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医疗期满之后解除合同,一定合法吗?
某戊系E公司职工,与公司签有期限到2005年12月31日的劳动合同。04年3月某戊在家休息时不幸遭遇上门抢劫者,被歹徒捅了数刀,身负重伤,送住医院住院治疗。按规定他应当享有六个月的停工医疗期。六个月的医疗期满后,公司考虑到他身体尚未完全恢复,不能从事原工作,故提出与他解除劳动合同,并愿意支付他经济补偿金。人事经理对他说,根据劳动法规定,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的,公司有权与他解除劳动合同。某戊认为自己身体完全恢复指日可待,而且目前也可以从事其它工作。公司不同意,向他发出了解除劳动合同的通知书。他不服,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诉,要求E公司收回解除劳动合同的决定。
仲裁调解:双方恢复劳动关系,E公司另行为某戊安排其它工作。
虽然劳动法规定了对于患病或非因工负伤的员工,在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另行安排的工作的,用人单位有权解除合同。这属于对无过错员工解除劳动合同的规定,但它是有前提条件的,就是在员工不能从事原工作时,用人单位应当为他安排其他的工作,只有在他也不能从事另行安排的工作的情况下,用人单位才有权解除劳动合同。E公司没有为某戊另行安排工作,就直接解除劳动合同是不妥的。因此,E公司应当先为某戊安排他适合的岗位,如果他仍不能工作的,才有权解除劳动合同,并按规定给予他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最多不超过本人解除合同前十二个月工资),和不低于其本人六个月收入的医疗补助费。
请注意文章公布的时间,文章的可参考性可能随新法律法规的公布而丧失参考价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