其时兼任府、县两级行政长官的暴煜,亦即本章程的责无旁贷的主责撰稿上报兼奉准传令立碑之人。其在进行这一系列工作的同时,以“署广州府海防同知、知香山县事”的职衔主编,并且在乾隆十五年刊刻的《香山县志》的有关记载,堪称官修县志的实录性之经典表现。因为这是出于有关历史的参与者兼记录者的即时手笔的官修方志,其为原始实录的可信性是无可置疑的。但是,今人大多只引用较后出的《澳门记略》的私家片面记述,可以说是受《澳门记略》盛名之影响。笔者认同严谨的学者对其刻印时间的质疑(22),因为此书只有张汝霖于乾隆十六年七夕(1751年8月27日)之《序》(23),而无刻印的纪年,故只能证明其撰成于乾隆《香山县志》之后。加上《澳门记略》实为私家撰写出版的史书,故所载不及官修《香山县志》客观权威,实为理所当然。这是笔者认为原碑之正名为《澳门约束章程》的理据所在。请看暴煜所记述之文如下:
    乾隆十四年七月二十七日(1749年9月8日),奉督、抚宪檄行该司等:核议《澳门约束章程》,均属妥协,即便转饬遵照,按款实力奉行。并即摘叙告示,分刊汉字、番字二石,于澳门通衢处所晓谕,务使汉、夷咸知凛遵,安分守法,以除积弊……
    以上之文很清楚客观地记述了两广总督、广东巡抚最后核准了《澳门约束章程》,并且下檄文给“该司(即同知)等”,立即“转饬遵照,按款实力奉行。”以及写明立碑的地点和目的意义等等。令人奇怪的是,以往众多论著大多数仿佛都对此重要记载视而不见而不知有此碑名,陈陈相因,都只用前述张汝霖私人之片面记载为据。有学者认为:“……(《澳门记略》的)《官守篇》则可能是印光任完成。”(24)此说实误,因《官守篇》所记最后部分为张氏免职前后之事,且有借此记述作为己鸣不平的欺世之谈,故此篇的完成者非张氏莫属。舍暴《志》之载而只用张补之《略》所记,是很多误说产生的重要原因。
    二、张汝霖在《澳门约束章程》制定前后的角色还原
    根据中葡史料及有关研究表明,张汝霖确实接受了葡人“价值两千两白银的三十块金锭”的贿赂(25)。另一说是把龙思泰所说的“thirty ingots of gold”译作“30根金条”(26)(谭按:当以“金锭”为是)。张氏身为特任主管澳门地区的最高长官海防同知,在处理涉及驻澳葡军官兵非法杀害两名华人之命这一重大案件之时,竟然私受葡人重金贿赂,任由葡人从轻枉纵澳葡有关人士之罪责,实属执法犯法。但是,这一受贿罪行并没有被当局发觉,故乾隆皇帝只是单纯看到其处事有违国法常理这一表象,下令处置的重点只是要立即纠正张氏枉法所造成的客观后果。新任两广总督硕色于乾隆十四年二月初三日(1749年3月20日)正式上奏提出对张氏“附疏题参,听候议处。”(27)其结果也只是立即把张氏降级免官而已,但还容许他留在原地,协助代署其同知之职的香山县令暴煜做些善后补过的工作,其中可能包括对《澳门约束章程》的草拟提供一些参考意见。这说明从皇帝到总督都不知道张汝霖枉法处事的背后还有受贿之罪行。
    《澳门记略》有关记述之所以严重失实,原因就在于张汝霖已经丧失了其原本应有的忠公为国写春秋的官职和史德。虽然,他曾在《澳门记略》的序言中含蓄地说:“念予手之拮据,寻已事之龟鉴,书中尤三致意焉,抑亦将藉为吾补过之书而已。”(28)而实际上却是藉此在《官守篇》补述有关事情之机,曲解以往的案例和暗反皇帝的处置,为自己“文过饰非”。由于其手法相当巧妙,以至迄今尚无人揭发其私心自用的诡秘。
