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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法》重点法条解读 第七十六条
作者:(未知) 申领版权
2015年08月04日 共有 975 次访问 【添加到收藏夹】 【我要附加题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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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重点法条 第七十六条 证券交易内幕的知情人和非法获取内幕的人,在内幕公开前,不得买卖该公司的证券,或者泄露该,或者建议他人买卖该证券。 持有或者通过协议、其他安排与他人共同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收购上市公司的股份,本法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内幕交易行为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行为人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详解】
    1、本条是对内幕交易行为的规定。
    2、根据本条第1款的规定,内幕交易是指证券交易内幕的知情人和非法获取内幕的人,在内幕公开前,买卖该公司的 证券,或者泄露该,或者建议他人买卖该证券的行为。
    3、内幕交易的行为主体,包括证券交易内幕的知情人和非法获取内幕的人。前者就是本法第74条所规定的 人员,而后者包括的范围很广,采用各种不正当手段获取内幕的人员,都在其中。
    4、内幕交易行为的表现方式主要有三种:一是内幕交易主体知悉了有关某证券的 内幕,并且在内幕公开前,从事了该证券的买卖。这是内幕交易最主要的表现形式,这里应当注意一点,在内幕交易中,行为人买卖的应当是可能受内幕影响的证 券,假如某位会计师知悉甲公司的财务状况的有关,但是他在知悉内幕期间从事的是与甲公司毫无关系的乙公司股票的买卖,那么,尽管他属于内幕人员,但他的这 一买卖行为并不是内幕交易。二是主体将内幕泄露给他人。三是主体知悉某证券的内幕,又建议他人买卖该种证券。
    5、注意掌握:持有或者通过协议、其他安排与 他人共同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收购上市公司股份情况的特别规定。
    6、关于内幕交易行为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赔偿责任,值得注意的 是,并非所有与内幕交易者同时从事反向交易受损失的投资者都是内幕交易民事责任的请求权主体,都能成为合格的原告。只有那些善意地从事反向买卖的投资者, 才能成为请求权的主体。
    7、重点掌握知悉证券交易内幕的知情人员或者非法获取内幕的其他人员禁止的行为方式有:买卖、泄露、建议他人买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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