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革新开放以来越南妇女地位的变化
作者:吕亚军/金国兴 申领版权
2010年12月04日 共有 4128 次访问 【添加到收藏夹】 【我要附加题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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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86年开始的革新开放是越南社会的一次重大变革。在革新开放中,越南不仅实现了经济的快速增长,而且社会结构、政治制度、观念形态也发生了一定的转变。以往的研究多集中于革新开放性质、特点、历程、对经济社会带来的影响等方面,尤着力于革新开放对越南经济所有制、劳动力转移、城市化和工业化等宏观经济方面的影响,较少将研究目光投向革新开放的社会影响。本文力图梳理出革新开放后越南妇女地位的变化历程,分析其变化的原因,探索其仍存在的不足,以借此加深我们对越南革新开放的理解。文中的不妥错谬之处,敬请方家批评指正。
    一、妇女经济地位的提高
    随着革新开放的成功实施,越南的经济所有制逐渐从官僚集中统包统给体制[1](P163)转变为社会主义定向市场经济体制[2](P2)。个人在经济中的能动性和自主性得到了极大的提升,开始成长为经济活动中的主体。在这股市场经济浪潮中,越南妇女对经济社会发展的推动作用也逐渐得到了展现。
    首先,从事农业生产的妇女人数和比例大幅提升。农业长期以来一直是越南经济的支柱产业。但在革新开放前,越南的粮食却依赖进口。革新开放后,越南的农业发展迅速。至20世纪90年代前期,越南一直稳居世界第三大米出口国的地位[3](P276)。在农业对经济的重要性日益凸显的情况下,从事农业生产的劳动者对经济发展所起的作用自然不可忽视。女性是越南农业劳动的主力军。1989-1999年间,妇女占农业劳动力的比例从54%上升至60%,从事农业部门工作的妇女占女性劳动力的比例从68%上升至73%。同期,男性农民的人数每年下降0.3%,女性农民的人数每年增长0.9%。在此期间,92%的新从事农业的劳动力是妇女,男人则转移到非农业部门就业[4]。超越传统的女性角色转而从事产生经济效益的社会劳动,这是妇女所取得的一大进步。妇女参与农业劳动这在很大程度上改变了分离式的夫妻角色关系,使得妇女拥有了与男性相对称的权利和地位。
    其次,在非农业部门就业的女性人数有所增加。革新开放在很大程度上解除了限制妇女从事工资就业的障碍。越南1992年宪法第5章第52条明确规定:全体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第3章第40条明确指出:国家、社会、家庭和公民有责任保护关心妇女儿童。在种种鼓励妇女就业的政策措施的推动下,妇女不仅继续在农业生产中发挥主要作用,而且越来越广泛地在第二产业或第三产业中实现就业。据统计,越南妇女占农村劳动力总数的49%,城市劳动力总数的46%[5](P17)。在非农业部门工作的妇女比例从1992年的17%提高到1997年的39%[6](P42)。为了最大限度地保障工作安全和提高自身收入,妇女除了谋求在正规部门就业外,还积极地寻找自我就业的机会。约有89%的同时从事一种以上职业的妇女是自我就业者[5](P20)。妇女就业形式的多样化意味着妇女就业机会的增多和收入的提高。这有利于增强妇女的独立性,发挥妇女的积极性和创造力。
    第三,妇女财产所有权得到确认。革新开放前,女性户主尚不具有独立的经济地位。比如,农村的女性户主对其耕种土地的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权利就受到了较大的限制。在革新开放前,越南农村80%,的土地使用证是以男性户主或家庭中男性成员的名字登记的。这是妨碍妇女向政府机构申请贷款的最大障碍。由于很难获得政府的低息贷款,因此女性户主进行生产和扩大再生产的能力也受到了影响。在革新开放后,这一排斥妇女拥有固定资产的现象出现了松动。1995年的《民法》和2000年的《婚姻与家庭法》都规定,妇女与其丈夫一样有权在需要登记的财产所有证上署名。这使得妇女能够实现在财产所有权与土地使用权方面享有与男子平等的权利。为了对离婚案件中的财产分割做出公平的判决,《婚姻和家庭法》还保证夫妻离婚时在分割共同财产,特别是分割土地使用权和住房方面的平等,规定一切有价值的财产都必须以夫妻双方的名义进行登记。2003年修订的《土地法》第48条规定,如果土地使用权是夫妻的共同财产,则土地使用证必须列有夫妻双方的姓名。这条新规定将使《婚姻和家庭法》中规定的夫妻共同财产的登记更加容易,同时保证了妇女对土地的使用。革新开放后,越南妇女正式在法律上拥有平等的财产权,越来越多的家庭开始以夫妻共同的名字来登记财产。
