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主体一、确认被告-行政主体确认规则(一)一般确认规则就是权、名、责(1)权(固有职权和授权-法律、法规、规章)、授权与委托的区别(2)名——一般有权即有名,有名即有权,例外:有名无权、有权无名。(3)责任3、追加被告(通知但不追加的,作为第三人)变更被告(法院通知,原告不同意的驳回起诉)-看诉讼能否进行(三)行政赔偿义务机关-谁损害谁被告即行政主体。3种例外:1、被撤销的行政机关,由行使其职权的机关,无则由撤销机关2、复议加重损害的,复议机关就加重的损害赔偿作为义务机关3、恢复执行-申请执行的机关(四)刑事赔偿义务机关-司法机关-即公检法监狱)。林红潮:赔后不赔前,赔前不赔后。(见其讲义)1、一般规则-后置原则,以最后作出错误决定的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2、例外——二审改判无罪的,作出一审判决法院和检察院逮捕和公诉不是同一检察院的(由公诉的检察机关而非逮捕的检察机关)作为共同赔偿义务机关。若二审发回重审,一审改判无罪的视为二审直接改判无罪(作出一审判决法院和检察院)三、行政相对人-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复议申请人、原告、赔偿请求人)1、资格的转移-原告、复议申请人资格的转移(是转给近亲属)、赔偿请求人是转给继承人2、原告确认规则——与具体行政行为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扩大了范围,不仅是行政相对人(1)(2)(3)(4)扩大的趋势:(5)联营、合资、合作企业的各方(以自己的名义)(6)农村土地承包人等土地使用权人(7)非国有企业被撤销、注销、合并等(不存在),诉讼主体资格仍存在(该企业或法定代表人-以自己名义)(8)股份制企业的股东大会、股东代表大会、董事会等(职工代表大会)可以起诉3、行政法上的第三人——相当于当事人,都有独立的诉求(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上诉)能否提起管辖权异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