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一题下一题
跳转到
 
 
  世界如此多姿,发展如此迅速,窥一斑未必还能知全豹。但正如万花筒一样,每一个管窥都色彩斑斓。  
 
 
  知识通道 | 学习首页 | 教师首页 | PK首页 | 知识创造首页 | 企业首页 | 登录
 
本文对应知识领域
《证券法》重点法条解读 第七十七、七十八条
作者:(未知) 申领版权
2015年08月04日 共有 1003 次访问 【添加到收藏夹】 【我要附加题目
受欢迎度:

    重点法条 第七十七条 禁止任何人以下列手段操纵证券市场: (一)单独或者通过合谋,集中资金优势、持股优势或者利用优势联合或者连续买卖,操纵证券交易价格或者证券交易量; (二)与他人串通,以事先约定的时间、价格和方式相互进行证券交易,影响证券交易价格或者证券交易量; (三)在自己实际控制的账户之间进行证券交易,影响证券交易价格或者证券交易量;(四)以其他手段操纵证券市场。 操纵证券市场行为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行为人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七十八条 禁止国家工作人员、传播媒介从业人员和有关人员编造、传播虚假,扰乱证券市场。禁止证券交易所、证券公司、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 证券业协会、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证券交易活动中作出虚假陈述或者误导。 各种传播媒介传播证券市场必须真实、客观,禁止误导。
    
    【详解】
    1、第77条是关于禁止任何人利用非法手段获取不正当利益或者转嫁风险的规定。对于本条的 内容,应把握以下几个方面:
    (1)本条所规定的内容是hr中一个重要考点,必须全面认真地掌握。
    (2)掌握本条所规定的禁止任何人利用非法手段获取不正当 利益或者转嫁风险的行为包括四个方面。由于这几种操纵证券市场的行为极容易命制多选题,必须熟记,尤其是把握第(1)、(2)、(3)项。
    (3)注意和刑 法中的操纵证券交易价格罪结合起来进行掌握。
    (4)操纵证券市场行为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行为人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2、第78条是关于禁止编造并传播虚假的规定。
    (1)对于本条必须重点注意禁止在证券交易活动中作出虚假陈述或者误导的人员范围。
    (2)本条禁止传播虚假 分为两类人员:一类是间接人员,包括国家工作人员(国家公务员及从事公务的其他人员)、新闻传播媒介从业人员(从事报刊、电视等工作的人员)和有关人员, 这类人员不得编制并传播谣言或者虚假。另一类是直接人员,即直接从事证券中介或者从事管理工作的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包括证券交易所、证券公司、证券结算登 记机构、证券交易服务机构、证券业协会、社会中介机构或者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后一类不仅包括单位本身,还包括单位的工作人员,工作人员包括单 位的各类工作人员。
    (3)传播的正面要求:各种传播媒介传播证券交易必须真实、客观,禁止误导。
    

    

 

相关新闻

《证券法》重点法条解读 第178至180条
《证券法》重点法条解读 第173条
《证券法》重点法条解读 第169至171条
《证券法》重点法条解读 第147、148条
《证券法》重点法条解读 第143至145条
《证券法》重点法条解读 第124条
《证券法》重点法条解读 第122至126条
《证券法》重点法条解读 第112至114条
《证券法》重点法条解读 第九十七条
《证券法》重点法条解读 第九十五、九十六条

您可能对这些感兴趣  

《证券法》重点法条解读 第178至180条
《证券法》重点法条解读 第173条
《证券法》重点法条解读 第169至171条
《证券法》重点法条解读 第147、148条
《证券法》重点法条解读 第143至145条
《证券法》重点法条解读 第124条
《证券法》重点法条解读 第122至126条
《证券法》重点法条解读 第112至114条
《证券法》重点法条解读 第九十七条
《证券法》重点法条解读 第九十五、九十六条

题目筛选器
日期:
类型:
状态:
得分: <=
分类:
作者:
职业:
关键字:
搜索

 
 
 
  焦点事件
 
  知识体系
 
  职业列表
 
 
  最热文章
 
 
  最多引用文章
 
 
  最新文章
 
 
 
 
网站介绍 | 广告服务 | 招聘信息 | 保护隐私权 | 免责条款 | 法律顾问 | 意见反馈
版权所有 不得转载
沪ICP备 10203777 号 联系电话:021-54428255
  帮助提示    
《我的太学》是一种全新的应用,您在操作中遇到疑问或者问题,请拨打电话13564659895,15921448526。
《我的太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