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作研发是组织之间战略联盟关系的重要类型,也是提高组织竞争力的重要途径之一。1917年在英国建立的“研究协会”(Research Association)可以看作是研究合作开发的雏形。20世纪六七十年代,世界范围内企业的合作研发缓慢而平稳地增长,至20世纪70年代末,合作研发开始出现加速增长的态势,20世纪80年代,新建立的合作研发数量有明显的上升趋势,尽管在90年代初期和后期出现了剧烈的波动,但总体趋势是不断向上的。最初建立研究协会的目的是为了解决第一次世界大战期间产生的各种技术问题以及克服研发中的资金匮乏,20世纪80年代以信息技术产业为代表的高科技产业的迅猛发展进一步推动了跨地区和跨行业竞争,也促进了高科技产业中企业间合作研发的出现。有数据表明,自20世纪80年代初以来,高科技产业中每年新增的合作研发占整个新增合作研发数量的50%以上,到20世纪90年代末已经达到80%以上,成为合作研发最为密集的领域(周珺,徐寅峰2002)。美国EIU对50多家跨国企业的调查表明,大部分企业在90年代所需的技术中,有50%左右来源于企业外部或与外部企业合作研发的结果。从世界范围看,合作研发主要集中在欧美日的企业之间。韩国追随日本合作研发的模式,被广泛认为是亚洲发展中国家最成功的模式之一。因此,研究韩国合作研发的成功经验与教训,积极探索中国进行合作研发的途径,将有助于推进中国合作研发积极而有效地展开,提高产业整体的技术水平及竞争力。
一、合作研发的组织体系
合作研发是企业、科研院所、高等院校、行业基金会、政府等组织之间发生的,一般以企业、科研院所为主体联合其他相关机构,在技术研究与开发领域的联合行动计划。这些组织原本可能是竞争对手,有很强的技术背景,有良好的资源禀赋,他们以合作创新为目的,以组织成员的共同利益为基础,以优势资源互补为前提,通过契约或者隐形契约的约束而自愿结合,形成研发组织体。
合作研发需要很多要素,如资金、技术、人才、设施、政策、市场,等等。这些研发要素分散在不同的组织体,为不同的组织所拥有。各组织只拥有研发活动所需要的部分要素,而不可能是全部的要素。一般而言,企业的研发资源主要集中在资金、有远见的企业家以及充分的市场信息方面。企业有贴近市场的优势,具备对市场不确定性的理解与把握,具备技术研发投入与其随后的市场成功所带来的与利润相联系的内在激励,具备价格机制和利益分配机制带来的竞争压力;科研院所拥有应用技术资源、集聚了从事基础研究到应用开发的完整的一体化的技术研发人才,因此科研院所强调研究和开发的专业性和应用性。高等院校在研发上的优势体现在基础学科的完整、基础研究和理论创新能力,在研发上注重综合性和基础研究。金融机构有充裕的资金,而政府部门则掌握着市场、特别是国际市场信息,并营造政策环境。
现实中研发要素的拥有者,既是研发活动的参与者,又是研发要素的占有者,然而他们都是在一些方面富有而另一些方面稀缺,在独立进行研发和有效率地完成研发任务时难免显现出各自的薄弱点。因此在面对环境压力和研发任务时,合作的局面自然就形成了。合作研发在形成之后,有明确的合作目标和合作期限,共同遵守契约规定的合作行为规则、成果分配规则、风险承担规则。所以合作研发超出了正常的市场关系又没有达到兼并的地步,是处于市场和公司之间的某种交易方式,是介于市场的价格机制和科层组织调节之间的制度安排形式。
合作研发组织大致有两类,一类是由企业为主体的私营研发组织,往往是由同行业有研发意向的企业为某一专业技术组成研发团体,是企业间战略联盟的一种重要形式;一类是由行业为主体的公共研发机构,往往是由科研机构为研究行业发展前沿技术而组成的研发团体,参与者涉及大学、科研机构及企业。
合作研发的动机主要有以下几方面。一是通过合作研发,合作者之间能获得互补性的资源,并通过成员之间的协同效应,再生新资源;二是合作研发能降低企业单独研发所承担的研发风险并能分担研发成本;三是通过合作研发,可以提高企业的创新能力,并保证创新组织的灵活性;四是合作研发能加快企业进入市场的速度,加快社会的技术进步。
