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我国房地产税收会集买卖环节,即在房产和地产的流转买卖环节设置了首要税种,例如营业税,个人所得税,契税等。而在房地产持有期间征收的税种十分少。因为现在房产买卖是卖方市场,卖方将其本应由其承担的税费强加买方,这种典型的税费搬运形式造成了显着的税负不公,满足不了现代经济社会的开展,在当地税收中也起不到应该起的效果。
计税根据不合理,中国房产税以房产原值扣减必定份额后的余值作为计税根据,虽然按房产原值计税比较稳定,但这种计税办法,未顾及房子后期的增值要素,与房子的商场价值相差很大,房产税收入无法随着房地产的增值而相应增加。关于租借的房产,按照房产房钱收入计算交纳。而房地产租借时的房钱收入中,既有土地的奉献,也有房产的奉献,很难对其进行合理划分。
房地产相关税费过多,甚至存在“费挤税”的表象,之所以长期存在这种现状,首要仍是因为税收制度存在缺点和投资环境不稳定形成的。使其变相合理化,具体表现为征收教学附加费,交易手续费份额过高级。
税收项目设置不合理,存在重复纳税,税赋过重。税务部分征收乡镇土地使用税,土地部分又要征收土地使用费。按房钱征收的房产税,和按房钱征收的营业税也有两层纳税之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