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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外技术转移运作模式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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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07月31日 共有 1085 次访问 【添加到收藏夹】 【我要附加题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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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发达国家技术转移管理体系

(一)集中管理体系

实施技术转移集中管理体系的国家,一般都设有专门负责技术转移的政府部门,并在全国各地设有技术转移工作机构以负责执行和实施国家的技术转移计划。如,法国政府设有研技部,负责全国科技政策的制定和协调;英国设有国家级大学技术转移协会,负责指导和管理全国大学和科研机构的技术转移活动;韩国设有知识经济部,且每3年出台一个"技术转移与产业化促进计划",意在建立全国性技术转移与产业化支撑体系。2014年,韩国朴谨惠政府为促进经济和就业增长,提出了构建"创造经济"的规划,并将技术转移及产业化列人创造经济实现的核心课题。

(二)分散管理体系

采取技术转移分散管理体系的国家,中央政府一般只负责制定有关技术转移政策和法律环境建设,技术转移的具体工作由地方科研机构和大学设立的技术转移中介来执行。例如,日本政府在宏观科技管理方面成立了两个机构,一个是内阁府下设的"日本综合科学技术会议",以抓宏观政策为工作重点;另一个是文部科学省,其职责是根据政府确定的科技综合战略和方针制定各省厅统一实施的科技政策,制定和推进调整研究开发计划,确保学术和科学技术研究的协调和综合性。日本的一些大学和科研机构设立有专门的技术转移办公室(TLO)来负责具体的技术转移工作。虽然在日本的整个技术转移服务体系中,主要组成部分包括政府、大学以及民间力量,但是,日本政府的引导作用十分重大。

(三)混合管理体系

实施混合管理体系的国家,一般既有专门负责管理技术转移工作的政府部门,也依赖由地方科研机构和大学设立的技术转移中介来实施具体的技术转移工作。例如,美国国会明确界定了联邦实验室、大学等非营利组织的技术转移职责;美国联邦政府则设立国家技术转移中心,促进政府资助的科研成果向产业界转移,并在商务部里建立技术管理机构,负责对技术转移工作的指导。又如,德国联邦教育研究部(简称"联邦教研部")是德国政府的科技宏观管理部门,主要负责制定科技政策,进行宏观管理。同时,除高校和研究所外,德国政府根据各个地区和经济的需求设立技术转移机构,并且建立科技成果和人才情报网络,为高校、研究所和企业搭建一个沟通和技术转移的平台。

二、日本企业间技术转移模式

(一)技术转让模式

技术转让是指技术所有权的转让(assignment),也就是权力所有者将技术的占有权、使用权、收益权、处分权转让给他人,是一种彻底的权利转让行为。依据技术的存在形态,技术转让可分为专利权转让、专利申请权转让、技术秘密转让、专利实施许可转让等。技术转让模式拥有特定性、完整性、权属性、法定性等特征。与技术转让相关的法规有技术进出口限制、政府手续、税务、外汇相关等。

(二)技术使用许可模式

技术使用许可(licence)是指技术拥有者通过使用许可协议书,承诺将该技术的使用权转让给技术接收方,接收方支付相应费用和报酬的一种技术转让方式。这是目前使用范围最广、最常见的一种国际技术贸易方式。根据不同的客体,技术使用许可包括专利技术使用许可、专有技术使用许可、混合技术使用许可、计算机程序使用许可、半导体集成回路使用许可。根据授予权限的程度,又分为独占许可证协议、排他性许可证协议、普通许可证协议、从属许可证协议、交叉许可证协议、强制许可证协议。

技术使用许可与技术转让的最主要区别是,技术使用许可是使用权的转让,技术转让是所有权的转让。

(三)技术咨询模式

技术咨询模式是指应委托者的要求,技术人员基于自己的知识、经验、能力、信息,使用科学的方法和先进的手段,通过调查、研究、分析、评价、预测,为委托者提供最好的或者多个可选方案,解答委托者的问题。

其中技术咨询合同是指技术人员作为被委托人员,签署在特定项目中提供确实可行的论证、技术预测、专业领域技术调查、分析评价报告的一份合同。

技术服务合同是指一方当事人拥有技术知识,为另一方当事人解决特定的技术问题所签订的合同,不包括建筑工程合同和承包合同。

(四)技术开发合同模式

技术开发合同是指当事人之间签署关于新技术、新产品、新工程或者新材料的研究开发的合同。技术开发合同的对象具有进步性和创新性。技术开发合同可分为开发委托合同和共同开发合同。