    总的看来,革新开放使妇女经济地位发生了很大的提升,不仅就业途径和范围发生了明显的扩展,而且对动产和不动产的所有权也得到了法律的明确保障。这种改善一方面得益于越南政府的制度扶持,另一方面也得益于越南经济发展水平的提高和经济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化。
    二、妇女政治地位的提升
    赋予妇女与男性同等的平等权利是社会进步的标志。早在女性运动掀起第一次浪潮的时代,这一观点就在天赋人权思想的启发下成为当时女权运动关注的中心:“规范两性之间的社会关系的原则——一个性别法定地从属于另一性别——其本身是错误的,而且现在成了人类进步的重要障碍之一。”[7](P225)当时的女权运动者进而提出,在法律上赋予女性与男性平等的选举权和参政权,提高妇女素质,改善妇女地位。在越南推行革新开放后,通过给妇女赋权以提高社会的开放程度,增强政治体制的活力和吸引力日益成为越南领导人的共识。在这种情况下,越南妇女的政治地位有了一定的提升。
    第一,参与政治投票的妇女不断增多。政治投票是公民个人在竞争性政策之间或政治和公共职位候选人之间、或其他有争议的政治问题面前表达其政治偏好或政治态度的一种政治行为方式[8](P340)。越南1992年宪法第5章第54条明确规定:公民不论其民族、性别、社会地位、信仰、宗教、文化程度、职业、居住期限,只要符合法律规定,年满18周岁即有选举权,20周岁以上即有权被选入国会和地方人民议会。这一规定从法律上消除了阻碍妇女参政的限制,有助于保护妇女的参政积极性。与过去选举中的被动性很高不同,革新开放后妇女选民在选举中表现的热情和主动精神大为提高,她们在更大的程度上是根据自己的意愿去投票。
    第二,担任公务员的妇女逐渐增多。自越南独立后,保障男女的平等权利就成为越南历次宪法不断重复和强化的内容。虽然女性借此享有了选举和被选举权等形式上的平等权利,但由于现存的结构性障碍以及对女性的偏见,因此女性在政治生活领域中的地位是比较薄弱的。革新开放前,妇女在越南国会、各级人民委员会和各级政府中任职的人数和比例都与男性有着较大的差距。为了改变在公共领域中存在的对女性的历史偏见,越南政府采取了比例代表制,规定各级各类行政机构中应当有适当数额的妇女代表并逐步提高妇女代表的比例。1993年7月,越共政治局发布04-ND/TW号决议宣布:应该增加妇女在越共中央委员会和政府所有部门权力岗位上的人数。1994年,越共中央委员会发布第37号指令称:要推进妇女对政治领导权的参与,20%的被选举职位应由妇女担任。这样,在比例代表制的大力推动下,1986-2002年期间,妇女在越南国会中的比例从18%升至26%,在县级人民委员会中任职的妇女比例从19%升至20%[5](P28)。比例代表制的推行在一定程度上改变了男女在参政起点上的不平等,有助于妇女政治地位的提升。
    第三,妇女的政治结社活动逐步兴盛。政治结社包括组织或者参加政党活动和参加社团活动[5](P28)。在社团活动方面,越南妇女通过参加越南妇联、妇女进步全国委员会以及其他直接关注性别问题并接受政府资助的非政府组织来实现自身的利益诉求和政治主张。妇女在这些组织的领导者中所占的比例较大,从乡、县、省到中央层级,70%的主席和副主席都是妇女[5](P7)。拥有超过1100万成员的越南妇联是越南妇女参政议政的重要途径。1988年,越南政府发布第163号政府法令规定,各级政府在开展与妇女儿童有关的讨论、计划或政策时,必须咨询越南妇联的意见并且要使其参与政策的制订。这就大大提高了越南妇联在政治决策中的影响力。与此同时,越南妇联利用自身完善的组织体制和强大的动员能力,在许多与妇女切身利益相关的政府项目和政策法规的执行中也发挥了积极的作用。如小额信贷和小型企业发展项目、母亲与孩子的健康和家庭计划、识字项目、农业扩展和反家庭暴力运动等。
