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培育和发展具有核心竞争力的大公司和大企业集团
作者:明远 申领版权
2010年08月09日 共有 774 次访问 【添加到收藏夹】 【我要附加题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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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原准备讲的内容是《中国NGO:精神�处境�使命》,可是我发现昨天王名老师、迟福林老师、张景安司长等已把相关内容讲过了,再说论文集里面有,我就不再重复。干脆我更扣紧今天分论坛的主题——“中介组织生存环境与规范发展”讲一讲中介组织的生存环境,至于规范发展没时间就不讲了。我的发言题目就是“中介组织与制度建设和文化建设”。
    我主要是从民间社团的角度,也就是NGO,因为其他中介组织我并没有太多的关注。不过也不要紧,我以为开玩笑一点,任何组织,不管是企业、还是非盈利组织、还是政党、政府或其他什么组织形式,从根本上讲都是个人与个人之间关系的中介,我要讲的也是一些很有共性的问题。
    对民间社团而言,最关键的环境是什么?我认为是制度环境和文化环境。在此同时我提出一个命题:制度建设与文化建设是当代中国发展必须迈过的两道坎。如果迈不过这两道坎,那么我们就不能健康发展甚至到一定时候就根本不能发展。
    我主要从三个方面简单展开供大家参考,不一定是完整的。
    一、为什么说“制度建设与文化建设是当代中国发展必须迈过的两道坎”?
    问题很大,但是我想举几个例子就能充分说明问题。
    首先看我们现实社会当中和每一个人生活发展利害关系最大最紧密的三个部门:学校(或者说教育体系)、医院(或者说医疗体系)、法院(或者说司法体系,包括公、检、法、安全部门等在内的完整的社会控制体系)。这是社会最核心的三个部门,按理说也是最能体现一个社会文明水平的三个关健部门:学校应代表文明,教育的主旨就是传承文明;医院应代表慈悲,慈济天下,救死扶伤;司法应代表公正,以维护正义为主旨。
    我们先不用和古代对比,也不用和国外发达的或不够发达的国家对比,因为我想每个人都能对我们当前现实中这三个部门的种种表现有切身之痛。
    因时间关系,我只以医院为例。我观察甚至是体察过从一般的小县城的医院到北京像北医三院、协和医院等这样全国有名的大医院,感觉并没有实质的不同。或者说它们所表现出来的种种缺陷大同小异,而在我看来,这都是现有医疗体系的制度背景和文化背景出了大病的恶果。
    首先说制度方面的缺陷带来的恶果,包括医院乱开方子、随意加价、服务态度差、效率差等,还不说乱收红包,不给就让你不放心,甚至给了也放心不了,甚至把手术刀留在你肚子里,把女孩子的好好的子宫给割去等等,患者往往受了严重的伤害或者委屈却没办法对医院怎么着,因为医患双方的地位是严重失衡的,或者说不平等的,患者的权利是得不到充分保障的,医疗事故至今基本不受社会有效监督,医方至今不对患者承担应有的充分责任,既使赔偿了,也是低到人价不能承受之轻。这些现象都是不时在我们身边或身上发生的。这一切表明医院已不是以病人为本、以医疗服务为本,而是异化成为一种赚钱机器,赚钱没错,但要背离立足之本而以赚钱为最高目的,那就很可怕了。这里面我认为最主要的问题首先出在垄断。垄断首先又表现在医院的门坎很高,基本不对民间开放,所有的医院基本同属一个体系,不存在多少实质性的竞争,你基本上别无选择。