研究历史是要在弄清事实的基础之上得出一些有启发借鉴意义的结论。我已经走马观花地介绍了历史上的十大商帮,现在也该得出一些有意义的结论了。在思考这一问题时,我想到“螺丝壳里作道场”这句话。我的理解是“有多大螺丝壳,做多大道场”,“壳”是作道场的硬约束。那么,商帮“作道场”的“壳”是什么呢?
商帮存在于明清两代。明清是中国封建专制制度发展的成熟时期。封建专制这个壳有什么特征,它对商帮“作道场”有什么影响?只有弄清楚这个问题,才能探讨商帮作道场的规律性特征。
对于中国两千多年封建专制制度,美国中国问题专家李侃如在《治理中国》一书中精炼出了其本质特征是 “国家制度建立在意识形态的信念上,在顶端要有强势的个人领导,以及令人印象深刻的全国性政府官僚机构。”我们把这种特征概括为三点:第一,国家确立一种主流意识形态,把它强行灌输给全民,并排斥与此不一致的任何思想,这种意识形态是统治者的“命根子”,如同贾宝玉的“通灵宝玉”;第二,一个最具权威的皇帝主宰一个国家,由他作出最终决策;第三,由一个庞大的官僚集团对全国实施统治。因此,要了解商帮如何“作道场”,能作多大,必须了解中国封建专制制度这个“壳”。
从西汉确立了儒家文化的主流意识形态地位以来,儒家一直是处于统治地位的意识形态。但我认为,中国封建社会的意识形态一直是 “儒表法里”,倡导的是儒家文化,其实作为真正起作用的是法家文化。秦始皇以来,法家的地位一直没有动摇。法家主张 “权、势、术”,核心在于建立和巩固中央集权的独裁统治。尽管法家商鞅、韩非诸人的地位远远比不上儒家的孔子、孟子,但历代统治者治国的思想工具都是法家思想。
法家也讲法,强调法,但与现代法治完全是风马牛不及的两件事。现代法治把法律作为社会的游戏规则,强调依法办事,尤其是公民可以用法律来约束与监督政府,体现了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但法家的法是统治者用来统治和镇压人民的工具,是用来监督和约束公民的手段。如果说,现代法治是“以人为本”,那么,封建社会的法家则是以国为本。用现在的话来说,法家的核心理念是现代的“国家至上主义”,即国家的利益至高无上。
“国家至上主义”体现在统治上,国家的目标不是“富民”而是“强国”。如果“富民”也有利于“强国”,也不反对“富民”。但如果“富民”与“强国”有矛盾,那就一定要牺牲“富民”而实现“强国”。从现代的观点来看“富民”与“强国”其实并不矛盾,实际上也是先 “富民”而后才能“强国”。但在某一时期时“富民”与“强国”并不一致。这就要为了 “强国”而放弃 “富民”,甚至可以为“强国”而“穷民”,历史上的“贞观之治”、“康乾盛世”都是民穷而国强的时代,也是为统治者念念不忘的历史最好时光。“强国”在统治上就是实行国家干预统治的政策。这种“国家干预”不同于现在的“国家干预”。如果说现代的国家干预是为了克服市场机制的缺点,实现经济稳定,那么,封建时代的国家干预就是为了强国。
这种政策的主要内容之一是暴利行业都由国家直接经营。在封建时代,盐铁这两个行业既是对国计民生最重要的行业,又是暴利行业。早在春秋时,齐国的宰相管仲 (这应该是中国历史上主张并实行“国家干预”的第一人)就实行了盐铁专卖,即由国家垄断并直接经营盐铁的生产与贸易。以后盐铁政策也有变化,但从汉武帝“盐铁会议”之后,盐铁由国家垄断性经营,已成为基本国策,直到近代又把范围扩大到烟酒行业。暴利行业由国家直接经营,当然,政策的目的在“收入”而不在“经营”。因此,只要能保证收入用于强国,也可以交给私人,这才有了以后的“国退民进”。
