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项选择题甲公司(中方)与某国乙公司(外方)拟在深圳共同设立一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某律师受聘为双方起草一份《合作经营合同》。该律师起草的下列哪一合同条款违反了我国法律规定?A.任何一方未经对方同意,都不得转让合作合同的部分或全部权利、义务B.合作企业的董事长和副董事长由中方担任,总经理和副总经理由外方担任C.合作企业的财务会计账簿只能设在中国境内D.合作企业的利润先由外方收回投资本息,在合作期满时企业固定资产归中方所有【正确答案】B【答案解析】《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第12条规定:“合作企业应当设立董事会或者联合管理机构,依照合作企业合同或者章程的规定,决定合作企业的重大问题。中外合的一方担任董事会的董事长、联合管理机构的主任的,由他方担任副董事长、副主任。董事会或者联合管理机构可以决定任命或者聘请总经理负责合作企业的日常经营管理工作。总经理对董事会或者联合管理机构负责。”由此应该选B.A项的依据是第10条:“中外合的一方转让其在合作企业合同中的全部或者部分权利、义务的,必须经他方同意,并报审查批准机关批准。C项的依据是第15条:”合作企业必须在中国境内设置会计账簿,依照规定报送会计报表,并接受财政税务机关的监督。合作企业违反前款规定,不在中国境内设置会计账簿的,财政税务机关可以处以罚款,工商hr机关可以责令停止营业或者吊销其营业执照。“D项的依据是第21条:”中外合依照合作企业合同的约定,分配收益或者产品,承担风险和亏损。中外合在合作企业合同中约定合作期满时合作企业的全部固定资产归中国合所有的,可以在合作企业合同中约定外国合在合作期限内先行回收投资的办法。合作企业合同约定外国合在缴纳所得税前回收投资的,必须向财政税务机关提出申请,由财政税务机关依照国家有关税收的规定审查批准。依照前款规定外国合在合作期限内先行回收投资的,中外合应当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和合作企业合同的约定对合作企业的债务承担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