渤海集团即现在的银座股份。始称济南渤海贸易公司,是新中国最早发行股票的股份制企业之一;1993 年2 月,经山东省体改委批准组建山东渤海集团股份有限公司;1994 年4 月经中国证监会证监发审字(1994)18号文件批准公司 29,700,000 股个人股上市,1994 年5 月公司股票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1996 年3 月公司更名为渤海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03 年12 月更名为银座渤海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05 年7 月更名为银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1996年7月12日,渤海集团公司在《上海证券报》上公布披露了尚未具备法律效力的土地评估资料。同年7月27日、29日,渤海集团公司又分别在《中国证券报》和《上海证券报》公布了其1996年中报。上述信息披露行为,经中国证监会认定其中存在着严重的失实,并违反国家会计制度,已构成虚假陈述及信息误导。对此,中国证监会在1996年10月9日,作出《关于对渤海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违反证券法规行为的处罚决定》。
当时安徽合肥投资者刘中民在渤海集团中报公布后的1996年7月30日,以每股15.38元买入渤海集团公司股票400股,被处罚决定消息公布后,10月17日以每股12.78元卖出,该股票交易损失1040.00元。
1996年底,刘中民向渤海集团公司所在地的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称渤海集团违反会计制度和证券法规,受到中国证监会的处罚,己构成虚假陈述和信息误导行为;同时,由于被告的违法违规行为,对刘中民的投资行为产生了严重误导,并在渤海集团受到中国证监会处罚时股价急剧下跌,造成刘中民股票交易直接损失1040.00元,故要求渤海集团予以赔偿。
刘中民当时系安徽大学图书管理员,他在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虚假陈述行为实施之初,就提起了证券民事赔偿诉讼,该案在济南审理,如果简单的从诉讼成本考虑,他的索赔额仅仅为1040元,即使胜诉,所投入的人力、物力、精力也远远高于或有利益,刘中民的勇气和毅力无疑令人佩服。
济南历下区人民法院在审理后认为,刘中民无充足的证据证明渤海集团公司的虚假陈述及信息误导行为与刘中民股票交易的损失之间有必然的因果关系。1997年底,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1996)历经初字第72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驳回原告刘中民的起诉。
宣判后,刘中民不服判决,于1998年初向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称因渤海集团公司作虚假陈述和信息误导,已构成违法行为,被中国证监会查处并强行责令停牌,导致该股票价格急剧下跌,为此,渤海集团公司给其造成的经济损失理应由渤海集团公司承担。1998年8月12日,二审法院经审理后认定,“股票交易是一种收益高,见效快,风险大的经济活动。中国证监会对渤海集团公司的处罚是对其在经营中违规行为的处理,该处理与刘中民的股票交易损失之间没有必然的联系,现刘中民以渤海集团公司作虚假陈述和信息误导而被中国证监会查处致使其股价下跌,造成了自己股票交易受到了损失,要求渤海集团公司予以赔偿之上诉理由证据不足,原审判决并无不当”,故维持原判。
限于当时的合法了环境,该案刘先生败诉,但无疑开启了一个新时代——股民通过法院状告虚假陈述上市公司索赔时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