    费成康指出:“张汝霖受贿之事虽未被揭露,但因岳浚已受到‘传旨申饬’的处分,他的过失更为严重,所以他受到了参处,随后被降级免官。”(29)笔者认同此说,并进一步认为,张氏犯错的主因就是其诗文所顽固表明的,其行为和主张是放弃中国对澳门地区实行有效管治的司法权。这是完全违背明清以来中国政府坚持以中国法律制度管治澳门地区的基本原则和惯例(30)。故其被免官不但是过有应得,更是理当如是。是既不能翻案,也不值得同情的。由此还可以看出,在为维护和恢复遭到葡人破坏以及张汝霖出卖的中国政府对澳门地区的司法权,而奉旨进行制定《澳门约束章程》,并批准将其立碑的工作中,张汝霖所顽固坚持的错误理念,是被完全排除了的。由张汝霖私人定稿的《澳门记略》,力图用曲笔表达不满,甚至制造出自己是位居暴煜之前的“条议”主稿人、上报人及实行人等等的假象,真可谓贪天之功为己有。请看经常被其误导的一些错述者引以为据的张氏曲笔之文如下:
    ……汝霖复与香山令暴煜详筹善后事宜,条议以上,庇利那以为便,台、府敕泐诸石,汉、蕃文各一具。(31)
    以上文字的玄机就在于压根不提有关章程的正式名称以及制定章程的真正机构和官长的姓名。而所谓“条议以上”只能表明这是根据“详筹善后事宜”的结果,来向上司提出条陈的建议书。本来,有关法规文书的定稿上报和核准下令实行,都是政府上下级机构的主管官员之间的公文往来行为,是不必具体写协助长官草拟文书者之名的。相反,有关文书之正式名称,以及制定文书的真正机构、官长等都是应写而没有写,这显然是张氏为了突出自己,就明知而故意不提香山县令暴煜已经兼署广州府海防同知了,只提及其原职的“香山令”头衔。张氏应该很清楚,按照当时的制度,澳门地区是由特设的海防同知及其直辖的香山县丞主管,香山县令不可能越过同知来负责有关澳门法规的写定,并直接向总督、巡抚上呈的。反之亦然。但是,由于受张氏这段文字的迷惑误导,所以很多论著都误以为其时张氏仍是在任的同知,是“条议”的主稿人和实施者等等,乃至将有关法规称为“张汝霖制澳十二条”等等。对于张汝霖当时的角色,前人记述有“海防同知”(32)、“已升任澳门同知”(33)、“澳门同知”(34)、“原澳门同知”(35)等异说。虽然“原澳门同知”说近正,但此说之“澳门同知”实乃“海防同知”的后出别称,另方面是仍然不够具体,有必要再加新证如下:首先,可参考施白蒂《澳门编年史》在“1749年(11月9日)”之条下,所载前山寨同知(葡文本原文为“mandarim da Casa Branca”,而中文本误译为“知府”)的继任人下令县丞来澳城要求执行在12月26日立碑之事(36)。又据《澳门记略》所载:“汝霖虽去位,两府留竟其事”之句在蕃使庇利那(António Pereira da Silva)抵澳,以及“汝霖复与香山令暴煜详筹善后事宜”之前。由此可推定,张氏在1749年8月庇利那抵澳之前已被免职。因此,负责有关法规的草拟和定稿上报以及转达执行刻碑命令等政务的,都不是张汝霖而是暴煜。从被免职之人的张氏角度来说,“详筹善后事宜”就是表明他要立功“补过”,要对自己的罪过所导致的澳门乱局提出“善后”的建议。
    三、核定章程及饬令立碑的人、时、地等问题
    有关核定章程及饬令立碑的人、时、地等问题,在当今的澳门史论著中也是各说不一,头绪纷纭,令人无所适从。故有必要再加探讨,力求一是。