促进一国合作研发活动比较有效的方式是政府的产业政策支持,影响合作研发活动的产业政策主要有两类:一类是倾向于达到宽泛的目标,它有较长的政策时滞,即对研发和技术进步的影响是间接的,也是长久的。如战后日本的外汇和外汇管制法,政府将有限的外汇分配给有能力适应及改进进口技术的企业,以此来鼓励引进技术。引进技术的企业受被保护政策或竞争的驱动,也投资于研发,从而采用并改进进口技术,建立起自己的技术基础。另一类政策是以直接促进研发为目标。其直接政策工具主要有:以补贴、优惠税收措施、低息贷款形式直接支持私营研发活动,资助大学或国家研究院的研究项目,促进技术研究协会及其它团体的合作研发。
二、韩国合作研发状况
亚洲合作研发开展得较早并卓有成效的是日本。第二次世界大战后日本的经济发展令世人瞩目,其经济奇迹的创造,离不开战后日本产业政策,特别是合作研发政策的积极推动。日本合作研发最成功的案例之一是1975年的大规模集成电路(VLSI)项目,这一项目帮助了日本在半导体技术上赶上美国,并使日本半导体技术居于世界领先地位。
韩国的产业政策开始于20世纪60年代,采取的是一系列五年经济发展计划的形式(FYEDP)。第一个五年计划开始于1962年,目标是促进取代进口的产业。政府为推动目标产业的发展,出台了许多产业扶持政策,包括进口限制、税收激励、关税折扣以及有选择地促进外国直接投资。并且政府已将目标转向出口型产业。第二个五年计划开始于1967年,目标是促进钢铁、造船、电子、化工产业的发展。政府的产业政策趋向直接构建产业结构,如目标产业的进入限制,出口权的分配等。第三个五年计划,政府通过创立通用贸易公司(GTC)来进一步促进出口,并鼓励那些许可进入目标产业的独立公司发展成集团,寄希望于这些集团能实现规模经济,从目标产业中发展可出口的产品。为加速出口产业的发展,韩国政府实行推进最终产品装配产业的政策,这一政策鼓励了外国资本货物的进口,大多数以许可证贸易的方式引进日本和美国的成熟技术,是“交钥匙工厂”。该策略一方面是因为引进成熟技术,其技术开发的周期可以大大缩短,节省研究开发的经费;另一方面也是出于韩国在技术开发,尤其是基础研究和应用研究上基础薄弱的现实考虑,这种产业技术政策在获得所需技术的同时造成了对外来技术的过分依赖而自主开发能力不足。因此,20世纪70年代韩国本土的研究并没有积极展开。
20世纪70年代以后,伴随着产业重心的转移,韩国的技术引进由20世纪60年代集中引进服装、胶合板、制鞋和消费品制造等转向钢铁、石化、造船、机械、电子、汽车等领域。为提高产业技术水平,韩国提出了技术立国的战略,不断完善技术开发和引进的管理机构和法律体系,从1967年开始,先后颁布实施了《科学技术促进法》《工业技术开发促进法》《特定研究机构支持法》。从20世纪80年代中期开始,韩国在原来重视引进和消化吸收的基础上加大了研究开发经费的投入,以期通过自主创新确立自己的技术优势。
韩国推行日本式的产业政策比日本晚了10~15年,而韩国开始推行重大的研发促进政策,尤其是合作研发促进政策比日本晚了20~30年(Sakakibara,Cho,2002)。韩国的第一个研发促进政策是1972年的《技术发展促进法》,但这一法案中,政府的作用仅限于实施国家研究来支持产业的科技研究,并投资赞助大学的研发活动。韩国政府直到20世纪80年代才开始在研发促进中发挥重要作用。1981年的《技术发展促进法》修正案更有助于促进私营研发。与以前的产业政策比,新政策直接或间接促进了技术型企业的研发活动。间接研发促进计划允许韩国政府帮助建立产业技术研究组织,使政府能通过这些组织推动特定的研发项目。
到20世纪80年代后期,韩国的技术引进计划在实施中受到来自发达国家尤其是日本的封锁,在产业技术的更新换代已经不可能再依靠引进来实现的情况下,韩国才加大了技术研究开发的投入力度。
