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软实力的发挥与中国对国际法的影响
中国软实力通过观念维度影响国际法,不但存在着软实力不足的问题,而且无论是在国家层面,还是在社会层面,软实力之对外投射效用在客观上也仍不及西方国家。
其一,在国家层面,中国软实力对国际法之观念维度的影响尚难摆脱西方强势文化的集体压迫。
西方国家的意识形态、国内制度、文化传统等具有相当大的同质性,相互之间在软实力上能够形成一体,合力打造影响国际法之观念;亦即,西方国家立基于“基督教文明”,往往可以做到合创、同守和共促国际法的价值观。
许多西方学者认为,国际法律秩序的建立必须依托文化普世主义,实际上就是主张西方文化应在国际法中独领风骚;而发展中国家学者普遍支持文化相对主义,强调弱小国家的文化在国际法中也应占有一席之地[18]。在面对西方国际法文化帝国主义侵袭时,处于各种弱势文化的发展中国家因有着共同的被压迫命运,会群起共御。由此,如属这样的情形,中国软实力的发挥往往可以争得其他发展中国家之襄助。例如,上世纪90年代之后,在原联合国人权委员会中,中国曾十余次挫败西方国家的反华提案,依靠的就是广大发展中国家的支持。
然而,由于非西方文化的多样性,许多发展中国家分属不同种类的文明,社会历史传统等有着相当大的差异,而且“事实上,发展中国家近年来正加速呈现‘大分化’态势。除‘历史经历大体相同’和‘多数国家经济和政治上仍处于弱势地位’两大因素外,发展中国家的共性在减少,差异性增多”[17]。就中国而言,意识形态、政治经济社会制度等无不具有中国特色,中华文化的传承和性格也相当独特,中国与其他发展中国家在具体价值观上的非相合性客观存在。因而,在国际法律过程中,中国如果不只是消极地抵御西方的价值观,而是要积极地以自身的价值观塑造国际法时,可能就会处于势单力薄的状态。
在国际法律过程中,虽然有时发展中国家也能集体发挥软实力,合成一些共同的价值观念,联合构建集团的法律文化,但这方面的作为仍然是有限度的。例如,在国际人权法领域,包括中国在内的发展中国家提出了“发展权”的概念,并强调集体人权和经济、社会、文化权利,与关注个人权利和政治、公民权利的西方人权观相对垒。尽管如此,中国与非洲国家、伊斯兰教国家等之间在人权文化上的差异仍然存在[19]。例如,中国企业在其他发展中国家投资,出于工期紧等原因,往往要求当地雇员加班工作,即使给予额外的报酬,仍然容易引发劳资纠纷,从深层次上分析,这反映了中国与其他有关发展中国家之间在劳工标准上的理念分歧。
对于仍然充满着西方单一文化的国际法,有的发展中国家学者不是像上世纪50-60年代发展中国家革命时期那样主张与西方文化的对抗,而是主张跨文化对话,将反映世界各大文明的文化多样性输入国际法,从而推动国际法的“普遍化”过程。⑤应该说,通过文化渗透这种温和的方式逐步加大发展中国家弱势文化对国际法的影响,其本身对中国是有利的。但是,这种改良方式的倡导者并未提出切实可行的具体路径,而且无论如何,这是一个长期的作用过程,在这期间,国际法仍然是一个缺乏多种文化营养的慢性病体。
即使以激进自由主义为根基的西方国家之“华盛顿共识”也已告失败,但是作为中国的一种成功发展道路——“北京共识”能否最终被发展中国家广泛接受和吸收,以聚合此等软实力影响相关的国际法律制度,还有待观察。有的外国学者认为,中国的发展道路“深深地根植于中国社会的诸多传统,具有鲜明的中国特点……也正因如此,中国模式很难输出”[20]。例如中国过度强调“中国模式”的投射,“强人所难”,未必对自己有利。⑤
