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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年国家司法考试公司法重点法条(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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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08月11日 共有 261 次访问 【添加到收藏夹】 【我要附加题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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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重点法条」第四条公司股东作为出资者按投入公司的资本额享有所有者的资产受益、重大决策,可据以确定合同履行地(《民法通则》第88条);(4)在一般情况下,「重点法条」...第三条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是企业法人。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股份有限公司,其全部资本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所持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第十三条公司可以设立分公司,分公司不具有企业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公司承担。公司可以设立子公司,子公司具有企业法人资格,依法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相关法条」本法第2条;《民法通则》第36、48条。「意思分解」1以出资人的责任形式划分,在历史上有无限公司、两合公司、股份两合公司、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五种,我国《公司法》仅规定了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有限公司与股份公司都是法人,属于我国法人分类中的企业法人。2有限公司与股份公司最重要的区别在于后者将全部资本分为等额股份,而前者不作此划分。3所谓公司(法人)的有限责任,实质是指公司股东对公司承担有限责任(仅以出资额或所持股份为限),而公司本身对其债务则是以其全部财产承担责任的。4依第13条,分公司与子公司最大区别在于后者是独立企业法人,承担独立责任,而前者只是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无独立责任能力。与分公司对应的是总公司,与子公司对应的是母公司。「重点法条」第四条公司股东作为出资者按投入公司的资本额享有所有者的资产受益、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公司享有由股东投资形成的全部法人财产权,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责任。公司中的国有资产所有权属于国家。「意思分解」1公司股东的资产一投入公司,该资产即转归公司法人所有,公司股东获得股东权,但丧失对资产(投资)的所有权。2股东权主要有三项内容:(1)资产受益;(2)重大决策;(3)选择管理者。3公司法人财产权、公司法人人格、公司独立责任是公司法人的三大构成要素,缺一不可。「重点法条」第九条依照本法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必须在公司名称中标明有限责任公司字样。依照本法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必须在公司名称中标明股份有限公司字样。第十条公司以其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为住所。「相关法条」《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11~12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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