在封建社会条件下,政府还不能实行计划经济,因此,不得不允许私人经济的存在与某种发展,这正是中国封建社会商业经济相当发达的原因。北宋时,商品经济已经相当发达,时清两代可说是达到封建社会商品经济的顶峰。因此,尽管封建专制相当强大,但商帮仍可以存在并在一定限度内发展。但这种发展,要受到两点限制:一是国家要用行政力量去剥削私人商业。政府对私人商业征重税,并设置了种种政策来约束与盘剥商人。二是一旦私人商业做大,“富可敌国”,威胁到统治者的权力和利益,就要被灭亡。允许私人商业存在是以有利于“强国”,至少不威胁专制统治者为前提的。为此目的,商人没有完全的私人产权,法律上也没有“私人财产神圣不可侵犯”的条款,“普天之下,莫非王士”,代表国家的皇帝才是一切财产的最终所有者。
在这种“国家至上主义”的政策下,商帮可以存在,但其发展状况完全取决于政府。
当然,“以法为里”,也别忘了“以儒为表”。儒家思想被广泛宣传,强行灌输,还是形成了一种强大的社会意识形态的。儒家思想的核心并不利于经济发展,封建社会以农为本,儒家宣扬“农为本,商为末”的轻商的思想和“学而优则仕”的人生目的,自然对商帮的发展有不利的影响。
“朕即国家”,不仅是法国皇帝说的做的,也是每一个中国皇帝(无论以什么名号)所想所作的。这就是李侃如所说的顶端的 “强势的个人领导”。在这种体制下,即使有法律,也没有用。皇帝的话就是法,皇帝对法律就解释就是法的精神。所以,明清两代尽管有 《大明律》、《大清律》,其实并无法治,这就是曾经说,有法律并不一定是法治社会。当法没有民主程序保证时,法治就谈不上。当没有法治时,这个社会就没有稳定的游戏规则,一切由人而定,由皇上而定。一个商人得到皇帝的青睐就可以有超越法律的特权,而皇帝看不上一个商人,他就会受“法外之罚”。商人游走在一个没有规则的世界之中,是商人之幸,也是商人之不幸。幸与不幸完全取决于皇帝的态度,清初晋商范家,康熙雍正年间为朝庭承运军粮,节省费用600余万两白银,被雍正封官,并特许其获得河东、长芦的运销经营权,允许进行暴利的对日贸易,富可敌国。但最后却被抄家。范家的富与败完全是不同皇帝的不同态度所致。
中央集权是皇帝一人独裁的人治。无论一个人能力品质如何,也无论他用什么手段,只要获得了皇位,就有了绝对权威。“法家”的强国思想实际上是“弱民”的,因为只有“民弱”,既穷又无知,皇帝的统治才会无忧无虑。反之,皇帝的好日子就到头了。当然,皇帝并不能事必躬亲,也不能直接统治到每一个人。这就在“皇帝”与“民”之间需要一个“官僚体系“作为中介。“皇帝”与“民”之间信息是不对称的。而这个官僚体系中的官员永远不可能“出于公心”。公共选择理论揭示:官员与普通人一样,是利己的“经济人”。他们的理性原则就是维护官位,并不断被提升。这就决定了商人必须获得这个官僚体系的官员们的支持,封建社会中官商勾结的根源也正在于此。
中国的封建社会完全不同于欧洲的封建社会。欧洲的封建社会中可以产生资本主义萌芽,并最终成为了资本主义的参天大树。但中国封建社会,即使产生了资本主义萌芽,也必死无疑。在这样一个“壳”里,中国商帮的发展空间极为有限,这样的外部环境也决定了中国商帮经商经营的并不是商,而是政治。有经商才华而不懂政治的人,其经商也难以成功,只有会一点商,又精通政治的人,才能把商做大。因此,中国商帮“作道场”的“壳”并不大,而且这“壳”还极其坚固,难以突破,这就决定了中国商帮除了少数商帮之外,绝大多数最终都被“壳”限制而亡。同时,这个“壳”的畸形也决定了中国商帮 “作道”的方式不同于其他国家。“螺丝壳”中“作道场”不易,这就我们理解中国商帮特征的起点。“壳”不变,“道”也不变。制度不变,中国经商之路也不会有根本性的改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