韩国的研发经费投入从20世纪60年代中期开始稳步增长,进入20世纪80年代韩国加大研发强度,20世纪80年代和90年代研发经费的增长率迅速提高,20世纪90年代最初5年的平均增长率达到20%以上,超过了日本和台湾,在20世纪90年代中期韩国R&D经费占GDP的比重已接近日本、美国、法国等国家在20世纪80年代中期的水平,达到2.80%(见表1)。但实际研发费用总额还是不足,如1993年韩国的研发经费总额为76亿美元,实际只有美国的1/21,日本的1/13,德国的1/7,法国的1/4,全国的研发投入量不及美国IBM公司的投入量(金承男,1997)。如果用美国授予的专利权的数量来衡量研发的产出,在亚洲,中国台湾与韩国超过了其他国家和地区,当然这些专利权也比较集中在电子及相关产业领域。
表1 韩国研究经费在GDP中比重的国际比较(单位:%)年度 1966 1975 1980 1985 1990 1995
韩国 0.31 0.42 0.57 1.68 2.2(87) 2.80
中国台湾 - - 0.55 0.98 1.70 1.78
美国 2.90 2.22 2.31 2.82 2.73 2.52
日本 1.24 1.91 2.01 2.58 2.89 2.87
法国 2.07 1.80 1.83 2.27 2.42 2.38(94)
德国 2.45 2.76 2.27
英国 2.21 2.19 2.19(94)
资料来源:根据韩国科学技术处1996年度《科学技术年鉴》、《世界经济年鉴》1996~2001资料编制
韩国与其他亚洲国家一样,追随日本的模式,采用政府干预以促进本国的合作研发项目。在1981年《技术发展促进法》修正案,韩国政府把政府赞助的研究学会作为研发活动和技术发展的一个主要来源,最重要的研发促进工具之一是政府赞助的研发公会(R&D consortia)。韩国政府模仿了日本非营利性组织“技术研究会”(Technological Research Associations,TRAs),建立了产业研究协会(Industrial Research Association,IRA),它是韩国合作研发的主要形式。在IRA下,成立了基于产品而建立的特定的公会,因此在每一个基于产业的IRA内增生了多种多样的公会。在1987~1997年间韩国有190家研发公会。如韩国的软件开发IRA就有21个公会。韩国政府提供给IRA参与者以多种鼓励,如男性研究员可以免服兵役、研发投资可以加速折旧等。
韩国合作研发公会中电子和机械产业占据了最大份额。1993~1997年这两个产业占韩国公会预算总额的75%(1970~1992年,日本总公会预算中这两个产业的比例是60%),同期政府的研发经费投入占了55%。而其他产业如材料、化学、能源、信息等产业的份额比较少。这意味着韩国政府致力于集中促进某几个产业的研发。1959~1992年间的日本,就占总公会预算的比例来看,电子和机械是主导产业,但燃料、化学及能源产业也占了很大部分,接着是通讯设备和信息产业。与日本相比,韩国研发活动集中的产业数量比较少,合作研发的产业倾斜比较明显,并且集中力量研发更具实用价值的产业特定技术。
韩国研发公会的规模比较小,每个研发公会平均仅有3.4个参与者(日本1959~1992年建有研发公会237个,每个公会平均有14.8个参与者)。在1982~1997年间全国190个研发公会中有78个只有两个参与者。在这些参与者中有25个来自于大学和国家研究机构,合作参与有56个项目,相应的公司间的合作研发很少。在韩国一个公司可以参加多个研发公会,韩国最活跃的参与者是Hyundai电子,它参与了16个公会。每个公会的平均持续时间是3.8年。表2是日本和韩国研发公会在某些方面的比较。
表2 日本和韩国政府赞助的研发公会比较国家 日本 韩国 备注
时期 1959—1992 1982—1997
公会数(个) 237 190
参与者(公司)数量(个) 1181 349 韩国包括大学和
研究机构
平均每个项目的预算额 60.7百万美元 4.2百万美元 (以1985美元计)
平均每个项目的参与者 14.8 3.4
每个公司平均参与项目 3.0 1.8