不论在哪里,不论在哪个领域,只要垄断,就必然产生罪恶和扭曲,产生异化和变态。扭曲是双向的,不仅对社会造成扭曲,垄断者自身也被扭曲。医院改革虽已开始,但总体很不如人意。不保证充分、自由、公正、公开的竞争,要想有良好的服务和态度是不可能的。人们注意不够的是垄断其次还表现为垄断方的种种特权,相反患者权利则得不到有效保护。垄断还表现在它不受监督,以自己监督自己的“伪监督”代替社会监督。如果不能有效保护患者权利和健全社会监督机制,仅仅开放竞争是不够的。总之,这些局面只要存在一日,就不能保证悲剧和痛苦不在我们身上发生,就不能保证医方服务质量会有质的改善。
    另外有人说文化是个伪问题,我认为文化因素是需要独立分析起的。文化是什么?文化是价值、是规范、是知识、是精神,这四样就是文化的核心。制度作为现代社会的主要规范手段,虽然要独立强调,但它本身就是文化的结果。在我看来,文化对于人类是最根本的。医院之所以不以人为本、不以服务为本,首先上就是价值理念上出现了严重偏差。另外你进到现在的医院,特别是走近医师身边的时候,包括那些级别很高的名医师,往往会感觉到他们只是很僵硬、很机械地座在那儿,而且可以感到他们本身在那里也是很乏味、很枯燥、甚至有些痛苦地座在那里,实际上许多医务人员本身就很病态、病色的,你从那里感受不到多少慈悲的心灵,甚至感受不到健康的氛围,更不要说许多医院、医师和医务工作者连起码的职业道德、职业精神都没了,完全越出了作为一个医师的底线。但我们往往还不得不把自己的身家性命交到这样的地方这样的人手里。不知道各位有何感想,反正我走近他们的时候,会感到他们身上散发出某种恐怖和阴冷的气息。这些问题,包括企业界较关注的诚信问题等,一方面说明有关人员的精神素养出现了问题,另方面更表明整个社会的文化品质、文化生活出现了问题,这和制度不完全是一个层面的问题,离开制度的健全化当然是不可能的,但仅仅靠制度是否就能解决一切问题我是很怀疑的。我想强调的是,医务工作者,特别是医师,也需要有健康的生活,需要有丰满和丰富的生命,比如艺术生活、公益生活甚至宗教生活等等,甚至需要有慈济天下的情怀和信仰。而这些,不仅仅和医家立身之“道”有关,更被整个社会的精神状况所决定。要改良我们的文化,至少需要从传统的和外来的各种文化体系、甚至各种宗教里面重新汲取精神文化资源。
    接合到今天讲的NGO,我更有切身的体会。因为我在这方面有切身的实践和感受。中国的NGO之所以不能顺利发展,首先就是被制度上限制死了。要在中国成立一个NGO,按现行规定必须得有一个主管单位,一个挂靠单位,也就是说你必须得先找两个婆婆来管住自己,要不然你就别想出生。而能当婆婆的单位本身又被限制到少而又少的地步了,而且通常都已在相当程度上官僚化(要不然怎么放心让他当婆婆呢?)。我们都知道,官僚体系的特点,由于其激励机制的问题,往往是有利则逐,有责任就会尽量回避。NGO本身大多是公益性质,哪来什么利益上贡呢?相反倒有可能给挂靠单位惹来所谓“政治麻烦”等责任,所以往往你低三下事费尽心力也找不到谁愿意来当婆婆。退一步说,NGO之所为NGO,最基本的旨意就在于它是自治的,不需要也不应该被管的,为什么非要找两个婆婆呢?这不荒唐吗?而且低三下四的都找不到,这岂非荒唐中的荒唐?
    而且,哪怕你不管经过多少曲线努力总算成立起来了——这些成本在国外基本是没有的,但对我们则往往要花最大的精力去应对——然后又会碰上一道道的制度难关,让你没法有效运作社会资源:比如由于没有基金法,企业或社会很难给你赞助;没有税收鼓励,让你成本高到无法生存,或像昨天张司长说的,捐赠法已经出台,民政方面说可以优惠,但税务部门就不理,我们制度上又没有提供任何制约他的途径和办法;甚至开个会,慕个捐,都要受限制。如此等等,怎么发展?
