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点法条 第十三条 公司公开发行新股,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备健全且运行良好的组织机构; (二)具有持续盈利能力,财务状况良好; (三)最近三年财务会计文件无虚假记载,无其他重大违法行为; (四)经国务院批准的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条件。 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新股,应当符合经国务院批准的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条件,并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
【详解】
1、本条是对公司公开发行新股应当具备的条件和核准的规定。
2、须注意的是,上市公司公开发行新股,必须符合经国务院批准的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 构规定的条件,并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