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法》 重点法条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股票、公司债券和国务院依法认定的其他证券的发行和交易,适用本法;本法未规定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其他法律、行政 法规的规定。 政府债券、证券投资基金份额的上市交易,适用本法;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证券衍生品种发行、交易的管理办法,由国务院依照本法的原 则规定。
【详解】
1、本条是对证券法适用范围及与其他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关系的规定。
2、本法的适用范围:
第一,本法的时间效力:根据本法第240条的规定,本 法自2006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二,本法的空间效力:其效力范围及于全国。但是有一种情形例外,即本法不适用香港特别行政区和澳门特别行政区。
第三,本 法对人的效力:本法采用的是属地原则,即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股票、公司债券和国务院依法认定的其他证券的发行和交易,适用本法;本法未规定的,适用 《公司法》和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3、证券衍生品种是原生证券的衍生产品,分为证券型(如认股权证等)和契约型(如股指期货、期权等)两大类,具有 保值和投机双重功能。本法特别规定,证券衍生品种发行、交易的管理办法,由国务院依照本法的原则规定。这是本次修订证券法新增加的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