    而从文化方面说,首先NGO应是基于个人志愿精神的自治组织,它的运作应该是规范的,但国外好好的东西,到了中国就被柏杨说的酱缸给染了,往往扭曲变异,甚至被人拿来当作谋取少数个人经济私利的晃子。再则NGO的发展,需要成员间以及整个社会性的基于平等自由精神的对公益事业、公共事业的关怀意识、参与意识、合作意识、支持意识等,需要人们的自治能力和规范意识、合理意识等,这些因子都是我们文化里很薄弱的。
    简单总结一下,我们今天所面临的生存环境,决不仅仅是经济环境,更主要的恐怕在于制度环境和文化环境。问题是中国人已被经济主导了一切,把制度方面的努力和文化方面的努力压到很扁很狭窄的地步,整个社会的发展严重失衡。而制度和文化方面的缺陷,不仅仅会制约经济的发展,更会限制我们对高品质生活的追求和自我生命能量的充分发挥,甚至像我们每人都有机会碰到过很多的例子那样直接给我们带来种种悲剧和伤害。任何一个公民,乃至包括中介组织在内的任何一个社会主体,都应该为改良制度环境和文化环境尽一份力。
    二、我们每一个人、以至包括中介组织在内的每一个社会主体,怎样为中国的制度建设和文化建设尽到自己应该尽到和可以尽到的作用和责任?
    我其实更倾向于提“制度的健全化”和“文化的健全化”,而不大提“制度建设”,更不愿意提“文化建设”。因为“建设”给人以工程性质的机械感觉,不但不舒服,而且有简单化误导的可能。至于怎么才是健全的制度和健全的文化,来不及展开,但往往从问题中就可以看出线索。至于怎样才能实现,那更需要全社会每一主体都积极努力和共同探索才能回答。从我的理解想先说说每个主体可以和应当怎样努力。
    首先,每个人都应该有关怀意识,要关心公益和公共问题。现在的问题是社会绝大多数人对健全制度和健全文化是冷漠的、麻木的,不关心不会给自己带来直接经济利益的公共事务和公益事务。
    其次,不仅要关心,还要会正确的关心,那首先就需要有基本的现代制度和现代文化常识。头脑要清晰。
    比如中央几番强调要建设法治、建设民主、建设市场经济等等,以及提倡转变政府职能,建设“小政府,大社会”等等,但在座的各位以至所有人,对什么是真正的法治、民主、市场经济、公民等等,什么才是政府职能转变已到位等等,是否已经很清楚呢?如果不清楚,那怎么建设?岂不是很盲目很危险?为什么不首先努力清楚起来了呢?现在有关的知识并不是很难找和很难学了嘛!
    然后,应该把关心和知识化作行为,知行合一本身是我们中华民族的好传统。行的话每人主客观情况各有所不同,能作推动者的就应该积极推动,不能推动至少也应积极参与、积极支持,从精神到物质到各方面的支持,改革不应该有旁观者。政府应充分鼓励公民行动起来,既使是政府方面的改革,如果仅仅靠政府,那是永远也不可顺利和充分完成的。只有政府和民间都充分积极的努力起来,而且团结地努力起来,才会开创一个较好的改革开放的新局面。
    另外要强调的是,健全的制度和健全的文化最后只能落实于健全的公民个人,或者说没有公民个人的健全,制度和文化的健全是缺乏支撑力和推动力的。任何公民,既使一时没有条件或能力为健全制度健全文化出力,至少也可以和应该先努力把自己先健全起来,这不仅具有公共意义,更是每个人善待自己生命的要求。因为这个,我也在尝试筹办一个NGO——“健全人生研究中心”。
    顺便说一下,这次会上又听到种有点流行的论调(主要是在官员间),认为政府如果自己能做到高效和公正,那就不需要给民间或中介组织下放权力,一旦下放,可能民间或中介组织做起来比政府更差。确实,民间也存在各种各样的问题,但我们得把逻辑弄清楚了,不能被些似是而非的论调误导了改革。