特别需要指出的是,如前所述,随着中国的迅猛崛起,在国际法律过程中,就利益之维度,中国与一般发展中国家的非相合性可能会加大。由此,容易引发人们对中国与其他发展中国家之间长远关系的担忧。然而,应当看到,决定这种关系的不完全是利益的考量,还有观念的维度。虽然中国与其他发展中国家难以普遍地形成统一的具体价值观,但在基本价值观上往往并无二致,尤其是在共同抵御强势西方文化试图主宰国际法的过程中,共同合作和相互支持将是长期的和可靠的。更为重要的是,按照建构主义国际关系理论,观念将会在整体上影响利益的取向。在如何对待发展中国家的问题上,无论是现在,还是将来,中国都不可能膜拜见利忘义的纯理性选择模式,罔顾其他发展中国家的利益,而是会以自己特有的“利以义生”、“见利思义”等固有价值观来约束自己利益的取得。
其二,在社会层面,中国软实力对国际法之观念维度的影响受到了市民社会不发达的制约。
软硬实力的一个重要不同之处在于,硬实力的发挥基本上为国家所垄断,而软实力的推进主体除了政府之外,还有社会力量的广泛介入,特别是非政府组织的参与。
西方国家软实力对国际法律过程的影响不仅经由政府,来自西方社会的非政府组织已成为越来越重要的软实力对外投射载体。据统计,国际非政府组织已从1972年的3 733个,发展到2003年的49 471个[21],其中大部分分布在西方世界。这些非政府组织虽然标榜、因循普世的理念,但是实际上侧重显现的是西方的理念,而不是代表发展中国家的优先价值。例如,非政府组织会通过游说乃至社会运动的方式力挺劳工标准和环境保护等社会议题进入WTO,而这些社会议题一旦“入世”,非政府组织又会通过“法庭之友”等途径影响WTO争端解决机构对有关纠纷的裁决。事实上,无论是在WTO的立法过程之中,还是在WTO的司法过程之中,许多非政府组织都存在着过度代表西方价值观的倾向。在国际经济法律领域尚且如此,遑论在观念占据主导地位的国际人权等法律领域,诸多非政府组织往往成为西方国家对弱小国家实行人道主义干预的推手。
目前,在软实力的对外投射方面,中国基本上仍由政府主导,尚未形成政府与社会力量“两条腿”走路此等更为有效的机制。尤其是中国的非政府组织还不发达,向世界传播中国价值观的社会声音相当微弱,对国际法律过程几无影响。这可能与中国历来认为“外交无小事”的传统观念有关,以致对非政府组织参与国际法律过程持非常审慎的态度。其实,有时以政府为主体来推行软实力,更为敏感,甚至可能产生干涉别国内部事务之嫌疑,而经由非政府组织对外投射软实力,因它们号称代表的是普世的价值观,更容易为国际社会所关注和接受[22]。2011年10月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深化文化体制改革推动社会主义文化大发展大繁荣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指出,应“开展多渠道多形式多层次对外文化交流……增强中华文化在世界上的感召力和影响力,共同维护文化多样性。创新对外宣传方式方法,增强国际话语权……”
鉴此,中国应重视培育和发挥民间力量对软实力的推进作用[23]。长期以来,在国家与社会的关系中,中国被认为是政府主导型的,西方国家在处理与中国的国际法律事务时,通常只把焦点聚集在中国政府。然而,中国有13亿人口,如能充分显示民间力量对中国意识形态、政治经济社会制度、发展模式以及外交方针等软实力构成因素的普遍认同和支持,则可以在国际法律过程中,通过观念的维度对西方国家形成强大的压力。例如,在2009年底召开的联合国气候变化天津会议上,60多家环保领域的中国非政府组织首次亮相国际舞台,共同发布立场,呼吁各国直面气候变化挑战,尽快通过谈判达成协议。在2个月后的坎昆世界气候变化大会上,中国的这些非政府组织再次活跃于会场内外,与中国政府、媒体及企业一道,向国际社会展示中国各阶层的低碳实践,加深了国际社会对中国低碳发展状况的了解,以自己的方式更深、更广地参与到国际气候变化谈判中。
四、结论
晚近以来,中国迅猛崛起,但是中国对国际法影响力的提升速度远滞后于中国整体实力的增长速度。造成这种反常现象的根本原因在于,从软硬实力的构成和发挥上判断,中国仍然只是一个“大国”,尚难以称得上是一个“强国”。具体而言:
