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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师指点:司考政治性论述题答题要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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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08月11日 共有 685 次访问 【添加到收藏夹】 【我要附加题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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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去年的社会主义法治理念雷到了很多考生,政治性的论述题一向不太好答,但也不是洪水猛兽。多了解一下实事政治和法检系统关注的问题,对通过司考后的工作也很有帮助。以下是法检系统大学习大讨论中的相关问题。
    一、坚持党的事业至上,牢牢把握法院工作的政治性
    1、忠诚党的事业,必须更加自觉地服从党的领导。
    2、忠诚党的事业,必须更加主动地服务发展大局。
    3、忠诚党的事业,必须更加有力地维护稳定大局。
    二、坚持人民利益至上,生动体现法院工作的人民性
    1、切实关注民生,追求司法和谐。
    通过司法和谐来关爱民生、保障民生,通过司法和谐来促进社会的稳定与和谐,人民法院责任重大。谈及司法和谐,我们会联想到近年来法学界出现频率较高的一个词:和谐主义诉讼模式。和谐主义诉讼模式的本质在于尽可能减弱和消除当事人之间的冲突与对抗。在和谐主义诉讼模式下,法官与当事人之间是一种互动和协作的关系,诉讼是法官与当事人共同促进的作业。这种模式要求我们的法官不拘泥于成文规则、条文条款,要充分考虑当事人对裁判的理解和接受程度,在作出判决时以一个理智正常的普通人角度,来观察和判断问题,来检视判决是否合法合理合情,使法意与民情相融,变“结案了事”为“案结事了”。
    2、落实为民举措,回应司法期待。
    有人对宋鱼水有这样一句评价:“她让老百姓抚摸到司法的温度”。这种温度可以温暖很多在社会矛盾冲突中受到伤害的当事人,使他们感到被重视。宋鱼水的司法实践告诉我们:司法不仅要有力度,而且要有温度;司法如果没有温度,就会缺少力度。因此,我们要不断强化法院的服务功能,从民众最急、最盼、最忧、最怨之处做起,努力做到程序和实体公正、过程透明、服务上乘,使当事人在法院的服务之中,不仅感知到法律的公正和神圣,而且体味到一份热诚与尊重,使法律适用更有亲和力,更具人情味。坚持司法为民,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司法需求,还要求我们最大程度地发现客观真实,最大程度地追求实体公正,决不能使法庭成为单纯的诉讼技巧的竞技场;要求我们进一步落实巡回审理、假日法庭等便民举措,尽可能减少人民接近司法的负担、困难或障碍,加大司法救助力度,决不能让困难群众打不起官司。
    3、注重源头防范,压降涉诉信访。
    特殊敏感时期的涉诉信访维稳工作,必须重点重抓,投入足够的力量,积极做好稳控工作,确保不出问题。但维稳工作更应当立足长远,通过建立健全长效机制,从维护群众利益的高度,从保护群众诉求的角度,从源头上加以压降。要充分发挥法院内部协调联动机制的作用,从立案、审理、审监和纪检监察等各环节,及时掌握当事人的思想动态,防范和及时防止当事人上访行为。要坚持开门接访,让当事人通过正当途径,表达自己的诉求。要建立涉诉信访快速反应机制,对当事人上访的案件要及时甄别。对裁判确有需要纠正的错误的,要及时通过再审程序予以纠正,防范事态的进一步扩大;对属于违法违纪情况的要及时查处,给当事人及时适当反馈;对当事人误解的,要启动“判后释疑”机制,及时消除当事人的疑惑。
    三、坚持宪法法律至上,充分彰显法院工作的法律性
    宪法法律至上是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的题中之意和必然要求。依法治国的核心内容就是,确立和实现以宪法和法律为治国的最具权威的标准。人民法院作为国家审判机关,一切活动都必须以宪法和法律为准绳,切实维护宪法和法律的权威。
    1、进一步优化法院管理,促进公正高效。
    2、进一步增强裁判公信力,维护司法权威。“威与信并行,德与法相济。”苏东坡此言虽与治国相关,却也同样适用于当代司法。司法权威来自何处?从根本上来说,它来源公众的信任。正义不是一件孤芳自赏的装饰品,民众在外部对它的理解、接受和认同决定着它是否是真实的正义。如果我们作出的判决缺少社会公众的普遍认同,司法的运行效果就会受到人们的质疑。因此,我们在司法过程中,在裁判方法上要准确把握司法认知规律,实现司法逻辑与司法经验的统一;在职能发挥上强化法官的责任意识,实现司法判断与司法良知的统一。同时通过细化同类案件的裁判标准,防范自由裁量权的滥用,引导法官把握好自由裁量权这把“双刃剑”,力求使每一份判决都能得到包括当事人在内的大多数社会成员的认同,从而提升裁判的公信力,为司法赢得权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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