三、美国技术转移发展分析

(一)美国技术转移的建立阶段

维纳瓦布什认识到,大学的研究,作为一个通过对基础科学研究的支持、增加知识向工业的流动来促进经济发展的一个工具的价值。但在随后的20世纪60年代和70年代,围绕着联邦专利政策产生了许多争论,主要原因是当时联邦政府在促进工业对新技术的采用方面很不成功。当时对于联邦资助下所作发明的所有权问题,政府并无政策。

20世纪80年代以前,美国的技术转移政策比较呆板,研究成果的产权定位不明确,导致研究人员的积极性不高,技术转移工作受到各种制约,那些选择为自己的发明申请专利的大学教授们备受责难,就连他们所在的大学也不愿意参与。政府资助发明的知识产权仍归政府所有,大学要想拥有许可权难上加难。而且,来自学术机构内外的批评家们认为大学从事专利申请和许可是不合适的。在各式基金代理机构中存在的政策及实践的不一致导致了由政府资助的发明向私人领域的流动非常有限。1980年由联邦政府享有财产权利的专利技术大约在2.8万项,其中只有不到5%的商业产品的开发被发许可证给工业。

经过20多年的争论后,立法者和行政部门得出结论,公众将从允许大学和小企业有权决定对联邦基金资助所作的发明保留发明财产所有权利,并使之进入商业化过程的政策中受益。在这一背景下,美国国会颁布了1980.P.L.96-517,即《专利和商标法修正案》,这就是著名的《拜杜法案》,随后,美国国会又颁布了《史蒂文森-威德勒技术创新法》。《拜杜法案》和《史蒂文森-威德勒技术创新法》的颁布,标志着美国的技术转移由个别的偶尔所为进入到了国家层面的行为。

随着《拜杜法案》和《史蒂文森-威德勒技术创新法》的颁布,许多新的技术转移办公室在大学相继成立,并纷纷加入大学技术管理协会(AUTM),AUTM的前身为1974年成立的大学专利管理者协会(SUPA),在20世纪80年代意识到其成员的角色和责任大大超出了"专利管理"的范畴后,遂改名为大学技术管理人协会。AUTM的成员,从1989年的691个增至1999年的2178个,1979年,在《拜杜法案》通过的前一年,该协会的会员仅为113个。

(二)美国技术转移的发展阶段

经过实践探索,美国大学技术转移机构创造了3种运行模式:第一种是威斯康星校友研究基金会(WARF)模式。该基金会虽然是该大学的附属机构,但WARF与大学分开,享有独立的法律地位。第二种是麻省理工学院首创的第三方模式,加州大学伯克利大学教授Cottrell建立的研究公司(RC)独立于所有大学,1937年麻省理工学院与RC签署协议,将学院的发明提交给RC,由RC负责专利申请和许可事宜,收入与麻省理工学院得四六分成。第三种是斯坦福大学首创的OTL模式,即出面申请这些发明的专利,再把专利许可给企业界,给学校带来可观的收入。OTL模式是目前运行得最为成功的一种模式。

除了在大学建立技术转移办公室之外,美国国会还通过立法建立了国家技术转移中心(NTTC)、联邦实验室技术转让联合体(FLC)和国家技术信息中心(NTIS)。

NTTC成立于1989年,有全时工作人员110名,经费主要来自美国航空航天局(NASA)、能源部(DOE)、联邦小企业局(SBA)等,其主要任务是将联邦政府每年拨出700多亿美元资助的国家实验室、大学等的研究成果迅速推向工业界,使之尽快成为产品,增强美国工业的竞争力。主要服务内容是技术转移"入门服务"、"商业黄金"网络信息服务、专业培训服务和发行技术转移出版物服务。NTTC还在全国建立了6个区域技术转移中心:南部技术应用中心,中部技术转让中心(MCTTC),东北部技术商品化中心,大西洋技术应用中心(MTAC),中西部大湖工业技术中心,西部区域技术转移中心。

FLC成立于1974年,是一个由700多家联邦实验室所组成的全国性技术转移网络组织。1986年国会通过《联邦技术转移法》后,要求大部分联邦政府的研究机构也加入该联合体,并正式向FLC授予特许状。现在,美国几乎所有雇员在10人以上的联邦实验室、中心及它们所隶属的联邦部门和机构都是FLC的成员。FLC的运转经费来自各联邦实验室的预算提成,各实验室将其预算(包括管理费用)的0.008%用作FLC的活动经费。