    总的来说,革新开放后越南妇女的政治地位有了明显的提升,不仅其登上政治舞台的权利得到了保障,而且其参政议政的广度和深度也得到了加强。这种提升有助于提高越南妇女整体的素质,并能使其在政治实践中不断克服自身劣势。此外,由于政治权力在社会管理和利益分配方面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因此妇女政治地位的提高将为妇女在就业、教育等方面的发展创造有利的条件。
    三、妇女社会地位的改善
    妇女的社会地位是一个集合概念,包括多方面的指标,具体是指妇女在法律、教育、健康等方面所取得的与男性相对而言的条件和状况。自革新开放以来,越南政府在经济体制转轨的进程中逐渐转向以人为本的治国道路,注意调动和发挥妇女在经济生活中的角色和作用,从而使妇女的社会地位有了较大的改善。
    第一,妇女获得参与社会经济活动的法律保障。1946年的越南宪法是越南首次将妇女的法律权利制度化。此后,保护与尊重妇女的权利成为越南政府的一个主要政策原则并反映在越南此后的立法中。1982年越南政府批准了《消除对妇女一切歧视的公约》,这就促使政府必须适应保障和提高妇女权利的国际潮流。此后,强调性别平等的国家政策或战略不断出台。2002年,越南政府提出《至2010年提高越南妇女地位全国战略》强调:男女在经济机会、人身和财产权、婚姻和家庭事务、政治参与、公共管理等方面享有同等的公民权;法院和各类机构要保护这些权利;刑法和刑事诉讼法也要保护妇女免于暴力的侵害。2003年,越南政府发布的《削减贫困与发展综合战略》在性别平等部分提出:要采取具体行动以确保妇女“能履行自身职责,并在平等基础上充分参与所有活动,尤其是工业化与现代化进程中的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活动”。除强调要平等获得工作岗位外,战略还强调要平等获得教育、健康照料与家庭计划服务、缓解家务负担。2006年11月21日,越南国会批准并通过了性别平等法律草案。草案总计六章44条,包括政府、国家机关、其他机构与组织、家庭和公民在确保社会性别平等实现上所承担的责任;检查、监督、处置与惩处违背性别平等法律的行为。不同于以往仅要求实现平等待遇的性别政策,这一法律草案更关注实质上的平等,更强调结果平等。草案明确提出越南性别平等的目标:消除性别歧视;在包括社会经济领域和发展进程在内的所有领域给予男女同等机会;在所有领域构建并强化男女之间的合作与支持。从性别平等的法律原则和法律精神发展到性别平等的专门法律,这既是越南政府在构建性别平等方面所做出的重大贡献,也是越南妇女社会地位上升的重要保障和具体体现。
    第二,接受各级教育的女性比例不断提高。作为一种能有效改变不平等状况的因素,教育在现代社会中对改变社会阶层的分布、增强社会流动性方面的作用日益明显。特别是在经济不太发达的发展中国家,教育与土地、财富等资源一起成为一种稀缺资源而备受重视。革新开放前,越南妇女在各级教育中的人数和比例都较低。1946年宪法赋予男孩与女孩同等的受教育权利。但在5岁以上的儿童中,仍有12%的女童和7.5%的男童从未上过学[5](P21)。革新开放后,城市地区的教育开放程度明显提高,接受各级教育的妇女人数和比例都呈明显上升趋势。90%的越南成年男性与79%的成年女性都接受过教育。截至20世纪90年代,女生约占越南各级学校学生总数的50%。1991-1999年间,小学女生的比例从46%提高至47.5%;初中女生的比例从45.8%提高至46.6%;高中女生的比例从45.2%提高到46.3%;大学女生的比例从24.9提高到44.3%[10]。妇女受教育程度的提高和受教育面的扩大,能增强妇女在经济生活中的竞争力和在政治生活中的敏感性。较之以往,妇女更易感受到自身所遭受的歧视,更不能容忍自身所面临的不平等待遇,这有助于妇女在认知自身能力的基础上采取切实行动去改变现状。