    这里首先应纠正长期来的错误观念,以为政府在下放权力,政府这样以为,民间也这样以为,但是说“下放”是不对的,从政府这一方说应该是“还权”。长期来政府把过多的权力揽于怀中,以后改革的一个方向,就是要还权于民,还权于企业,还权于民间组织。而且要明确政府的权力本来就是来自于民,而且只能来自于民,权力也只能用来服务于民,而不是用来“管理”甚或“控制”,这是胡锦涛总书记都强调了的(见去年12月5日至6日胡锦涛在西柏坡讲话,强调“权为民所用,情为民所系,利为民所谋”)。政府应走向服务意识,转变管理意识,以后的政府甚至都应叫“公共事务服务中心”。从公民和民间这一方说,应该积极争取自己合法合理的权利,如果你只是等着上天给是那不行的,甚至不配。
    至于民间和中介组织也有许多问题也是事实,但是任何事情都有一个过程。尤其是处在转型中的事物。真正的逻辑应该是,政府应还权给民间,给民间以发育和发展的时间空间和锻造的机会。没有这个过程,民间就无法走向健全;民间无法走向健全,所谓“政府如果能够高效和公正”的说法,是根本就缺乏现代政治学和法学的前提。因为不给予民间走向健全的机会和途径,政府是不能单独走向健全的,于是结果就会使整个社会陷在一个恶性循环的沼泽中。希望政府官员以至民间一员,都能以清晰和正确的逻辑思考问题,这是一切的前提。当然,这可能需要一定的知识结构,尤其对受官本位意识支配的官员来说。
    三、我们每一个人、以至包括中介组织在内的每一个社会主体,关注制度健全和文化健全的动因和动力是什么?
    我想,任何人关心健全制度和健全文化,不应该是出于对不合理现实的不满、愤怒、怨恨等类似的负面动因,因为负面的东西往往会造成对人对己的扭曲。虽然人之为人,就应该对一切不合理的东西保持敏感和批判能力。但仅仅这样那也许是很有害的。
    也不应该仅仅是出于对实现自我人生价值的利益追求和事业追求。虽然利益追求和事业追求是中性的,只要你不防碍或伤害着任何其他个人,你就尽可以挺起胸膛去追求,不管在什么领域。而且制度健全化和文化健全的过程中,确实会产生许多实现人生价值的机会,甚至是其他领域不能相比的机会。但现实中由于制度与文化相对于经济发展的失衡和滞后,也许政府应有意识地鼓励、并为更多的人创造条件让他们像关心发展经济一样的关心健全制度和健全文化。
    那么,我想强调的,是人们关心健全制度和健全文化首要应该源于两种正面的动因和原动力。一是价值追求,就如我们每个人都希望有好的生态环境一样,都希望有好的制度环境,好的人文基础,希望能够生活于公正、自由、和谐和充满生机的时空之中,希望能够不仅仅遵循生物原则活着,而且能够真正享有人的尊严和权利,创造和享受高品质的立体生活,而非仅仅是物质化的平面生活。
    二
    是社会责任。说到这里插个故事,在中国企业家第二届年会上探讨的主题之一就是企业家的社会责任,当时张朝阳、刘永好、王石、冯仑、王巍等人都很热心,但最后的结论却是“企业家的社会责任就在于以规范的方式为社会创造财富”,虽然中国规范经营本来就很少,真正创造财富的也还不够多,这样强调还是很有意义的,但不管是有意无意,最起码我认为他们错误地把企业家之为企业家的专业责任或者说职业责任混淆成企业家的社会责任了。我认为,我们每个人出生入死由不得自己决定,但一旦生存于世间,至少有四重不可逃避的责任。一,个体责任:每个人首先应该对自己个人生命的安全、幸福和发展负绝对责任,没有人能够帮你负这个责任;二,家庭责任;三,专业责任或者说是职业责任、事业责任;四,社会责任,即基于公民意识的对社会乃至对全人类的公共事务、公益事物的责任。在健全制度和健全文化的追求上,这四重责任都有张显之处,但最主要的,乃是出于做为一个公民的社会责任。而责任之所以为责任,就是如果你没有尽好,就必然遭受相应的惩罚。你可以逃脱有形的或直接的惩罚,但逃不过神圣的或宿命的惩罚。一个不健全的社会,就是我们放弃或者错误的运用我们责任的恶果。而且,生命即责任,责任即人格,放弃责任意味着放弃生命和放弃人格,放弃某种责任就意味着放弃某种生命和某种人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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