FLC的主要职能是:开发和施行与技术转移有关的技术、培训课程和材料,以增强联邦实验室雇员关于实验室技术和创新商业潜力的意识:应联邦机构和实验室的请求,为他们技术转移计划的应用提供咨询和帮助;提供一个技术情报交流中心,以处理在实验室一级收到来自州和地方政府的机构、企业、产业开发组织、非营利组织(包括大学)、联邦机构和实验室以及其他个人关于技术援助的请求;促进联邦实验室的研究部门与技术应用部门之间的交流和合作;利用国家科学基金会、商务部、国家航空航天局和其他联邦机构的专门知识和服务;推动实验室采用适当的技术转移机制,如人员交流和计算机系统;帮助实验室制订利用技术志愿者向与该实验室有关的社区提供技术帮助的方案;促进联邦实验室的研究部门和技术应用部门与地区性、州和地方的技术转移组织之间的交流与合作;帮助学院或大学、企业、非营利组织、州或地方政府,或地区性组织在诸如技术项目开发、课程设计、长期研究计划、人事需求规划和生产力评估等领域中制订促进研究和鼓励技术转移的方案;在联邦实验室联盟所辖的各地区里向州和地方政府的代表、大小企业、大学和其他合适的人员征求有关方案有效性的意见等。

NTIS主要任务是整合国家相关研究计划、各类实验室以及大学专利、技术发明、可转移技术,建立数据库,为中介机构提供信息查讯服务。

(三)美国技术转移的完善阶段

1、小型企业是技术创新最有活力的主体

政府的决策部门不仅认识到国家投入产生的成果商品化的重要意义,同时也认识到小企业在技术创新和技术转移中的地位,认为小型企业是技术创新最有活力的主体。为此,1982年,美国颁布《小企业技术创新进步法》,以鼓励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利用中小企业的技术力量来满足联邦政府研发工作及商业市场的需要,并强化社会各界在联邦政府研究成果商品化过程中的作用。

在这部法律中,明确规定:①设立小企业技术创新研究计划(SBIR),要求政府机构对与其任务相关的小型企业研发提供资助。②凡年度研究和开发费用在1亿美元以上的联邦政府机构,按一定比例向中小企业创新研究计划(SBIR)拨出专款。③凡年研发经费超出2000万美元以上的机构,每年均应向小企业提供科研项目。

STTR是美国政府专门为促进研究机构向小企业实施技术转移而制订的直接财政援助计划,是美国政府支持企业技术转移最重要的计划,在促进小型企业与研究机构、大学等的技术创新合作中发挥了重要作用。

1984年,美国颁布《国家合作研究法》,允许两家以上的公司共同合作从事同一个竞争前研发项目,包括"建立合作机构、汇集和交换研究信息,在所有权意义上的研究行为以及专利的应用和许可证的获得。"而不受《反托拉斯法》的限制,并成立了若干个大学和产业界组成的技术移转联盟,如半导体研究公司和微电子与计算机技术公司等。

经过20多年的发展,美国建立起了一个完整的技术转移体系,这一体系覆盖了国家、区域、行业以及大学、联邦实验室等各个层面。正是这样一个完整的技术转移体系,在促进由联邦政府资助的研究成果的商业化和产业化、全面提升国家竞争力、促使美国长期在国际经济竞争中保持领先地位等方面起到了非常巨大的作用。

2、在法律规范下运行

从上面的分析可以看出,美国技术转移体系的建立有一个非常明显的特点,这就是在法律的规范下运行。20世纪80年代以来,美国共颁布了有关技术转移的法律、法规和法案。其中最重要的有1980年的《拜杜法案》,1980年的《史蒂文森-威德勒技术创新法》,1982年的《小企业技术创新进步法》,1984年的《国家合作研究法》,以及1996年的《经济间谍法》等5部法案。以这5部法案为支柱,美国建立了完整的技术转移法律体系。这个法律体系可分为5个部分:一是调整知识产权的权属方面的法案,二是加强技术转移运作方面的法案,三是促进小企业技术创新进步方面的法案,四是加强合作研究方面的法案,五是保护国家安全利益的法案。正是在这一法律框架下,美国构筑了包括各个层面的完整的技术转移体系,技术转移工作从理论探讨进入到操作层面。

中国的技术转移状况,目前正处在与美国20世纪80年代相似的发展时期,仍然还处在探索过程中。中国现有的5大系统的技术转移体系各自为政,资源分散,技术转移的效果还不是十分明显。因此,如何通过立法,建立完整的技术转移法律体系,在法律的规范下构筑起一个完善的技术转移体系,为政府每年数百亿科技投入产出的科技成果的转移负责,就成为一个需要深入研究的重大问题。这一体系的建立,必将为从法律上保障中国技术转移的顺利进行,促进中国经济发展,提升国家竞争力,产生非常重大的影响。