    第三,妇女的健康状况有了明显改善。妇女承担孕育新生命的特殊职责,因此,妇女健康的实现对社会的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意义。妇女的健康包括与男子相同的获得健康保健权、疾病治疗权、基本营养权、性生活权,还包括妇女在怀孕、生育、哺乳期间的相关权利[11](P104)。这样,衡量妇女健康状况的相应指标就包括死亡率、患病率、预期寿命、人工流产率、避孕率、孕产妇死亡率等。革新开放后,越南在健康照料上取得了长足的进展,不仅健康设施得到升级换代,而且公民获得公共健康照料的方式也得到了改善。几乎所有社区都有一个健康中心,其中30%的社区有一名医生,82%有一名助产士或产科助手。1987-1990年,女性的平均预期寿命从62.9岁提高到64.8岁,男性则从58.5岁提高到60.4岁[12](P688)。1989-1999年,分娩并发症降低了52%,产妇死亡率从2‰降至1‰,生育率从3.8降至2.3。妇女的粗生育率从30.1‰降至19.9‰[13](P40)。自20世纪80年代开始,越南的产妇死亡率急剧下降,现在维持在1.3‰的较好水平[14](P28)。越南妇女健康状况的明显改善得益于越南宏观经济形势的好转和政治体制的民主化。而妇女身体素质的提高又反作用于经济社会的发展,它为社会生产和再生产提供了充足的劳动力,并为政治活动准备了精力充沛的组织者和参与者。
    总的看来,革新开放后越南妇女的社会地位有了较大的提升,不仅其平等权利得到专门立法的原则保障,而且其在教育、卫生保健等实际生活中也受惠良多。越南妇女社会地位的高低及其变动受到政治、经济、法律、家庭、文化教育、传统观念和社会风俗等多方面因素的影响。它与妇女的经济地位、政治地位共同构成一个系统整体,成为衡量越南性别平等的事业进展的一个重要标尺。
    四、妇女地位提高中存在的局限性
    革新开放以来,越南妇女的地位确实发生了明显的提升。妇女的权益和权利不仅获得国家法律的保障,而且逐渐形成了男女平等的社会氛围。但需要指出的是,实现性别平等是一个艰巨的任务,它需要付出长期的不懈努力。因而,在制度、文化、观念等因素的制约下,越南妇女的地位提升中还存在着以下的局限性:
    第一,就业中的性别横向隔离。虽然越来越多的妇女参与了农业生产并为越南农业的发展做出了重大的贡献,但农业的女性化并不一定意味着女性决策地位的提高。农业的女性化一方面说明从事农业的妇女人数增多,另一方面则反映了农业收入相对于其他行业收入的下降。越南农村妇女平均每天劳动18个小时,承担了农业劳动量的60%,但其平均收入仅有男性的72%[15](P1)。此外,女性在获得农业推广服务、贷款与土地等方面受到限制,在获得非农业的就业机会上存在困难。妇女不成比例地集中于农业部门从而造成这一部门就业的性别横向隔离。而妇女在非农业部门的就业也具有较明显的横向隔离特征。妇女大量就业的非农业部门或者与农业有着密切的联系或者是传统的女性行业。据统计,1998年78%的有工作的越南妇女都从事某种与农业有关的生产[5](P21)。比如,她们在农业生产中种桑养蚕、烘烤食物、从事米面水果的晒干以及药茶、糖、熏肉的生产;在制造业中装订书籍、生产医疗药瓶、皮鞋、书包、衣服、陶瓷器、刺绣、编织地毯;在旅游业中经营旅馆饭店、销售纪念品;在服务业中照料儿童和老人、从事家庭教育、理发、担当美容师、缝纫师、饭馆经理、洗衣店女工。在非农业部门的自我就业中,妇女通常在市场、货摊或街道上从事销售,在服装业与纺织品业中从事生产;男人则更多地从事服装与纺织品生产之外的加工制造以及从事包括运输与建筑业在内的服务业等。即使是那些能力突出、有一定资本的妇女脱离了传统的女性行业,涉足男人经常就业的注册商业领域,却常常因为缺乏技术、时间、资源与贷款而导致其创办的企业难以维持下去或发展壮大。就业的横向隔离巩固和强化了对妇女的某些刻板印象,导致妇女要想在经济生活领域实现与男性平等的地位将会面临巨大的阻碍。
    第二,政治领域中的性别纵向隔离。比例代表制不可否认的增加了妇女在政治机构中的代表比例,但在具有较高的技术、责任、地位和收入的职位上,存在女性所占比例相对于男性不断下降的趋势。虽然女国会议员和各级人民委员会女委员的人数有所上升,但这些机构中的关键岗位和重要职务的人选很少是妇女。妇女通常参与的是社会委员会而非战略委员会,如在教育、青年人和儿童委员会占41%、种族理事会中占40%、社会事务委员会中占32%。而在外交事务委员会仅占16%、科学技术委员会占11%、经济与预算委员会占3%。妇女所占的比例较低,远未达到妇女进步第一个行动计划所制订的妇女占高级职位10%的目标[13](P53)。