单个公司参与最多项目数 75(Hitachi) 16(Hyundai)
平均持续时间(年) 6.9 3.8
平均政府投资额(%) 66 40
资料来源:转引自Mariko Sakakibara,Dong-Sung Cho:Cooperative R&D in Japan and Korea:a comparison of industrial policy
三、韩国合作研发的启示
韩国经济自1962年开始,在经济规模总量上,几乎每年都完成了8%以上的高速增长。人均GNP在1962年是83美元,到1995年就已突破一万美元大关,达到10076美元。从1962年~20世纪90年代中期,经过三十多年的发展,韩国由一个缺少资金、技术、资源,依靠援助的国家,发展成比较富裕发达的国家,是许多发达国家要用一百多年的时间才能取得的。在这一时期,也是韩国研发能力取得巨大进步的时期。但是,有专家认为,韩国的经济成就源于投入的增加,尤其是实物资本。1963~1972年,韩国经济增长中依靠生产要素增加的占40.3%,依靠技术进步的生产率提高占4.02%。分析1962~1982年间的经济增长要因,在保持年均7.61%的经济实际增长率中,5.12%是依靠生产要素的增加,2.49%是依靠技术进步的生产率的提高(李明勋等1997)。韩国的技术水平从总体上说仍然落后于主要西方国家及日本。如韩国汽车工业,加工和组装技术相当于美日两国的90%,而关键部件的设计技术约为美日两国的80%;又如在家电生产方面,韩国的设计技术相当于日本的50%~60%,生产和组装技术相当于日本的80%。据韩国的商工资源部调查,韩国的技术水平总体只达到发达国家的42%左右(张晓明 1994)。
韩国虽然追随日本的产业研发模式,但其研发公会并没有充分将研发合作、知识共享以及规模经济发展到日本的水平,甚至不及日本20世纪60年代的水平。在韩国产业政策下发展的研发组织体制阻碍了合作研发的有效实施(Sakakibara,Cho,2002)。中国合作研发才刚起步,合作研发的空间比较大,借鉴韩国研发的经验与教训,有助于推进中国合作研发积极而有效的展开。认真分析研究韩国研发的战略,有几方面是值得我们认真思考的。
1.研发策略的取向,即在研发策略取向上是注重创新,还是缩短与发达国家的差距。发展中国家在经济发展过程中往往会把发达国家作为本国经济社会发展的目标,提出的口号也是要在一定的时期内缩短与世界发达国家的差距。这种战略是基于本国的实际社会经济状况而提出,自然有其合理性与客观性。但是技术发展的策略也是“缩短差距”的话,必然受制于发达国家,与发达国家“保持”一定的差距。发展中国家的技术进步大都开始于技术引进,寄希望于通过引进技术来缩短与技术输出国技术上的差距,但这种策略可能造成的后果是对技术输出国的技术依赖。以韩国为例,在1991年,韩国海外技术依存度是19.9%,同期美国是1.8%,日本是6.7%,德国是5.2%,法国是6.7%(金承男1997)。因此,一国的技术发展策略应着眼于创新。在研究、吸收世界先进技术的基础上,提倡自主创新研发,才有可能站在世界技术前列。
2.合作研发项目的选择,即合作研发的项目为特定产品开发,还是基础科学。20世纪60年代开始,韩国技术进口的表现形式是资本货物和成套生产系统的进口,这意味着企业必须同步消化价值链中从基础研究、产品工艺到生产过程等各阶段。而且为了迅速生产尽快出口,企业必须大大缩短消化过程。以一个韩国汽车商为例,从特许权契约到生产第一辆汽车,该公司仅用了两年时间。在严峻的时间压力下,企业在价值链的每个环节中发展自身能力的空间是有限的。也就是说由于同步消化的压力,压缩了企业吸收,即转化为自身能力的空间,也就影响了自身能力的发展。韩国从20世纪60年代以后到1990年长期注意引进与模仿、组装,在组装技术方面达到了发达国家的水平,但没有在消化吸收的基础上搞独立的研究与开发,以至在基本设计软件与关键设备等核心技术方面很薄弱。直至20世纪90年代中期,韩国研发经费投向基础科学的不到14%,产品开发超过62%。研发公会仍然把研发力量集中放在更多具有实用性的产业特定技术上,并且目标明确。因而当进入20世纪90年代,全球性汽车、钢铁、化工、电子产品的生产过剩出现以后,韩国计划中的航空、通信、新材料、生命工程等新兴产业尚未形成规模。这种产业断层很大程度上与韩国把研发项目集中于特定应用技术相关。如果将合作研发的项目定位于基础科学,其研发的结果能够应用于很多产业,能推动更多产业技术水平的提高。
