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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年国家司法考试公司法重点法条(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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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08月11日 共有 259 次访问 【添加到收藏夹】 【我要附加题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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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十三条股东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拿出雕梁画栋之术,具体比例由公司章程规定「重点法条」第四十一条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第四十二条股东会的首次会议由出资最多的股东召集和主持,依照本法规定行使职权。第四十三条股东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定期会议应当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按时召开。代表四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三分之一以上董事,或者监事,可以提议召开临时会议。有限责任公司设立董事会的,股东会会议由董事会召集,董事长主持,董事长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时,由董事长指定的副董事长或者其他董事主持。「相关法条」本法第104、106条。「意思分解」1第41条确立了有限公司表决的基本规则——资本多数表决规则,第106条也确立了股份公司表决的该规则。该规则是两类公司资合性的最好例证。2特别注意有限公司股东会首次会议的召集和主持者(第42条)及以后会议的召集者与主持者为何(第43条)。3了解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临时会议召开的提议者为:代表1/4以上表决权的股东,1/3以上董事,或者监事。4股份有限公司在以下情形召开临时股东大会:(1)董事人数不足本法规定的人数或者公司章程所规定人数的2/3时;(2)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股本总额1/3时;(3)持有公司股份10%以上的股东请求时;(4)董事会认为必要时;(5)监事会提议召开时。(第104条)应当每年召开1次年会。有以上情形之一的,应当在2个月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不要混淆」股份有限公司是最纯粹的资合性公司,其贯彻资本多数决规则也很彻底,但有限公司尚具有一定的人合性,所以在确立资本多数决规则为议决的基本原则的同时,也承认了“头数主义”的例外适用情形(第35条)。「重点法条」第四十五条有限责任公司设董事会,其成员为三人至十三人。两个以上的国有企业或者其他两个以上的国有投资主体投资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其董事会成员中应当有公司职工代表。董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选举产生。董事会设董事长一人,可以设副董事长一至二人。董事长、副董事长的产生办法由公司章程规定。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第四十七条董事任期由公司章程规定,但每届任期不得超过三年。董事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董事在任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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