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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法》重点法条解读 第四十七条
作者:(未知) 申领版权
2015年08月04日 共有 817 次访问 【添加到收藏夹】 【我要附加题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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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重点法条 第四十七条 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上市公司股份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将其持有的该公司的股票在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六个月内又买入,由 此所得收益归该公司所有,公司董事会应当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包销购入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卖出该股票不受六个月时间限 制。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前款规定执行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三十日内执行。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 院提起诉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的规定执行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详解】
    1、本条是对公司有关人员进行短线交易的禁止性规定。
    2、本法将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规定为证券交易内幕的知情人。
    3、本条要求上市公司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上市公司股份5%以上的股东,将其所持有的公司的股票在买入后又卖出,或者在卖出后又买入,其间必须间隔6个月的时间;如 果未间隔6个月,在该股票买卖中获取的收益,即差额收入,归该公司所有,公司也应当收回其所得收益。
    4、在禁止公司有关人员短线交易的同时,本条也规定了 一种例外:即证券公司因包销购入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5%以上股份的,卖出该股票时不受6个月时间限制。
    5、股东对公司有关人员短线交易的收益有权要求董事 会收回并可以依法行使请求权。
    6、负有责任的董事对公司董事会不作为的行为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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