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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法》重点法条解读 第五十五至五十七条
作者:(未知) 申领版权
2015年08月04日 共有 1031 次访问 【添加到收藏夹】 【我要附加题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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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重点法条 第五十五条 上市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证券交易所决定暂停其股票上市交易:(一)公司股本总额、股权分布等发生变化不再具备上市条件; (二)公司不按照规定公开其财务状况,或者对财务会计报告作虚假记载,可能误导投资者; (三)公司有重大违法行为; (四)公司最近三年连续亏损; (五)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五十六条 上市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证券交易所决定终止其股票上市交易: (一)公司股本总额、股权分布等发生变化不再具备上市条件,在证券交易所规定的期限内仍不能达到上市条件; (二)公司不按照规定公开其财务状况,或者对财务会计报告作虚假记载,且拒绝纠正; (三)公司最近三年连续亏损,在其后一个年度内未能恢复盈利; (四)公司解散或者被宣告破产; (五)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五十七条 公司申请公司债券上市交易,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公司债券的期限为一年以上; (二)公司债券实际发行额不少于人民币五千万元; (三)公司申请债券上市时仍符合法定的公司债券发行条件。
    
    【详解】
    1、第55条是关于暂停公司股票上市交易的规定。按照本条规定,上市公司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证券交易所有权作出暂停其股票上市的决定。只要公 司有本条规定的情形之一,证券交易所就可以决定暂停其股票上市交易,但暂停股票上市并不是终止股票上市交易。
    2、第56条是对上市公司股票终止上市的规定。按照本条规定,上市公司出现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由证券交易所决定终止其股票上市资格。第56条规定的情 形,只要有一项存在,证券交易所就有权决定终止其股票上市。
    3、第57条是对公司债券申请上市交易的条件的规定。其中第(2)项所称“公司债券实际发行额 不少于人民币五千万元”,是指发行人所申请上市的该种和该次发行的公司债券的发行额在5000万元以上。按照本法的规定,符合发行公司债券的公司可以多次 发行公司债券,其累计发行额,即尚未到期的各次发行的各种债券的总发行额不超过公司净资产的40%。
     【例题】(1999年试卷三第61题)下列关于上市公司股票暂停上市的意见,哪些不符合我国法律的规定? A、上市公司财务报告作虚假记载,构成股票暂停上市的原因
    B、上市公司最近二年连续亏损的,应当暂停其股票上市
    C、决定公司股票暂停上市的机构只能是国务 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
    D、证券交易所经国务院监督管理机构授权,可以决定公司股票暂停上市
    [答案]BC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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