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点法条 第十条 公开发行证券,必须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条件,并依法报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或者国务院授权的部门核准;未经依法核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公开发 行证券。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公开发行: (一)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证券的; (二)向特定对象发行证券累计超过二百人的; (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发行行为。 非公开发行证券,不得采用广告、公开劝诱和变相公开方式。 第十一条 发行人申请公开发行股票、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依法采取承销方式的,或者公开发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实行保荐制度的其他证券的,应当聘请具有保荐资格 的机构担任保荐人。 保荐人应当遵守业务规则和行业规范,诚实守信,勤勉尽责,对发行人的申请文件和披露资料进行审慎核查,督导发行人规范运作。 保荐人的资格及其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
【详解】
1、这两条是关于公开发行证券实行核准制度和保荐人的规定。
2、发行证券,分为公开发行 和非公开发行两种方式。
3、向特定对象发行证券,但该特定对象的人数必须超过200人。注意,这里的“特定对象”主要包括发行人的内部人员如股东、公司员 工及其亲属、朋友等,以及与发行人有联系的公司、机构和人员;另一类是机构投资者,如基金管理公司等。
4、公开发行如下两种证券应当实行保荐制度:
(1) 公开发行股票、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依法采取承销方式的。这里需要强调两点:其一,发行一般公司债券不需要实行保荐制度;其二,公开发行股票、可转换 为股票的公司债券,如依法不采取承销方式的,也不需要实行保荐制度。
(2)公开发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实行保荐制度的其他证券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