3.研发组织主体的确定,即研发组织是政府为主导,还是企业为主导。一国的合作研发往往由政府通过资金的投入,产业政策的制定来引导、扶持与推动,政府在合作研发中发挥了配置研发资源的优势,也通过对研发环境的营造,产生合作研发的技术集聚效应。但是政府所集聚的研发资源也是有限的,不能承担整个社会技术进步所需要的一切。因此,当合作研发的效果一旦在社会上显现,政府就应及时出台积极的政策,鼓励企业研发投入,推动企业研发活动的展开。韩国政府从20世纪90年代以后与其科技立国的目标相适应,比较注意从政府主导型的研发转向以企业为主体的研发。这一点,可以从韩国科研经费来源中政府与民间的比例,以及中小企业建立研发组织的一些数据中得到间接证明。韩国的科研经费来源于政府与民间的比例1975年为71∶29,1982年为50∶50,1985年25∶75,1991年为20∶80,1993年为18.1∶81.9,1994年为15.9∶84.1。1993年末中小企业附设的研究所有1113个,在当年新设的225个研究所中属于中小企业的有210个。1995年韩国全国研究与开发人员中企业的研发人员占54.7%。企业在经济活动中面临市场的竞争压力、科技创新所带来的利益刺激,内化为企业研发的动力,主观上有利于企业利润最大化目标的实现,客观上也有利于促进整个社会技术水平的提高。而政府也有可能集中研发资源,致力于对基础研究的投入,为整个社会技术层次的提升创造条件。
4.研发预算的投向,即研发预算是集中投向几个产业领域,还是多领域的投入。研发经费投向的权衡,对研发资源有限的“研发小国”是很重要的。在开展研发初期,一国的选择往往是将稀有的研发资源分配给少数选定的产业,以期这些产业在技术层面上有所突破。但是这种研发结构的偏斜,必将带来一国产业发展的畸形,造成产业发展的不平衡。另一方面,研发集中于几个产业领域,阻碍了对下一代技术的孕育,也就没能力预测引领未来世界经济的产业,最终导致一国技术与世界技术“整体断层”。所以当研发活动已有一定的成效,政府就要积极推动多领域的研发。借用“不要将鸡蛋放在一个篮子里的”投资理念,在确定研发投资结构时的合理选择是:不要将研发经费集中投向少数几个产业领域。
5.研发组织规模的选择。这里涉及两方面的问题:一是每个研发项目的参与者数量,二是每个企业参与研发项目的数量。企业参与研发要共享互补性知识是重要的动机,在一个研发组织里拥有具备不同种类知识资源的企业成员,参与者通过合作研发从其他成员处获取知识的机会增加。同时,参与合作研发的企业往往是整个产业链上的一个环节,企业通过参与研发活动,从中各取所需的某一专门技术,或者由上游产业技术促进下游产业技术进步,使得整个产业链技术水平提升,就能产生合作研发的规模效应。从政府支持的研发公会看,韩国政府的政策是分散地支持研发公会,研发组织的规模比较小,每个项目的参与者数量少,特别是公司间的合作少,每个企业参与研发组织的数量也少。研发项目的参与者少,企业获得互补资源就少,同样研发成果的分享者有限。由于参与者少,合作研发的成本也难以降低,合作研发的规模效益难以体现。另一方面,从博弈的角度看,参与者少,不合作的可能性就增加。鼓励多个企业共同参与项目、鼓励一个企业参与多个项目,参与者之间重复博弈,通过自发的惩罚机制,即使有单个参与者违约,整体的合作研发仍能继续,同时也有利于企业间的长久合作。因此,应该鼓励更多的企业参与合作研发,鼓励企业参与更多的研发项目,让更多的企业分享合作研发的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