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一题下一题
跳转到
 
 
  世界如此多姿,发展如此迅速,窥一斑未必还能知全豹。但正如万花筒一样,每一个管窥都色彩斑斓。  
 
 
  知识通道 | 学习首页 | 教师首页 | PK首页 | 知识创造首页 | 企业首页 | 登录
 
本文对应知识领域
介绍贿赂罪与斡旋贿赂
作者:互联网 申领版权
2010年08月11日 共有 1132 次访问 【添加到收藏夹】 【我要附加题目
受欢迎度:
    从而由收受贿赂的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为他人谋取利益的,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一方面要看与职务有无关联;另一方面要看谁的行为对促使其他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权为请托人谋利起到关键作用在复习刑法的过程中,大家往往会对一些相似罪名的区分感到头疼,的确有些罪名是极易混淆的。但是对于罪名的区分还是可以遵循一定的规律,主要是从概念、构成要件、犯罪主体、犯罪客体和犯罪结果等方面加以分析和区分。下面我们将对介绍贿赂罪与斡旋受贿行为以分析区别,以帮助大家提高复习的效率。根据刑法第392条规定,介绍贿赂罪是向国家工作人员介绍贿赂,情节严重的行为。根据刑法第388条,斡旋受贿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本人职权或者地位上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索取请托人或者收受请托人财物的行为。但斡旋受贿不是独立的罪名,它是受贿罪的一种表现形式,应以受贿罪论处。区别这二者的要点在于是否利用本人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如果国家工作人员利用本人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索取请托人财物或者收受请托人财物的,以受贿论处。如果国家工作人员,仅仅是利用亲情、友情、工作上的方便等关系,出面在行贿人与受贿人之间进行介绍、联系,使行贿受贿得以实现,从而由收受贿赂的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为他人谋取利益的,属于介绍贿赂的行为。行为人因为出面介绍的缘故,也可能会从请托人那里收受财物。这只能属于介绍贿赂得到的财物,不是受贿的财物。判断行为人是否利用本人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一方面要看与职务有无关联;另一方面要看谁的行为对促使其他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权为请托人谋利起到关键作用。如果行为人仅仅起到牵线搭桥的作用,其他国家工作人员主要是因为收受贿赂才利用职务之便为请托人谋取利益的,属于介绍贿赂的性质。斡旋受贿以利用本人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和收取财物为要件;介绍贿赂则不以此为要件。

 

相关新闻

《2009司考无敌笔记》司考周报
刑法渎职罪
刑法贪污贿赂罪
刑法危害国防利益罪
刑法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
刑法侵犯财产罪
刑法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
刑法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
刑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刑法危害国家安全罪

您可能对这些感兴趣  

自己的想法续
自己的想法
自己的经历
法律讲座
律师思维模式及举列子
做律师的收获
像律师那样思考
自己的看法
拜师的方法
律师守则三

题目筛选器
日期:
类型:
状态:
得分: <=
分类:
作者:
职业:
关键字:
搜索

 
 
 
  焦点事件
 
  知识体系
 
  职业列表
 
 
  最热文章
 
 
  最多引用文章
 
 
  最新文章
 
 
 
 
网站介绍 | 广告服务 | 招聘信息 | 保护隐私权 | 免责条款 | 法律顾问 | 意见反馈
版权所有 不得转载
沪ICP备 10203777 号 联系电话:021-54428255
  帮助提示    
《我的太学》是一种全新的应用,您在操作中遇到疑问或者问题,请拨打电话13564659895,15921448526。
《我的太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