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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基础知识——第二章 保险概述
作者:郑文 申领版权
2015年03月06日 共有 1068 次访问 【添加到收藏夹】 【我要附加题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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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章   保险概述
    第一节  保险的要素与特征
    1.《保险法》第二条规定:保险是指投保人根据合同约定,向保险人支付保险费,保险人对于合同约定的可能发生的事故因其发生所造成的财产损失承担赔偿保险金责任,或者当被保险人死亡、伤残、疾病或者达到合同约定的年龄、期限时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商业保险行为)。从(法律角度)看,保险是一种(合同行为)。
    2.现代商业保险的要素主要包括五个方面:(可保风险的存在)、(大量同质风险的集合与分散)、(保险费率的厘定)、(保险准备金的建立)、(保险合同的订立)。
    3.可保风险应当具备的条件包括:(风险应当是纯粹风险),(风险应当使大量标的均有遭受损失的可能性),(风险应当有导致重大损失的可能),(风险不能使大多数的保险标的同时遭受损失),(风险必须具有可测性)。
    4.保险费率计算的依据是(风险发生的概率)及其所致保险标的(损失的概率)。
    5.保险费率厘定的(公平性原则)要求(投保人交纳的保险费应与其保险标的的风险状况是相适应的)。
    6.保险费率是否适度应当是就保险(整体业务)而言的。
    7.保险费率厘定的(适度性)原则要求(保险人根据厘定的费率收取的保险费应能足以抵补一切可能发生的损失以及有关的营业费用)。
    8.(保险准备金)是指保险人为保证其如约履行保险赔偿或给付义务,根据政府有关法律规定或业务特定需要,从保费收入或盈余中提取的与其所承担的保险责任相对应的一定数量的基金。
    9.非寿险责任准备金包括(未到期责任准备金)、(未决赔款准备金)和(总准备金)。
    10.(保险合同)是保险双方当事人履行各自(权利)和(义务)的依据。
    11.“一人为众,众人为一”体现了保险的(互助性)。
    12. 从保险的(科学性)来看,保险费率的厘定、保险准备金的提存等都是以(科学的数理计算)为依据的。
    13.(人身保险)经营主体是(保险公司),(社会保险)经营主体是(国家)。
    14.社会保险则具有(强制实施)的特点。
    15.提供(社会救济)的主体是(国家)。(社会救济)属于(社会行为)。
    16.储蓄是(自助)行为。
    第二节 保险的分类
    1.按(实施方式)分类,保险可分为(强制保险)和(自愿保险)。
    2.强制保险的保险关系产生于(投保人)与(保险人)之间的合同行为。
    3.保险标的由(法律)限定,但(投保人可以自由选择保险人)的是(强制保险)。
    4.强制保险具有(全面性)与(统一性)的特征。
    5.(自愿保险)是在自愿原则下,投保人与保险人双方在平等的基础上,通过订立保险合同而建立的保险关系。
    6.自愿保险的(自愿性)表现在(投保人可以自由决定是否投保、向谁投保、中途退保等,也可自由选择保险金额、保障范围、保障程度和保险期限)等。一般(不能由投保人自由决定)的是(保险费率)。
    7.(财产保险)是以(财产及其有关利益)为保险标的的一种保险。包括(财产损失险)、(责任保险)和(信用保险)保险业务。
    8.(责任保险)是指以被保险人对第三者的财产损失或人身伤害依照法律和契约应负的赔偿责任为保险标的的保险。其主要业务种类有(公众责任保险)、(产品责任保险)、(雇主责任保险)和(职业责任保险)等。
    9.信用保险是以(各种信用行为为保险标的)的保险。
    10.(人身保险)是以人的(寿命)和(身体)为保险标的的保险。包括(人寿保险)、(健康保险)和(意外伤害保险)保险业务。
    11.人寿保险是以(被保险人)的(寿命)作为保险标的,以(被保险人)的(生存)和(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一种人身保险。
    12.健康保险是以(被保险人)的(身体)为保险标的,使被保险人在(疾病)或(意外)事故所致伤害时发生的费用或损失获得补偿的一种人身保险业务。其主要业务种类有(医疗保险)、(疾病保险)、(收入补偿保险)和(长期护理保险)。
    13.意外伤害保险是以(被保险人)的(身体)为保险标的。
    14.按(承保方式)分类,可将保险分为(原保险)、(再保险)、(共同保险)和(重复保险)。
    15.(再保险)的风险转嫁方式是保险人对(原始风险的横向转嫁)。
    16.(重复保险)是指投保人以(同一保险标的)、(同一保险利益)、(同一保险事故)分别与两个或两个以上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的一种保险。
    第三节  保险的功能
    1.保险保障功能具体表现为(财产保险的补偿功能)和(人身保险的给付功能)。
    2.保险是在特定灾害事故发生时,在保险的有效期和保险合同(约定)的(责任范围以及保险金额内),按其(实际损失金额)给予补偿。
    3.通过补偿使得已经存在的社会财富因灾害事故所致的(实际损失在价值上得到了补偿),在(使用价值上)得以恢复,从而使社会再生产过程得以连续进行。
    4.由于人的(生命价值很难用货币来计价),所以人身保险的保险金额是由(投保人和保险人在法律允许的范围与条件下双方协商约定后确定的)。
    5.2004年11月21号的空难,保险公司对人身意外伤害保险赔付了1300万元,飞机的机身损失赔付了2300万美元。体现了(保险保障功能)。
    6.保险(保费收入)与(赔付支出)之间存在(时间滞差)和(数量滞差),为保险人进行(保险资金的融通)提供了可能。
    7.保险(资金的融通)应以(保证保险的赔偿或给付)为前提。
    8.保险公司持有(银行次级债)体现了保险具有(资金融通功能)。
    第四节 保险的产生与发展
    1.(中国)是最早(发明风险分散)这一保险基本原理的国家。
    2.(镖局)是我国特有的一种(货物运输保险的原始形式)。
    3.在世界保险史上,最早的一部有关保险的法规是(汉漠拉比发典)。
    4.在各类保险中,起源最早、历史最长者当数(海上保险)。
    5.(共同海损分摊原则)是因减轻船舶载重而投弃入海的货物,如为全体利益而损失的,必须由全体分摊归还。
    6.(共同海损分摊原则)体现了(损失分担)这一保险的基本原理。
    7.(船舶抵押借款制度)是海上保险的雏形。
    8.(黑瑞甫制度)和(基尔特制度)是(火灾保险)的原始形态,都是一种(相互保险)的制度。
    9.(保险密度)是指按照一个国家的全国人口计算的人均保费收入,它反映了一个国家保险的普及程度和保险业的发展水平。
    10.(保险深度)是指保费收入占国内生产总值(GDP)比例,它是反映一个国家的保险业在其国民经济中的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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