    关于本章程的上级核定批准人,现今有论著误指为两广总督策楞一人批准(37)。但据乾隆《香山县志》所载实为“督、抚”(《澳门记略》称为“台、府”)两人联合下发批准实行的檄文,其时的“督、抚”为两广总督硕色、广东巡抚岳浚。硕色于乾隆十三年十二月二十六日(1749年2月13日)已到任,并于次年初以两广总督身份接办有关事宜,后又于七月十八日(1749年8月30日)与广东巡抚岳浚联函上奏葡国更换澳门兵头事(38)。由此可见,策楞并非本碑最后的核定批准人。另外,还有学者误断决定立碑之时为乾隆十四年(1749)十二月二十日(39)。今按:乾隆十四年十二月二十日其实为1750年1月27日,乃《澳门记略》所记葡人奉中国之命将犯罪的澳葡兵头若些用囚车押解回葡国的日子(40)。但据硕色于十九日的奏折已称若些“定于十二月初二日押带回国”(41),则《澳门记略》的“二十日”应为“初二日”之误。其实决定刻石立碑的檄令已于七月十八日发出,并由库尼亚等三位耶稣会士译校为葡文,而且葡文的节译本11条最终于1749年11月9日送交澳葡议事亭遵照执行。(42)由此可见,汉、葡文碑不会迟至1750年1月27日才立。道光《香山县志》卷四的记载只说“善后事宜条议”由卸任澳门同知张汝霖、新任香山知县暴煜于乾隆十三年四月后详筹上报,至“十四年七月督、抚檄泐诸石,汉番文各一具”。而乾隆《香山县志》卷八则较为具体记载:“乾隆十四年七月二十七日(1749年9月8日)奉督、抚宪檄行该司等:核议《澳门约束章程》,均属妥协,即便转饬遵照,……分刊汉字、番字二石,于澳门通衢处所晓谕,务使汉夷咸知凛遵,安分守法,以除积弊。”由此可见,当时是由两广总督硕色、广东巡抚岳浚下达檄文批准,并命令“该司等”官方机构立即行动,把《澳门约束章程》用中葡两种文字刻石立碑,一定要让澳门地区的全体官民都知道并遵守有关法规。
    四、《澳门约束章程》碑的约束对象范围探讨
    值得注意的是,《澳夷善后事宜条议》这一最为流行的误名,还反映了有关学者对《澳门约束章程》碑的内容及其所要约束的对象作了极其片面的归纳和误导,特别是在“善后事宜条议”之前加了“澳夷”二字,使人误以为有关章程的条款都只是约束“澳夷”的。
    其实,无论就清代整个澳门半岛而言,还是仅就建于其中南部而容许葡人居住的Macau城而言,都是中国人占人口的大多数。所以,朝廷规定特设的“广州府海防同知”的职责是“专司海防……兼管在澳民番。”(43)故此,有关治理澳门的法规章程,是对全体澳门居民都有约束力的。正如前引乾隆《香山县志》所载“奉督、抚宪檄行”的命令清楚表明:“……摘叙告示,分刊汉字、番字二石,于澳门通衢处所晓谕,务使汉、夷咸知凛遵,安分守法,以除积弊。”如果只是针对“澳夷”而制定实行的法规章程,那就不必“分刊汉字、番字二石……”了。请看,《澳门约束章程》头两条规定如下:
    一、驱逐匪类。凡有从前犯案匪类,一概解回原籍安插,取具家属保邻收管,不许出境,并取澳甲嗣后不敢容留结状存案,将逐过姓名列榜通衢,该保长不时稽查。如再潜入滋事,即时解究原籍,保邻、澳甲人等一体坐罪。
    一、稽查船艇。一切在澳快艇、果艇,及各项蛋户、罟船,通行确查造册,发县编烙,取各连环保结,交保长管束,许在税厂前大马头湾泊,不许私泊他处,致有偷运违禁货物、藏匿匪窃、往来诱卖人口,及载送华人进教拜庙、夷人往省买卖等弊。每日派拨兵役四名,分路巡查,遇有潜泊他处船艇,即时禀报查拿,按律究治。失察之地保,一并连坐。兵役受贿故纵,与犯同罪。
    可见,其第一条的约束对象都是中国人,而且其中还有由澳门的中国人牵连到其在内地原籍的“家属保邻”。其第二条的约束对象多数都是中国船艇人家,涉及陆地的地保,以及私自乘船往省城买卖的“夷人”。据此并联系其他碑刻及历史文献资料,笔者认为,乾隆时期有关治理澳门的一系列法规,主要目的都是要通过对“汉、夷”的合理而有力约束,化解矛盾,达到澳门社会的安定和谐。故不可代为拟加只针对“夷人”的“澳夷善后”或“制夷”之名。
