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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法》重点法条解读 第八十八至九十八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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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08月04日 共有 1269 次访问 【添加到收藏夹】 【我要附加题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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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重点法条 第八十八条 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投资者持有或者通过协议、其他安排与他人共同持有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的股份达到百分之三十时,继续进行收购的,应当依法向该上 市公司所有股东发出收购上市公司全部或者部分股份的要约。 收购上市公司部分股份的收购要约应当约定,被收购公司股东承诺出售的股份数额超过预定收购的股份数额的,收购人按比例进行收购。
    第九十条 收购人在依照前条规定报送上市公司收购报告书之日起十五日后,公告其收购要约。在上述期限内,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发现上市公司收购报告书不符合法律、 政法规规定的,应当及时告知收购人,收购人不得公告其收购要约。 收购要约约定的收购期限不得少于三十日,并不得超过六十日。
     第九十一条 在收购要约确定的承诺期限内,收购人不得撤销其收购要约。收购人需要变更收购要约的,必须事先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及证券交易所提出报告,经批准后, 予以公告。
     第九十三条 采取要约收购方式的,收购人在收购期限内,不得卖出被收购公司的股票,也不得采取要约规定以外的形式和超出要约的条件买入被收购公司的股票。
    第九十四条 采取协议收购方式的,收购人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同被收购公司的股东以协议方式进行股份转让。 以协议方式收购上市公司时,达成协议后,收购人必须在三日内将该收购协议向国务院 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及证券交易所作出书面报告,并予公告。 在公告前不得履行收购协议。
     第九十八条 在上市公司收购中,收购人持有的被收购的上市公司的股票,在收购行为完成后的十二个月内不得转让。
    
    【详解】
     1、上述条文是关于上市公司收购的有关规定。关于上市公司收购问题在hr中占有重要位置,且有一定的程序性,必须对上述每一个条文予以全面掌握和理解。
    2、了解上市公司收购的两种方式:要约收购或者协议收购。
    3、要约收购是证券法规范的重点,掌握要约收购的几个阶段:
    (1)报告和公告持股情况。具有以下 情况应当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3日内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证券交易所作出书面报告,通知该上市公司,并公告(第86条)。
    (2)收购要约:
    第一,发出 收购要约的条件:投资者持有或者通过协议、其他安排与他 人共同持有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的股份达到30%时,继续进行收购的。特别注意的是:收购上市公司部分股份的收购要约应当约定,被收购公司股东承诺出售的股 份数额超过预定收购的股份数额的,收购人按比例进行收购。
    第二,公告收购要约:收购人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报送上市公司收购报告书之日起15日后,公 告其要约。值得注意的是:新证券法规定在上述期限内,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发现上市公司收购报告书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应当及时告知收购人,收 购人不得公告其收购要约。
    第三,要约约定的收购期限:不得少于30日,不得超过60日。
    第四,要约不得撤回,但可以变更(须经批准并公告)。
    第五,收购条 件平等:适用于被收购公司全体股东。采取要约收购方式的,收购人在收购期限内,不得卖出被收购公司的股票,也不得采取要约规定以外的形式和超出要约的条件 买入被收购公司的股票。
    4、第98条是对收购人持有的被收购公司的股票在一定期限转让的限制规定。收购人转让其持有的被收购的上市公司股票的限制期限是 12个月,期限的起算点是收购行为完成之后。
    
    【例题】(1999年试卷三第62题)SW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100万股。以下是证券交易所发生的四起买卖SW股票的事件,其中哪些违反了证券法的规定?
    A 甲于6月8日10时,在持有该股票3万股的情况下,购进1万股。同日15时,再次购进5000股
    B 乙于6月8日11时,在持有该股票3.5万股 的情况下,购进1.5万股。次日9时卖出1万股
    C 丙于6月8日14时,在持有该股票4万股的情况下,购进1万股。6月10日16时,购进5000股
    D  丁于6月8日15时,在持有该股票2.5万股的情况下,购进1.5万股。次日14时,卖出1万股
    [答案]B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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