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法1、考点:无效婚姻的表现形式所谓无效婚姻,是指不符合结婚法定条件程序,而在法律上不具有婚姻效力的婚姻。无效婚姻包括以下两类:有违反《婚姻法》行为的的婚姻。一般指不符合婚姻法定条件的婚姻,包括非自愿的;当事人一方或双方未达到法定婚姻婚龄的;已有配偶的;属于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的,患麻风病或性病未治愈的等。登记时弄虚作假,骗取结婚证明的婚姻。包括婚姻当事人或第三者故意隐瞒真实情况。伪造结婚证件,冒名顶替登记结婚等违法成立的婚姻。2、考点:夫妻共有财产的范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3条规定: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转业军人所得的费、转业费、结婚时间10年以上的,应按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军人从带回医药补助费和回乡生产补助费,应归本人所有。第6条规定:一方婚前个人所有的财产,婚后由双方共同使用、经营、管理的,房屋和其他价值较大的生产资料经过8年,贵重的生活资料经过4年,可视为夫妻共同财产。该意见第15条规定:离婚时一方尚未取得经济利益的知识产权,归一方所有。第7条规定:对个财产还是夫妻财产难以确定的,主张权利的一方有责任举证。当事人若举不出有为证据,人民法院又无法查实的,按夫妻共同财产处理。第7条规定:对个人财产还是夫妻财产难以确定的,主张权利的一方有责任举证。当事人若举不出有力证据、人民法院又无法查实的,按夫妻共同财产处理。4、考点:离婚后的经济帮助婚姻法第33条规定:离婚时,如一方生活困难。另一方应给予适用的经济帮助。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另外,在司法实践中,要求帮助的方一必须要有经济负担能力。同时,被帮助的一方若已再婚,帮助方的此项义务也因之而免除。5、考点:离婚前所欠债务的清偿。婚姻法第32条规定: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以共同财产偿还。如该项财产不足清偿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男女一方单独所负债务,由本人偿还。继承法1、考点:收养关系中子女与生父母的关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事政策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33条和《收养法》第29条的规定,收养关系解除后,未成年的被收养同其生父母之间的权利义务自行恢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