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是量的规定性,曹某的行为属于强奸未遂还是强奸中止,主观上自动放弃了犯罪意图本案中的重复侵害行为能否构成强奸罪的中止[案情]2007年2月15日晚,曹某与张某某在舞会上相识,两人很投缘,凌晨0时许,曹某主动送张某某到酒店休息,到酒店房间后,曹某见有机可乘,遂提出与张某某发生性关系的要求,张某某不允,曹某淫相毕露,采取骑压的暴力手段控制被害人的身体,欲对其实施奸淫,被害人张某某竭力反抗,大声喊叫,并用手机给同事发了求救短信,曹某见状松开了被害人,不久曹某又再次采取骑压控制被害人身体的手段欲行强奸,遭到被害人的强烈反抗和大声喊叫,曹某最终放弃了强奸行为,松开了被害人自行离去。许久,张某某的同事赶至酒店,报警案发。[分歧]本案审理中,对犯罪分子曹某违背妇女意志,使用暴力手段强行与被害妇女发生性关系的行为构成强奸罪无疑义,但对曹某犯罪中存在重复侵害行为能否构成强奸罪(中止)存在争议,有人认为,曹某违背被害人的意志,使用暴力手段强行与被害妇女发生性关系,遭到被害人的极力反抗和叫喊未能得逞,属于意志以外的因素,被迫停止犯罪的,且曹某先后两次实施强奸行为,不符合犯罪中止的彻底性特征,其行为应当以强奸罪(未遂)论处。笔者更倾向于本案曹某构成强奸罪(中止)。[评析]犯罪未遂是指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意志以外的原因应当存在两方面内涵:一是质的规定性,犯罪分子自认为存在阻碍其完成犯罪的原因:1、犯罪分子本人以外对完成犯罪具有阻碍作用的因素包括物质障碍、环境时机、被害人反抗、第三人界入、自然力量等方面;2、犯罪分子自身对完成犯罪具有阻碍作用的因素包括能力不足、体力不佳、经验缺乏等方面;3、犯罪分子主观认识错误(对象、工具等)。二是量的规定性,上述原因足以阻止犯罪分子完成犯罪,如果不能足以改变犯罪分子的主观意志去完成犯罪,而犯罪分子自动放弃犯罪的不应视为意志以外的原因。当有外因存在时,如何把握犯罪分子心中“量”的尺度呢?笔者认为应对外因(外界阻止因素)与内因(犯罪分子主观心理)作一个客观的分析比较,即如果出现的外因不足以阻止犯罪的完成,而行为人认为足以阻止其犯罪行为而放弃犯罪的视为犯罪未遂。相同的,如果出现的外因客观上可以阻止犯罪行为,而行为人认为不足以阻止犯罪行为而自动彻底放弃犯罪的认定为犯罪中止,所以内因才是区分犯罪未遂与犯罪中止的关键。本案中,曹某的行为属于强奸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