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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年国家司法考试民诉法修改的三大看点
作者:互联网 申领版权
2010年08月11日 共有 277 次访问 【添加到收藏夹】 【我要附加题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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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案件,询问有关事项,但是有两种情形不受两年的限制民诉法的修改主要集中体现在三个方面,一是删去企业法人破产还债程序的规定,二是对再审程序作了大幅修改,三是完善了执行措施,加大了执行力度。这将有利于缓解现实中申诉难和执行难的现象。一、删去了第十九章“企业法人破产还债程序”主要是因为《企业破产法》的出台和实施,此章规定已无多大意义。二、关于再审1、当事人申请再审的方式第一百七十八条修改为:“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认为有错误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但不停止判决、裁定的执行。”将当事人申请再审的指向明确为上一级人民法院,删去了“原审人民法院”。这项规定从制度层面上减少了原审人民法院对再审案件推诿的情形,有利于保证对再审案件的审查,更加有利于当事人。2、明确了当事人申请再审的具体事由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的;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未经质证的;对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书面申请人民法院调查,人民法院未调查的;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违反法律规定,管辖错误的;审判组织的组成不合法或者依法应当回避的审判人员没有回避的;无诉讼行为能力人未经法定代理人代为诉讼或者应当参加诉讼的当事人,因不能归责于本人或者其诉讼代理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的;违反法律规定,剥夺当事人辩论权利的;未经传票传唤,缺席判决的;原判决、裁定遗漏或者超出诉讼请求的;据以作出原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的。对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裁定的情形,或者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与原民诉法的规定相比,主要细化了违反法定程序规定的情形。再审程序在中的地位一直比较重要,大幅度的修改必定成为考察的重点,务必引起注意。3、法院的审查程序修改后增加了一条,作为第一百八十条:“当事人申请再审的,应当提交再审申请书等材料。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再审申请书之日起五日内将再审申请书副本发送对方当事人。对方当事人应当自收到再审申请书副本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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