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应掌握的教材内容教材关于立案管辖的规定:1、公安机关直接受理的刑事案件《刑事诉讼法》第18条第1款规定:刑事案件的侦查由公安机关进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法律的除外规定的指:(1)《刑事诉讼法》第4条规定:国家安全机关依照法律规定,办理危害国家安全的刑事案件,行使与公安机关相同的职权。(2)《刑事诉讼法》第18条第2款规定的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的刑事案件。(3)《刑事诉讼法》第25条规定:保卫部门对内部发生的刑事案件行使侦查权。2、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刑事案件《刑事诉讼法》第18条第2款规定:贪污贿赂犯罪,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渎职犯罪,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拘禁、刑逼供、报复陷害、非法搜查等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犯罪以及侵犯公民权利的犯罪,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对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其他重大的犯罪案件,需要由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时候,经省级以上人民检察院决定,可以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人民检察院直接自行侦查的案件主要有以下三类犯罪案件:(1)贪污贿赂犯罪。这类犯罪是指刑法分则第八章规定的国家工作人员贪污案、贿赂案、挪用救灾、抢险等款物案、挪用公款案、巨额财产不明案、隐瞒不报境外存款案等等。(2)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渎职犯罪。根据刑法分则第九章的有关规定,这类犯罪包括玩忽职守案、泄露国家秘密案、徇私枉法案、徇私舞弊案、私放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罪犯案,等等。另外,刑法分则第四章第248条规定的监督监管人员殴打、体罚、虐待被监管人罪,由人民检察院管辖。(3)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侵犯公民人身权利和权利的犯罪。主要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拘禁案、刑逼供、报复陷害案、非法搜查案以及破坏选举案、非法剥夺宗教信仰自由案、侵犯少数民族风俗习惯案、侵犯公民通信自由案,等等。除上述三类犯罪案件外,《刑事诉讼法》第18条第2款规定了“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其他重大犯罪案件”,对此应理解为是人民检察院以立案侦查的方式,加强对公安机关立案侦查活动的个案监督。对于大部分刑事案件的立案侦查活动应当严格依照刑事诉讼法的规定进行,只有当出现极个别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其他重大犯罪案件,确实不宜由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必须让人民检察院直接管辖的,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