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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6年国家司法考试试卷四第六题我来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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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08月11日 共有 359 次访问 【添加到收藏夹】 【我要附加题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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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明鉴法的价值是实现公正的前提2006年国家试卷四第六题我来答(一)2006年国家试卷四第六题第一问某民法典第一条规定:“民事活动,法律有规定的,依照法律;法律没有规定的,依照习惯;没有习惯的,依照法理。”但刑法中却明确规定:“法无明文不为罪。”即实行罪刑法定原则。这似乎相互矛盾,但却透射着人类理性的光芒,说明——明鉴法的价值是实现公正的前提。民事活动是人们在社会相互交往中发生的活动,仅涉及民事主体的一般人身权和财产权,主要不涉及人身自由和生命的剥夺与限制。所以,民事活动中,法律有规定的,依照法律;没有法律的规定的,依照习惯;没有习惯的,可以依照法理。这样做,一方面保证了民事法律的贯彻施行;另一方面,在法律没有规定而法官又不得在法律无明文规定时拒绝裁判的情况下,也能保证使民事活动和民事司法得以正常、健康进行。有利于民事活动和司法工作的开展,促进和保障社会生活的和谐稳定以及社会经济的发展。而刑事行为,是涉及剥夺人的自由和生命的重大行为,其结果涉及到对人的生杀予夺,人的自由一旦被非法剥夺,因时光不能倒流而不能恢复原样;人的生命一旦被错误剥夺,因人死不能复生而不可再生。所以,人们对刑事行为的规范必须十分的严格,法律无明文规定的,不能为罪,法无明文规定的,不能处罚。法律是人们社会生活中的行为准则,法律的基本价值包括自由、秩序、正义、利益等因素,其中,自由处在法的价值的顶端,代表人的最本质的需要,正义是自由的价值外化,它成为自由之下制约其他价值的法律标准;而秩序则表现为自由、正义的社会状态,必须接受自由、正义标准的约束,当以上价值之间发生冲突时,在先的价值优于在后的价值。而人的生命、自由是高于一般人身权和财产权的,以至在法律规定乃至证据规则等各方面,刑事法律都要严于民事法律。说到底,明鉴法的价值是实现公正的前提,“法律是人民自由的圣经”,法律乃善良与公正之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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