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税法规定,年终奖在计算税额时适用税率与工资相同,但是速扣数只能扣除一次,而不能扣除12次,这就违背了工资薪金所得“七级超额累进税率”多发多得的公平原则,导致在下一级与上一级衔接时出现“脱钩”,产生了六个多发少得的“陷阱”,具体为:
1、18 000<年终奖≤19 283.33。在此情况下,由于多发了年终奖,使年终奖的税率上升到个人所得税税率表(工资、薪金所得适用)的第二级规定,交纳个税税额增加了本级速扣数的11倍(105×11=1 155),因此个人的税后收入小于年终奖为18 000元的税后收入;经过验证,只有当年终奖为19 283.33元时的税后收入,与年终奖为18 000元的税后收入是相等的。
2、54 000<年终奖≤60 187.50,个人的税后收入小于年终奖为54 000元的税后收入。同1所述的原理,年终奖大于54 000元小于60 187.50元时的个税增加了本级速扣数的11倍(555×11=6 105),税后收入小于年终奖为54 000元的税后收入;经过验证,只有当年终奖为60 187.50元时的税后收入,与年终奖为54 000元的税后收入是相等的。
以下四档原理同上,不再赘述:
3、108 000<年终奖≤114 600,个人的税后收入小于年终奖为108 000元的税后收入。
4、420 000<年终奖≤447 500,个人的税后收入小于年终奖为420 000元的税后收入。
5、660 000<年终奖≤706 538.46,个人的税后收入小于年终奖为660 000元的税后收入。
6、960 000<年终奖≤1 120 000,个人的税后收入小于年终奖为960 000元的税后收入。
在纳税筹划时,有必要考虑上述的6个“陷阱”,使个税的纳税筹划不留瑕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