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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法》重点法条解读 第九十七条
作者:(未知) 申领版权
2015年08月04日 共有 1165 次访问 【添加到收藏夹】 【我要附加题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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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重点法条 第九十七条 收购期限届满,被收购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的,该上市公司的股票应当由证券交易所依法终止上市交易;其余仍持有被收购公司股票的股东,有权向收购人 以收购要约的同等条件出售其股票,收购人应当收购。 收购行为完成后,被收购公司不再具备股份有限公司条件的,应当依法变更企业形式。
    
    【详解】
    1、本条是对收购期限届满后,一定条件下终止上市、强制受让股份和企业形式变更的规定。
    2、有权终止上市公司的股票上市交易的部门是证券交易所。
     3、被收购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并不是终止上市公司的股票上市交易的唯一条件。
     4、在上市公司的股票被证券交易所依法终止上市交易后,为了有利于保护小股东的利益,该条强制规定,如果其余仍持有被收购公司股票的股东向收购人以收购要 约的同等条件出售其股票,收购人应当收购。
    5、收购行为完成后,被收购公司可能不再具备股份有限公司条件,此时应当依法变更企业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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