一是软硬实力大小的失衡使得中国无法有效地影响国际法的观念维度。要扭转这种不利局面,有待于中国软实力的大幅提升,但这绝非一日之功而能成就。虽然如此,在国际法律过程中,中国仍然可以根据软硬实力作用的机理,通过利益和观念两大维度尽量做出对自己有利的选择,包括要注意分清哪些是硬实力起主要作用的、倾向于追求利益的国际法律领域(如国际经济法)和哪些是软实力起主要作用的、倾向于实现观念的国际法律领域(如国际人权法),以使自己的行动更加有的放矢。此外,中国应更多地选择可有效运用硬实力的外交方式解决国际争端,而不是盲目地扩大使用受软实力影响的国际司法解决方式,等等。
二是软硬实力发挥的受限制约着中国通过利益和观念两大维度影响国际法。在多边场合,总量上富国和人均上穷国之混合身份可能使得中国难以“一边倒”地依靠集团的力量运用硬实力对国际法律过程产生影响。鉴此,中国应重视以“中间人”之角色发挥硬实力的独特方式。同时,中国应尽量拓展可增强硬实力发挥效用的双边和区域性空间。在软实力的发挥上,中国可以依靠发展中国家的支持,抵御西方的国际法文化帝国主义,但应清醒地认识到,中国主动地以自己的价值观塑造国际法律规则时,可能会面临发展中国家集团软实力难以聚合的问题,“强人所难”,有时未必于己有利。在社会层面,中国需重视培育和发挥国内民间力量来对外投射中国的软实力,在国际法律过程中与西方国家非政府组织的影响相抗衡。
注释:
①对于国际法之利益和观念(价值观)两种维度的理论分析和实证研究,参见:K. W. Abbott & D. Snidal. Value and Interests: International Legalization in the Fight against Corruption[J]. Journal of Legal Studies, 2002, 31(2): 141-178.
②2011年10月15日,在《关于〈中共中央关于深化文化体制改革推动社会主义文化大发展大繁荣苦干重大问题的决定〉的说明》中,李长春也指出:“从一定意义上说,谁占据了文化发展制高点,谁拥有了强大文化软实力,谁就能够在激烈的国际竞争中赢得主动。在这样的形势下,我们必须大力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大力发展社会主义先进文化,不断扩大中华文化国际影响力,形成与我国国际地位相称的文化软实力,牢牢掌握思想文化领域国际斗争主动权,切实维护国家文化安全。”
③例如,在2009年出版的《当中国统治世界:中国的崛起与西方世界的衰弱》一书中,英国学者马丁·雅克给出了这样的逻辑:中国崛起指日可待,从而以一种迥异于西方文明模式的姿态出现在世人面前,并必然导致西方文明的衰弱与终结,整个世界将不得不按中国的文化进行重组,最终会形成“中国文化霸权”的人类文明格局。雅氏反复指出:“中国最有可能实现霸权的领域还是文化。”“中国崛起为世界大国后,很可能会在相当长的一段时期内在文化等方面完全改写世界秩序。”“认为中国对世界的影响主要体现在经济方面,实在有些过时,中国的政治和文化可能也会产生无比深远的影响。中国未来给世界带来的影响,将可与20世纪的美国媲美,甚至有可能超越美国。”(参见:马丁·雅克,当中国统治世界:中国的崛起与西方世界的衰弱[M].张莉,刘曲,译,北京:中信出版社,2010:923,13.)又如,金舜权、戴维·菲德勒和苏米特·甘他古利也撰文指出,实力固然重要,但国家间政治还涉及理念的竞争。随着中国及印度作为大国崛起,东方理念有不断输出亚洲之外国家(如非洲)的趋势,可能会最终取代西方主导的、延续数百年的“威斯特伐利亚”和“后威斯特伐利亚”之普世价值,形成新的“东方利亚体系”。(参见:S. W. Kim, D. P. Fidler & S. Ganguly. Eastphalia Rising? Asian Influence and the Fate of Human Security[J]. World Policy Journal, 2009, 26(2): 53-64.)
