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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法》重点法条 第六、八条
作者:(未知) 申领版权
2015年08月04日 共有 570 次访问 【添加到收藏夹】 【我要附加题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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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重点法条 第六条 证券业和银行业、信托业、保险业实行分业经营、分业管理,证券公司与银行、信托、保险业务机构分别设立。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八条 在国家对证券发行、交易活动实行集中统一监督管理的前提下,依法设立证券业协会,实行自律性管理。
    【详解】
    1、第6条规定的是金融业的分业经营、分业管理制度。
    2、所谓分业经营、分业管理,是指证券业和银行业、信托业、保险业分为不同的业务 来进行管理。注意:不能说证券业务就是银行业务、信托业务、保险业务,也不能说银行业务、信托业务、保险业务就是证券业务。也就是说,证券和银行、信托、 保险活动应各有各的规则,各有各的业务范围;证券业不得直接去从事银行业务、信托业务、保险业务,商业银行、信托公司、保险公司也不能直接去从事证券业 务,比如不能直接买卖证券等。
    3、第8条是对依法设立证券业协会,实行自律性管理的规定。本条规定包括三层含义:(1)明确证券业协会的法律地位;(2) 明确证券业协会的自律性质;(3)明确证券业协会的 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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