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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序法图谱(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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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08月11日 共有 568 次访问 【添加到收藏夹】 【我要附加题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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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民诉拘传、训诫、责令退出法庭、罚款、拘留(民诉法第100条、101条)行诉训诫、责令具结悔过、罚款、拘留(行诉法第49条)刑诉拘传、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拘留、逮捕(刑诉法第50、61条)在法庭审判过程中,如果诉讼参与人或者旁听人员违反法庭秩序,审判长应当警告制止。对不听制止的,可以强行带出法庭;情节严重的,处以一千元以下的罚款或者十五日以下的拘留。(刑诉法第161条)民诉7日内立案,立案之日起5日内将起诉状副本发送被告人。被告应当在收到起诉状副本之日起15日内答辩。(民事诉讼法第112、113条)行诉(1)人民法院接到起诉状后,应当在7日内决定立案或者不予受理;(2)在7日内不能决定是否受理的,应当先予受理;(3)受诉法院7日内既不立案,又不裁定不予受理的,起诉人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诉或者起诉。上一级人民法院认为符合受理条件的,应予受理;受理后可以移交或者指定下级人民法院审理,也可以自行审理。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5日内发送起诉状副本,被告收到之日起10内答辩。刑诉(1)公诉案件:将人民检察院的起诉书副本至迟在开庭十日以前送达被告人。(刑诉法第151条)(2)自诉案件: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自诉状或者口头告诉第二日起十五日内作出是否立案的决定,并书面通知自诉人或者代为告诉人。(高法解释第191条)回避对于回避的适用,尽管《刑事诉讼法》第28条、第29条,《民事诉讼法》第45条作了规定,但很不完善,应按照新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执行回避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执行。1、本案的当事人或者当事人有直系血亲、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及姻亲关系。其中:当事人指本案的被害人、自诉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和被告人不限于当事人的“近亲属”,范围还扩充到直系血亲、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及姻亲。2、本人或者其近亲属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3、担任过本案的证人、鉴定人、勘验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4、与本案的诉讼代理人、辩护人有夫妻、父母、子女或者同胞兄弟姐妹的。5、本人与本案当事人之间存在其他关系,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处理的。6、审判、检察、侦查人员不得接受当事人及其委托的人的请客送礼,不得违反规定会见当事人及其委托的人。按照最高法《关于审判人员严格执行回避制度的若干规定》,审判人员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要求回避,但应当相关证据材料:(1)未经批准,私下会见本案一方当事人及其代理人、辩护人的;(2)为本案当事人推荐、介绍代理人、辩护人,或者为律师、其他人员介绍办理该案件的;(3)接受本案当事人及其委托的人的财物、其他利益,或者要求当事人及其委托的人报销费用的;(4)接受本案本案当事人及其委托的人的宴请,或者参加由其支付费用各项活动的;(5)向本案当事人及其委托的人借款、借用交通工具、通工具或者其他物品,或者接受当事人及其委托的人在购买商品、装修住房以及其他方面给予好处的。7、凡在一个程序中参与过本案工作的人员,不得再参与该案其他程序的处理。参加过本案侦查的侦查人员,如果调至检察院工作,不得担任本案的检察人员等。8、审判人员及法院其他工作人员离任二年内,担任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的,人民法院不予准许;审判人员及法院其他工作人员离任二年后,担任原任职法院审理案件的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对方当事人认为可能影响公正审判而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支持,不予准许本院离任人员担任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但是作为当事人近亲属或者监护人代理诉讼或者进行辩护除外。回避申请的决定权民诉院长担任审判长时的回避,由审判委员会决定;审判人员的回避,由院长决定;其他人员的回避,由审判长决定。《民事诉讼法》第47条行诉院长担任审判长时的回避,由审判委员会决定;审判人员的回避,由院长决定;其他人员的回避,由审判长决定。《行政诉讼法》第47条刑诉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的回避,应当分别由院长、检察长、公安机关负责人决定;院长的回避,由本院审判委员会决定;检察长和公安机关负责人的回避,由同级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决定。《刑事诉讼法》第30条书记员、翻译人员和鉴定人员的回避,由人民法院院长决定。根据这一规定,上述人员的回避不能由审判长决定。《六部门规定》第8条对出庭的检察人员、书记员提出回避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指派该检察人员出庭的人民检察院,由该院检察长或检察委员会决定。《最高法解释》第30条法庭书记员、翻译人员和鉴定人,其回避问题由人民法院院长决定。《最高法解释》第32条要求公安机关负责人回避,应当向公安机关同级的人民检察院提出,由检察长提交检察委员会讨论决定。《检诉规则》第24条结论民诉与行诉一致,刑诉中由聘任机关决定(谁的人谁决定)。民诉(1)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的案件或者法律另有规定的案件,应当不公开审理;(2)当事人申请不公开审理的离婚案件、涉及商业秘密的案件,可以不公开审理。(民诉法第120条)行诉人民法院公开审理行政案件,但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行诉法第45条)刑诉人民法院审判第一审案件应当公开进行。但是有关国家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案件,不公开审理。十四岁以上不满十六岁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一律不公开审理。十六岁以上不满十八岁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一般也不公开审理。(刑诉法第152条)当事人提出的确属涉及商业秘密的案件,应当不公开审理。(高法解释第121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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