此外,虽然女党员在越共所有党员中所占的比例并不在少数,但在党内的高级职位还是主要由男性把持。在越南重要的权力机关越共中央委员会和越共政治局中,妇女的人数和比例明显不足。在政府各部门中,仅有劳动者、伤残者与社会事务部的部长,儿童保护与照料委员会以及全国人口与家庭计划委员会的领导是妇女。在重要的行政部门中,如农业与农村发展部、教育与培训部、司法部等都没有妇女部长。在2001年越共召开第九次代表大会后,越共政治局中完全没有妇女人选。1996-2006年,妇女在越共中央委员会中的比例从10.6%降至8.7%[5](29)。政治领域中存在的明显纵向隔离现象表明仅在形式上以法律强行规定各类政治机构中妇女代表的比例,而不关注决定妇女参政比例的女性自身的发展和素质的提高,这是难以真正实现性别平等的。
    第三,教育中的性别差异。尽管革新开放为妇女教育水平的提高做出了巨大的贡献,但在受教育程度和人数比例上男女之间仍有很大差距。由于学费高昂以及童工的机会成本,因此生活在贫困家庭、少数民族群体、北部高地、湄公河三角洲、中部海滨地区和中央高地农村地区的妇女,仍然在教育上处于被剥夺的不利地位,无法公平地获得教育机会。这些特定群体的家长将对女性的教育投资视为赔本的买卖,认为即使女儿获得了良好的教育,也会因其长大嫁人而将投资收益带到夫家,因而并不利于其父母家的资源积累和扩大生产。这样,尽管越南政府鼓励各级学校取消性别限制大力招收女生,但在偏远落后地区,这种政策推动并未取得实际的成效。贫困家庭女性在中学教育、职业技术教育中的入学率较低,这直接影响了女性的就业潜力及其在生育选择上的发言权。在农场中做出决策的人通常是男性,即使是女性控制的一些领域,如灌溉等领域也是如此。此外,接受针对农业技术推广的培训、学习访问等活动也存在较大的性别差距。尽管女性从事农业生活劳动的时间要远远高于男性,但男性参加技术培训会议的次数却比女性多[16](P135)。女性从事了耕作总工作量的50.4%和饲养牲畜总工作量的61.45%的劳动,但妇女仅占耕作课程参加者的10%,饲养动物课程参加者的25%[5](P20)。学习考察活动也主要是男性参加。教育领域中性别差异根深蒂固的现象表明要真正的提高妇女的社会地位,不仅需要提高生产力、改进社会分工方式,更需要突破传统道德和道德的惯性以及来自男性社会的习惯势力。
    越南社会存在的性别横向隔离、纵向分化以及男女竞争起点的不平等现象不是革新开放带来的必然结果,而是越南在长期儒家传统观念的影响下形成的经济不发达阶段的产物。这些现象阻碍了越南妇女地位的提升,不利于性别平等的真正实现。
    五、结论
    越南传统社会长期以自然经济为基础,以血缘宗法观念为纽带,以封建等级关系为架构,国家权威和家族权威享有极高的地位。虽然越南在20世纪走上了与其他东南亚国家不同的社会主义发展道路,但在革新开放前其政治经济体制就本质而言还是一种威权体制,即在制度层面表现为权力的高度集中,在目标选择上以国家经济的发展为导向。这种体制由于能有效地调动和整合社会力量,因而在越南获得独立以及实现南北统一的非常时期发挥了突出的作用。但在进入20世纪80年代后,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和市民阶层的兴起,威权体制在民主化浪潮的冲击下承受着日益沉重的负荷与挑战。在此情况下,充分调动妇女的积极性与主动性,动员其广泛参与国家经济社会建设不仅可以化解经济转型引发的社会矛盾和震荡,而且将增强国家体制的活力,有利于体制转型的实现。因此,自革新开放以来,越南妇女在自身收入的提高、生产资料和健康照料服务的获得、高层次教育的接受等方面都有了明显的进步。但由于父权制传统的根深蒂固,越南妇女地位的提高仍存在许多不足:以职业性别隔离为特征的科层制以及妇女群体内部因资源不同而形成的社会分层继续发挥着消极影响。越南妇女这种在横向和纵向上存在的差距和差异凸显了社会的分裂与冲突。这意味着在金融危机的冲击下越南政府要巩固自身的执政地位必须深化对性别问题的认识,寻找新思路谋求新办法。
    收稿日期:2010-01-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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