④参见:C. G. Weeramantry. Universalising International Law [M]. Boston: Martinus Nijhoff Publishers, 2004: 1-31.作者为斯里兰卡籍国际法院大法官。
⑤例如,2009年12月9日,李君如、赵启正、施雪华、邱耕田等四位重量级作者分别在中共中央党校主办的《学习时报》第515期上撰文,主张慎提“中国模式”这一概念。
【参考文献】
[1]J. DeLiselě. China' s Approach to International Law: A Historical Perspective [J]. American Society of International Law Proceedings, 2000, (94): 273-274.
[2]A. Hasenclever, P. Mayer & V. Rittberger. Theories of International Regimes [M]. Cambridge: 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 1997: 104-113.
[3]门洪华.中国软实力评估报告(上)[J].国际观察,2007,(2):20.
[4]邱永峥.未来十年,中国将面临哪些挑战[N].环球时报,2009-07-24(19).
[5]A. Anghie. Imperialism, Sovereignty and the Making of International Law [M]. Cambridge: 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 2004: 1-12, 310-320.
[6]A. Riles. Aspiration and Control: International Legal Rhetoric and the Essentialization of Culture [J]. Harvard Law Review, 1993,106 (3): 738.
[7]E. A. Posner & J. Yoo. International Law and the Rise of China [J]. Chicago Journal of International Law, 2006,7(1):12.
[8]刘国远.中国驻世贸组织大使孙振宇:“中国逐渐进入世贸组织核心圈”[N].参考消息,2008-12-25(14).
[9]魏森.法律文化帝国主义研究——以中国知识产权立法为中心[J].法商研究,2009,(3):120-129.
[10]A. D. Renteln. Cultural Bias in International Law [J]. American Society of International Law Proceedings,1998, (92):236-237.
[11]王铁崖.第三世界与国际法[G]//邓正来.王铁崖文集.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3:57.
[12]Pan Junwu. Chinese Philosophy and International Law[J]. Asian Journal of International Law,2011,1 (2):238-240, 245-248.
[13]G. J. Ikenberry. The Rise of China and the Future of the West: Can the Liberal System Survive? [J]. Foreign Affairs, 2008,87 (1): 28-29.
[14]J. Kynge. China's Growth Dictates Fresh View of the World [N]. Financial Times, 2009-11-20(11).
[15]林灵.试析多哈回合“特殊与差别待遇”谈判及中国相关立场[J].武大国际法评论,2007,(7):100,106-109,111-113.
[16]约翰·W.米勒.中国称其有权设置高关税[EB/OL].[2011-10-15].http://chinese.wsj.com/big5/20080729/bch133430.asp?source=whatnewsl.
[17]佚名.中国要与发展中国家共进退[N].环球时报,2009-12-21(14).
[18]R. Mushkat. Culture and International Law: Universalism v. Relativism[J]. Singapore Journal of International & Comparative Law, 2002,6 (2): 1030-1031.
[19]C. Joyner & J. Dettling. Bridging the Cultural Chasm: Cultural Relativism and the Future of International Law[J]. California Western International Law Journal, 1990, 20(2):286-289.
[20]恩里克·凡胡尔.北京共识:发展中国家的新样板?[N].参考消息,2009-08-19(16).
[21]Anna-Karin Lindblom. Non-Governmental Organisations in International Law[M]. Cambridge: 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 2005: 19.
[22]门洪华.中国:软实力方略[M].杭州:浙江人民出版社,2007:155-157.
[23]沈泽玮.中国软实力传播文化应去“官方化”走“民间化”[N].联合早报,2011-02-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