    五、葡碑文字翻译记载的差异探讨
    如前所述,由于汉、葡文的《澳门约束章程》原碑已于1849年被侵澳葡人捣毁,葡文碑与汉文碑的差异只能利用方志、档案资料及前人的记述等来探讨。
    就笔者所见,当今中国学者对此作过专门研究的只有黄鸿钊先生。例如,其两部专著《澳门简史》、《澳门同知与近代澳门》皆有对“中葡文石碑关于治安条例内容的比较”的列表对照研究。稍有不同之处,是前者注明:“澳门治安条例中文录自印光任、张汝霖:《澳门记略》上卷;外文录自杰塞斯:《历史上的澳门》第155-156页。龙思泰:《早期澳门史》第247-248页。”(44)而后者注明:“此条例中文录自印光任、张汝霖:《澳门记略》上卷,《官守篇》;葡文录自徐萨斯:《历史上的澳门》,第179、181-182页。”(45)其实,两书所提及的葡文出处之书,不论是龙思泰还是徐萨斯(杰塞斯)的,原本都是用英文写的。
    值得指出,是龙思泰首先把自己所见的葡文资料所记录的中、葡两碑之内容翻译为英文录入其书中,并且把两碑各条并列对照(46)。这实际是为前述黄鸿钊先生的同类研究开了先河。至于常常激烈反对龙思泰的徐萨斯,则是直接把龙思泰有关葡碑的资料内容略作歪曲删改,便收入其用英文撰写的《历史上的澳门》。因为徐萨斯书中只注明龙思泰的书有中、葡两碑之内容,而在没有交待自己另有参考资料的情况下,就写出了与龙思泰所记述的葡碑内容大同小异所谓“条例(código)”,可见其实际是毫无根据地随己之意作歪曲删改的窃取。现举几例对照如下:
    
    由此可见,龙思泰所记的英文本《澳门约束章程》既较为接近中文本,亦较接近据中文本摘要翻译的葡文原本。而且其成书早于徐萨斯之书近百年,其时中、葡文碑刻尚在。正如章文钦先生之评述,龙思泰本人既懂葡文又学风严谨(47)。因此,也可以说其译文较为接近葡碑的原文。
    六、余论
    《澳门约束章程》碑是清朝管治澳门最重要的一个历史里程碑。虽然其建立之直接诱因,是澳门华人李廷富、简亚二被葡国士兵与军曹非法拘捕毒打致死一案。而案件的处理所影响的人、事相当广泛而复杂。不但涉及居澳华人与葡人官民,且牵连到中国管治澳门地区的县丞至总督等各级官员,乃至位居中央朝廷至高无上的皇帝都介入,就连遥远的葡萄牙国王也派特使来澳过问。而中国官员受到处罚的就有巡抚岳浚被“传旨申饬”,同知张汝霖被免官。葡人则有杀人凶手被判刑永远流放到帝汶岛,一度包庇凶手对抗中国的澳葡兵头被撤职并用囚车遣送回国等等。
    由此可见,《澳门约束章程》碑是充分体现中国政府对澳门地区实行有力管治的司法权的实际内容与标志,既是对居澳的“汉夷”官民人等有约束力的法规,也是对中国负责管治澳门的各级官员有约束力的法规。有关官员违反法规者,都要受到惩处的。岳浚与张汝霖,就是前车之鉴。
    从1749年建立到1849年被捣毁,这两块分别用中、葡文字雕刻,兼具实质性与标志性的《澳门约束章程》碑在澳门整整屹立了100年。从其被捣毁至今,亦已经过了160年。由于其与上下左右各方面都有关系,故留有很多直接和间接的问题,值得治澳门史者继续开挖与研究。限于时间、篇幅和能力,本文未能做到题无剩义,权作引玉之砖而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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