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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法》重点法条解读 第三十七、三十八条
作者:(未知) 申领版权
2015年08月04日 共有 785 次访问 【添加到收藏夹】 【我要附加题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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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重点法条 第三十七条 证券交易当事人依法买卖的证券,必须是依法发行并交付的证券。非依法发行的证券,不得买卖。
    第三十八条 依法发行的股票、公司债券及其他证券,法律对其转让期限有限制性规定的,在限定的期限内不得买卖。
    
    【详解】
    1、第37条是关于证券交易当事人买卖的证券必 须是合法证券的规定。本条规定包括下述内容:
    (1)交易的证券必须为合法的证券。合法证券包括两个方面:一是该证券必须是经过法定的主管部门的核准或者批 准且已经发行;二是必须已经交付给投资者。两个方面须同时具备,才属于合法交易的证券。
    (2)非依法发行的证券不得买卖。本条第2款的这一规定是为了实现 本条第1款“证券交易当事人依法买卖的证券,必须是依法发行并交付的证券”的规定而作出的进一步的规定,本规定同第1款的规定属于一个问题的两个方面。第 1款属于正面规定;第2款属于禁止性的规定。
    2、第38条是关于法律对股票、公司债券及其他证券转让期限有限制性规定时在限定期限内不得买卖的规定。在理 解本条时应注意法律的限制性期限规定,如3年或6个月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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