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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法》重点法条解读 第四十八至五十一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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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08月04日 共有 741 次访问 【添加到收藏夹】 【我要附加题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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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重点 法条 第四十八条 申请证券上市交易,应当向证券交易所提出申请,由证券交易所依法审核同意,并由双方签订上市协议。 证券交易所根据国务院授权的部门的决定安排政府债券上市交易。
     第四十九条 申请股票、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或者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实行保荐制度的其他证券上市交易,应当聘请具有保荐资格的机构担任保荐人。 本法第十一条第二款、第三款的规定适用于上市保荐人。
     第五十条 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股票上市,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股票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已公开发行; (二)公司股本总额不少于人民币三千万元; (三)公开发行的股份达到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以上;公司股本总额超过人民币四亿元的,公开发行股份的比例为百分之十以上; (四)公司最近三年无重大违法行为,财务会计报告无虚假记载。 证券交易所可以规定高于前款规定的上市条件,并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
    第五十一条 国家鼓励符合产业政策并符合上市条件的公司股票上市交易。
    
    【详解】
    1、上述几条都是对证券上市交易的规定。
    2、依法公开发行的股票、公司债券及其他证券,应当在依法设立的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或者在国务院批准的其 他场所转让。
    3、须注意的是:政府债券上市交易与申请其他证券上市交易不同,申请其他证券上市交易由证券交易所审核同意;而政府债券上市交易须由证券交易 所根据国务院授权部门的决定安排。
    4、申请证券上市交易时,有三类应当聘请保荐人:一是股票;二是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三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实行保 荐制度的其他证券。
    5、所谓公司债券,是表彰公司债权利的有价证券,又叫公司债证券,其特征是为了向社会公众筹集资金,就其所需资金总额分割为多数单位 金额而发行的股份公司的债务。
    6、第50条规定了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股票上市的条件。所谓的公司股本总额又称资本总额,是指由公司章程所确定的由股东出资构 成的财产总额。依照公司法的规定,股东可以以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可估价和可转让的非货币财产出资。股本的单位一律用货币金额表示。
     7、第50条第(4)项规定的“最近三年”是指从股份有限公司申请上市之日起向前推3年。“无重大违法行为”是指公司在经营活动中不存在违反法律规定的违 法犯罪行为或者尚未构成犯罪的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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