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犯责任(或处罚原则):根据《刑法》第25条规定,即犯罪人是在他人的暴力强制或者精神威逼之下被迫参加犯罪的,教唆犯处罚责任:(1)被教唆人实施了被教唆的罪共同犯罪在刑法总则中是个比较重要的知识点。根据我国刑法第25条的规定,我国刑法规定的共同犯罪就是指共同故意犯罪。由于共同犯罪人在共同犯罪中所实施的行为,所起到的作用各不相同,所以其承担的刑事责任也不一样,下面我们就来进行介绍和分析:一、主犯种类及其刑事责任。主犯应包括以下2种犯罪分子:(1)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首要分子。(2)在犯罪集团或者一般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犯罪分子。主犯责任(或处罚原则):根据《刑法》第25条规定,对组织、领导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对于其他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二、从犯种类及其刑事责任。从犯种类:(1)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的实行犯。注意,实行犯并非一律是主犯,作用确实很小的,可以认定为从犯。(2)在共同犯罪中帮助他人实行犯罪的帮助犯。注意分则条文把某种帮助行为单独规定为犯罪的,不适用共犯规定,如事后的窝藏包庇行为、窝赃销赃行为、帮助毁灭伪造证据行为、协助组织卖淫行为等等。处罚责任: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三、胁从犯及其刑事责任。胁从犯指被胁迫参加犯罪的犯罪分子。即犯罪人是在他人的暴力强制或者精神威逼之下被迫参加犯罪的。犯罪人虽有一定程度选择的余地,但并非自愿。注意,被诱骗参加犯罪的人,不是胁从犯。如果知情的,一般属于共犯中的从犯;如果不知情的,因为缺乏共同犯罪故意,不成立共同犯罪。刑法第28条规定,对于胁从犯,应当按照他的犯罪情节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从犯与胁从犯的共同点是都只起到了较小的作用,他们的区别是:从犯是自愿、主动参加犯罪的;而胁从犯是不自愿或不完全自愿参加犯罪的,具有一定的被动性。四、教唆犯及其刑事责任。教唆犯的基本特点是,教唆他人实行犯罪而自己并不参加犯罪的实施,是使他人产生犯罪意图的人。教唆犯处罚责任:(1)被教唆人实施了被教唆的罪,成立共同犯罪,对教唆犯按照他在共同犯罪所起的作用处罚。如果起主要作用的,按主犯处罚,如果仅起到次要作用的按从犯处罚。但在实际上,教唆犯一般起主要作用,一般按主犯处罚。(2)如果被教唆人没有犯被教唆的罪的,教唆犯独自构成犯罪,但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3)教唆不满18周岁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