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国内被称为“协议控制”,指的是境外注册的上市实体与境内的业务运营实体相分离,境外的上市实体通过设在境内的外商独资企业以协议的方式控制境内的业务实体。
当我们关上民企的门,必须为民企打开一扇窗。
一则传闻让投资市场与民企人心惶惶。媒体披露,一份证监会上报国务院的秘密报告获得高层重视,报告建议,取缔VIE架构。虽然9月27号《上海
证券报》指出,秘密报告不过是某研究部人士的研究文章,取缔纯属误传。但纵观该研究报告原文,挥舞着经济安全的大棒,可谓杀气腾腾。
市场恐慌情绪并未因此平息,山雨欲来风满楼。9月20日,商务部新闻发言人沈丹阳表示“商务部正在与有关部门研究如何规范协议控制模式(VIE,即VariableInterestEntity)的做法和行为。”时间倒推到9月1日,《商务部实施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安全审查制度的规定》正式实施,明确将对外资投资者使用晦涩的手段逃避中国
证券监管进行规范,“外国投资者不得以任何方式实质规避并购安全审查,包括但不限于代持、信托、多层次再投资、租赁、贷款、协议控制、境外交易等方式”。
有关部门将VIE纳入监管是大势所趋。所谓VIE模式(VariableInterestEntities,可变利益实体),在国内被称为“协议控制”,指的是境外注册的上市实体与境内的业务运营实体相分离,境外的上市实体通过设在境内的外商独资企业以协议的方式控制境内的业务实体。
VIE模式是为了躲避管制,力求在海外上市的中国民企与海外专业人士的天才设计,正是在这一法律模糊地带的庇护下,中国的
IT企业、教育企业等才可能源源不断在海外上市。笔者曾经说过,国内的创业板不算中国的创业板,在美国上市的中国创业企业才能构成真正的创业板,VIE模式功不可没。
在中国中小成长型企业被扼杀,与VIE模式之间,应该如何选择,一目了然。
也许担心国内的优秀上市资源外流,也许担心失去监管的资金与上市公司威胁经济安全,商务部等部委紧锣密鼓将并购上市等纳入监管体系。
纳入监管是第一步,任何一个社会灰色地带、监管模糊地带总会在规范中走向清晰,潜规则总要变成显规则。但是,并非所有时候规则都越清晰越好,并非所有的严厉监管都胜过监管模糊,尤其在社会转型期。衡量好监管与坏监管的标准在于,监管的目标是否正确,社会效益如何。
在现阶段对VIE一刀切是不现实的。据凯威莱德律师事务所(Cadwllader)的数据,截至2011年4月份,中国在美国上市的公司中,有42%采用了VIE结构,还有数千家未上市的公司在继续采用VIE结构从事经营。而
京东商城董事长
刘强东曾在其微博上透露,“国内所有拿到融资的
互联网企业,不管是上市的还是未上市的,全为VIE结构,包括
京东商城!”一刀切的后果,是切断中国
IT等新兴行业企业的翅膀,让他们展翅难飞。这不仅是企业的损失,更是中国经济的损失。
监管部门必须回答以下问题:为什么这么多企业要避开监管游走于海外上市的灰色在带?为什么中国的创业板在美国开花结果而不是在国内?
原因在于过度严厉的审批机制——投资需要审批,外资投资更需要审批,上市需要核准,上市之前成本巨大,上市之后劣币驱逐良币的现实对企业信用没有什么益处,这使极具潜力的成长型企业不愿意花费过大的成本在A股市场上市。以民营教育机构论,本身就在行业门槛的重重约束,又在上市过程中受到歧视,不得不与具有政策优势的大型企业、只具备公关能力与化妆术的民营企业竞争。我们不能一味抱怨VIE模式躲避监管,更不能推卸制度缺失的责任抱怨优质上市资源流落他人之手,而应反躬自省,在国内的投资与上市机制、汇率管制机制到底出了什么问题。
在VIE等模式纳入监管之后,有两种结果:如果成为监管者审批权的傲慢展示,将是对中国创业企业的沉重打击;如果就此成为放松审批,如果放松管制,扶植创新企业走向国际,将是中国企业难得的机遇。
今年6月,围绕
支付宝事件,一场关于VIE的监管争论撕裂了IT行业。以
马云为代表的企业家支持监管,而以易凯资本总裁王再、联友电讯董事长王学宗为代表的人士则坚决反对,前者视之为中国的制度创新,而后者视之为中国创新之路的折戟。
我们必须回到大前提,支持任何有利于中国市场化改革与创新精神的改革,而反对任何假借监管为名的市场倒退。监管本身不是问题,为什么监管、如何监管才是真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