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一题下一题
跳转到
 
 
  世界如此多姿,发展如此迅速,窥一斑未必还能知全豹。但正如万花筒一样,每一个管窥都色彩斑斓。  
 
 
  知识通道 | 学习首页 | 教师首页 | PK首页 | 知识创造首页 | 企业首页 | 登录
 
本文对应知识领域
2007年司法考试二卷指导行政法总结
作者:互联网 申领版权
2010年08月11日 共有 558 次访问 【添加到收藏夹】 【我要附加题目
受欢迎度:
    一、主体一、确认被告-行政主体确认规则(一)一般确认规则就是权、名、责(1)权(固有职权和授权-法律、法规、规章)、授权与委托的区别(2)名——一般有权即有名,有名即有权,例外:有名无权、有权无名。(3)责任3、追加被告(通知但不追加的,作为第三人)变更被告(法院通知,原告不同意的驳回起诉)-看诉讼能否进行(三)行政赔偿义务机关-谁损害谁被告即行政主体。3种例外:1、被撤销的行政机关,由行使其职权的机关,无则由撤销机关2、复议加重损害的,复议机关就加重的损害赔偿作为义务机关3、恢复执行-申请执行的机关(四)刑事赔偿义务机关-司法机关-即公检法监狱)。林红潮:赔后不赔前,赔前不赔后。(见其讲义)1、一般规则-后置原则,以最后作出错误决定的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2、例外——二审改判无罪的,作出一审判决法院和检察院逮捕和公诉不是同一检察院的(由公诉的检察机关而非逮捕的检察机关)作为共同赔偿义务机关。若二审发回重审,一审改判无罪的视为二审直接改判无罪(作出一审判决法院和检察院)三、行政相对人-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复议申请人、原告、赔偿请求人)1、资格的转移-原告、复议申请人资格的转移(是转给近亲属)、赔偿请求人是转给继承人2、原告确认规则——与具体行政行为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扩大了范围,不仅是行政相对人(1)(2)(3)(4)扩大的趋势:(5)联营、合资、合作企业的各方(以自己的名义)(6)农村土地承包人等土地使用权人(7)非国有企业被撤销、注销、合并等(不存在),诉讼主体资格仍存在(该企业或法定代表人-以自己名义)(8)股份制企业的股东大会、股东代表大会、董事会等(职工代表大会)可以起诉3、行政法上的第三人——相当于当事人,都有独立的诉求(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上诉)能否提起管辖权异议-

 

相关新闻

《2009司考无敌笔记》司考周报
刑法渎职罪
刑法贪污贿赂罪
刑法危害国防利益罪
刑法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
刑法侵犯财产罪
刑法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
刑法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
刑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刑法危害国家安全罪

您可能对这些感兴趣  

自己的想法续
自己的想法
自己的经历
法律讲座
律师思维模式及举列子
做律师的收获
像律师那样思考
自己的看法
拜师的方法
律师守则三

题目筛选器
日期:
类型:
状态:
得分: <=
分类:
作者:
职业:
关键字:
搜索

 
 
 
  焦点事件
 
  知识体系
 
  职业列表
 
 
  最热文章
 
 
  最多引用文章
 
 
  最新文章
 
 
 
 
网站介绍 | 广告服务 | 招聘信息 | 保护隐私权 | 免责条款 | 法律顾问 | 意见反馈
版权所有 不得转载
沪ICP备 10203777 号 联系电话:021-54428255
  帮助提示    
《我的太学》是一种全新的应用,您在操作中遇到疑问或者问题,请拨打电话13564659895,15921448526。
《我的太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