四、以色列技术转移工作启示

(一)以色列技术转移工作模式

以色列高校的科研经费绝大部分要靠基金会、政府和工业界的支持。因此,高校很早就开始与国家层面的研究计划相结合,并与企业建立紧密的合作,寻求更多的科研经费。目前,以色列有6家大型的技术转移公司,全部都设在大学校园里,实际上是大学创办的专门机构,目的是将学术成果转换成工业界的产品和服务。在以色列,设在大学里的这些技术转移公司特别积极地从事专利申请。

这些技术转移公司结构简单充满活力,人员精干具有不同的专业背景(科学,法律,商贸),主要任务包括如下:①接待有意利用大学研发成果的企业并为它们寻找合适的课题组或研究人员;②有效地促进大学(研究所)的应用研究,协助研究人员完成专利申请的手续,为已有专利的开发应用寻找合作伙伴;③代表所隶属的大学与国内外工业界打交道,鼓励大学科研机构与工业企业开展富有成效的合作;④创建企业孵化器和合资企业等各类企业,提供管理方面的支持,陪伴新兴企业迈出创业的第一步。

(二)以色列技术转移公司概况

1、威兹曼理学学院和它的YEDA技术转移公司

韦茨曼(Weizmann)理学学院位于罗霍沃特,于1934年创建,著名化学家海姆·韦茨曼博士是创始人之一(后来成为以色列第一任国家主席)。该校是世界上多学科研究的重要研究机构之一,以其科技研究领域广泛而著称,集中了2500名科学家、技术员和研究型大学生。目前,理学学院共有18个系分布在如下5个学院:生物学、生物化学、化学、数学和信息学。它的研究人员在许多领域都是先锋:譬如肿瘤学、核物理、计算机设计或太阳能研究,而且由于在各个科学领域不断做出的新发现而处于世界研究的前沿。理学院的经费40%左右来自政府、30%来自捐赠、30%左右来自第三方提供的资金。

YEDA技术转移公司于1959年创建,是专门负责开发该校研究成果的技术转移商贸公司,每年大约有70项由理学院获得的专利(包括遗传物质和新材料等)交由YEDA技术转移公司负责开发,在国内外申请保护这些专利,寻找工业伙伴来开发理学院的发明成果,特别是与近临的"韦茨曼工业园"合作,完成从实验室到市场全过程的各项步骤。

2、耶路撒冷希伯来大学及其Yissum公司

希伯来大学是以色列第一所大学,也是犹太民族在其祖先发源地获得文化复兴的象征。其校园除斯科普司山校区外,还有吉瓦特拉姆校区、雷霍伏特校区和英科雷姆校区。希伯来大学始创于1918年,落成于1925年。现已发展成为一所充满活力、集教学和研究于一体的综合性大学。

Yissum公司是希伯来大学的技术中介公司,成立于1964年,现有18名员工。该公司管理着学校的1200个专利,2003年花费200多万美元注册了83个新专利,2004年注册了约93个专利。Yissum公司的主要技术领域是生物技术、纳米技术、制药、化妆品、水处理和软件,但最成功的还是化学药物领域。公司不出售专利,而是与伙伴公司共享技术,从而获得专利使用费,标准在25%-5%之间。公司收入的40%归研究人员,40%交给学校,20%由公司开支和维护专利。

3、特拉维夫大学和它的拉莫特技术转移公司

特拉维夫大学创建于1956年,由特拉维夫法律与经济学校、自然科学研究所和犹太人学研究所合并而成,开始时隶属于特拉维夫市政府,后于1963年独立,并于同年在拉马特阿维夫居住区建立校园。该校是以色列最大的大学,是一个主要的教学与研究中心,设有9个学院、106个系和90个研究所。现有27000名学生(其中博士生1800人)和2200名教师。该校拥有生命科学领域的研究人员120名、医学130名、纯粹科学(数学、化学、信息学、物理)240名、工程科学110名,2003年的研究经费5300万美元。

拉莫特技术转移公司成立于1973年,是特拉维夫大学的独资子公司,专门负责推动大学研究成果的商业化。它有多项使命:管理专利、使大学的发明商业化,为科研成果的工业应用开发各种途径,向潜在的商业合作伙伴推荐大学的创新研究和技能,创建新兴企业,在这些企业的起步阶段提供管理方面的协助。拉莫特技术转移公司与企业和投资者合作采取如下四种方式:技术许可:通过向有关企业转让许可,将特拉维夫大学开发的现行技术和知识产权商业化;研究合同:以项目的形式,为有意享受世界水平的研发成果、能力和设备的企业开展研究;新兴企业:创建子公司、合资企业和"孵化"企业,在起步阶段陪伴这些企业;研究联合体:鼓励新技术的传播,促使工业界与学术研究单位之间开展富有成效的合作。通过这些手段,拉莫特技术转移公司成功地与以色列的大多数企业、甚至国际方面的企业建立了协作关系。

4、以色列工程技术学院及其T3技术转移公司

以色列工程技术学院是一所享誉全球的理工类大学,享有"以色列的麻省理工"之美誉。学院奠基于1912年的海法市,最初资金来自于20世纪初德国犹太人基金的捐款。其后由于各种原因,1924年才招收第一批学生。1925年爱因斯坦来到以色列理工学院,学校正式举行开学仪式,首届毕业生有16位。在接下来的20世纪30年代,学校大量吸纳了众多逃离纳粹德国和邻近国家的犹太科学家。1953年获得了博士学位授予权,并在上世纪六七十年代的飞速发展,成为以色列理工领域基础和应用科学研究的中心。

学院设有19个院系,所涉及的领域包括科学、工程、建筑、教育、医学、管理、人文和社会科学领域。现有学生大约13000名,其中本科生9500多名,研究生2300余人,博士生900多名。女性学生占三分之一的比例,高于全国平均水平。学校现有教职人员575人,临床教师、助教、讲师共496人。访问学者和400多名海外研究生为学校营造了国际氛围。学院下设40个科研机构和9个跨学科的实验室。以色列理工还是全世界五所学生参与卫星设计、制造和发射的高等院校之一,以色列大学中70%的工程专业教师来自于以色列理工。

学校特色:①国家发展的驱动力。以色列理工学院在基础结构、土壤灌溉、电子科技和军工领域享有很高的国际声望。创办至今,学院已成为国家发展的重要推动力量:从军事技术方案到电气系统和电话网路,从传统产业以及以色列高科技产业的建立到整个国家的住房和基础设施的发展,都有着不可替代的影响力。学院建立了名为"以色列理工学院科学园",这是以色列最成功的大学科学园,也是以色列最大的孵化器之一。被誉为"以色列理工学院企业家孵化器"。②优秀的毕业生。以色列理工学院的毕业生在以色列所有高校中是最受一流企业器重的。该校毕业生发明了世界上第一个无线技术微处理器、第一个肠丸相机、第一个单机反导弹防御系统、顶尖的网络搜索引擎以及世界上最大的反渗透海水淡化厂等。③美丽的校园和完备的设施。学院校园北部依傍卡梅尔山,是以色列最大、最美丽的校园之一,风格各异的建筑镶嵌在青翠的草地和荫凉的树丛中。④鼓励学生参与科研和实践活动。学院鼓励学生参与学校的各类研究项目,并组织学生到户外进行实地学习,这使学生在学习理论知识的同时,提高动手和实践能力,为今后的升学或工作奠定基础。同时学院还提供大量前往跨国性公司进行专业实习的机会,使学生获得一手的专业知识、工作经验并与实习公司建立良好的合作关系。

(三)以色列技术转移工作启示

创新性开展科学研究以及对科学研究的社会价值和应用前景的特别注重成为高校科技工作的价值取向。以色列高校科技务实的工作作风使得高校科技成果的应用价值很高,为高校技术转移提供了丰富而有价值的研究成果,为高校技术转移工作奠定了重要工作基础。高校技术转移队伍建设是做好高校技术转移工作的保障。以色列几所高校技术转移中心的组织构架、运行模式以及队伍建设已经历经50多年的运行而非常成熟、完美,技术转移公司职员均为技术专家、市场专家、知识产权事物专家以及法律专家组成,能够全方位开展技术转移服务工作,他们不仅能够敏锐地发现项目、策划项目,还能够融入资金培育项目乃至实现项目技术转移效益的最大化。

高度重视知识产权的保护与许可工作是以色列技术转移工作的共同特点。以色列的高校富有创新性的专利技术成果是其技术转移工作的重要砝码,他们转移的大多是极具创新性的专利技术许可权,通过转让、入股等方式长期收益,且已经形成了较好的运作模式。完备的技术转移保障体系促进了技术成果的产业化。技术转移机构的全面服务保障了高校教授能够专注于科学研究。同时,教授的技术成果可以在不同阶段获得不同的支持而产业化。在以色列,创新性公司如雨后春笋,不仅显示出以色列人创新创业的热情,同时也彰显出以色列国家良好的创业孵化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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