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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反对性别暴力,保障妇女人权
作者:荣维毅 申领版权
2010年12月04日 共有 2641 次访问 【添加到收藏夹】 【我要附加题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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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政府和非政府组织反对性别暴力所做的努力和成就,与国际妇女人权和反对性别暴力运动的进展及国内社会发展紧密联系。
    一、关于妇女人权与性别暴力的国际共识
    1、妇女人权是普遍人权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
    据《联合国宪章》(1945)“重申基本人权,人格尊严与价值,以及男女与大小各国平等权利之信念”、联合国《世界人权宣言》(1948)提出人人所享有的一切权利和自由(包括“生命、自由和人身安全”、“不得加以酷刑,或施以残忍的、不人道的或侮辱性的待遇或刑罚”)“不分种族、肤色、性别、语言、宗教、政治或其他见解、国籍或社会出身、财产、出生或其他身份等任何区别”等旨在促进男女权利平等的各项国际公约,1979年联合国通过(1981年生效)《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简称《公约》),第一次把性别平等作为普遍人权的组成部分以公约形式确定下来。《公约》界定了“对妇女的歧视”概念,即“基于性别而作的任何区别、排斥或限制”,影响或妨碍妇女“在男女平等的基础上认识、享有或行使在政治、经济、社会、文化、公民或任何其他方面的人权和基本自由”。《公约》要求缔约各国采取适当立法和其他措施,“制裁,禁止对妇女的一切歧视”。1994年维也纳联合国人权大会进一步指出,“妇女和女童的权利是普遍人权不可剥夺、不可分割的有机组成部分”;并指明,在国际、国家和地区不同级别上“确保妇女平等、充分地全面参与政治、公民、经济、社会和文化生活,根除一切基于性别的歧视”是“国际社会的首要目标”。
    2、性别暴力是性别歧视和侵害妇女人权的表现形式
    联合国《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赋予“消除对妇女歧视委员会”(简称“消歧委员会”)监督各缔约国执行《公约》和以“一般性建议”对《公约》更新和扩展的职能。1992年,“消歧委员会”第11届会议通过的《第19号一般性建议:对妇女的暴力行为》指出,“基于性别的暴力”即“因为女人是女人而对之施加暴力,或女人受害比例特大。它包括施加身体的、心理的或性的伤害或痛苦、威胁施加这类行动、压制和其他剥夺自由行动”;确认基于性别的暴力①。属于歧视范畴,由此将反对性别暴力纳入联合国人权框架。1993年,联合国通过的《消除对妇女的暴力行为宣言》指出:“对妇女的暴力行为侵犯了妇女的人权和基本自由,也妨碍或否定了妇女享有这些人权和自由”;“对妇女的暴力行为是严酷的社会机制之一,它迫使妇女陷入从属于男子的地位”。该宣言确认,针对妇女的暴力包括发生在家庭中、社会上以及由国家实施或纵容的暴力;不同场合的暴力包括身体、性和精神上的。中国政府认同这一国际共识,在1994年2月向联合国提交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执行(提高妇女地位内罗毕前瞻性战略)国家报告》中指出,“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的暴力,不仅是巩固发展我国社会安定团结局面的需要,也是维护妇女人权,提高妇女地位的需要”。
    3、国际社会反对性别暴力的途径和行动
    (1)反对性别暴力是历次世界妇女大会的关注。1975年墨西哥城第一次世界妇女大会提出提高妇女地位十年方针,涉及尊严、平等和家庭内部冲突;1980年哥本哈根第二次世界妇女大会提出,妇女应得到保护不受家庭暴力和强奸的侵犯;1985年第三次世界妇女大会通过《到2000年提高妇女地位内罗毕前瞻性战略》,指出对妇女的各种暴力是实现和平及妇女发展目标的主要障碍,提出法律措施、受害者援助、公众意识提高及施暴者教育、建立国家机制等解决途径。1995年北京第四次世界妇女大会《行动纲领》重申并补充了《消除对妇女的暴力行为宣言》中关于基于性别暴力的界定及表现形式,指出“暴力行为或暴力威胁,不论在家中或社区中发生,不论由国家实行或容忍,都会给妇女的生活带来恐惧和不安全感,并且阻碍实现平等、发展与和平目标,妨碍妇女享有人权和基本自由。对暴力行为的恐惧,包括对骚扰的恐惧,妨碍了妇女的流动,限制了她们参加基本活动和获取资源”,并提出国际、国家和地区不同层级反对性别暴力的战略规划。此后,联合国秘书长在回顾95世妇会5年(2000)、10年(2005)、15年(2010)的报告中,都把针对妇女的暴力作为重要议题进行讨论,促进了中国政府和非政府组织的反思和行动。
    (2)反对性别暴力是“三八”妇女节的关注。自联合国1977年确定3月8日为“联合国妇女权益日和国际和平日”(从1975年始)以来,历年“三八”主题多与反对性别暴力相关,如“消除妇女歧视提高妇女地位”(1998)、“赋予妇女权力”(2002)、“两性平等和联合国千年发展目标”(2003)、“妇女与艾滋病毒/艾滋病”(2004)、“两性平等:建造更安全的未来”(2005)、“终止暴力侵害妇女和女孩行为不受惩罚的情况”(2007)、“男女共同努力消除对妇女和女孩的暴力行为”(2009)。历年秘书长的“三八”致辞也都强调反暴力对妇女发展和世界进程的意义,如,使妇女“免于恐惧”是实现千年目标的条件(2002);“改变妇女与男子之间的关系,使妇女在经济上和身体上都更能主宰自己的生活”是影响社会各阶层的深刻革命(2003);“贫穷、虐待与暴力、缺乏信息、年龄较大男子的胁迫”是妇女面临艾滋病脆弱性的根源(2004);“侵害妇女的暴力行为是绝不能容忍的,没有任何可以宽宥的借口”(2004);强调个人和国家责任,“每个人在面对暴力时都有责任采取行动”、“国家有义务保护妇女和女孩不受暴力侵害”(2007),强调男性参与,指出男性参与行动“包括‘白丝带运动’及‘战胜暴力运动’的‘无暴力男子’”(2009)。在中国,自2000年以来,在全国各地普遍开始了以反拐、反家暴普法宣传及对受暴妇女咨询与服务等为核心的“三八”维权周活动,成为纪念“三八”妇女节的主要内容。
    (3)国际机构反对性别暴力的行动。1994年开罗国际人口与发展大会通过的《行动纲领》强调,消除对妇女、女童的一切形式的剥削、虐待、骚扰和暴力,建立男女在性关系和生殖方面的平等关系,是提高妇女在所有生活领域、特别是在性和生殖方面的决策能力的条件。1995年联合国经社理事会出台家庭暴力示范立法框架;1999年联合国将11月25日定为“国际消除对妇女的暴力日”,每年此日,秘书长发布文告,推动反暴力行动。2002年世界卫生组织首次发布《世界暴力与卫生报告》,明确了暴力行为的本质是权力的运用和控制,专章讨论了伴侣暴力和性暴力,青少年暴力、儿童虐待、老人暴力、集团暴力各章也都涉及性别暴力。2005年5月联合国提高妇女地位司专家组会议发布了《打击和消除对妇女的暴力行为的最佳做法》;2006年7月秘书长在联合国大会做《关于侵害妇女的一切形式的暴力行为的深入研究》报告;2008年2月秘书长发起从2008年到2015年实施“共同努力消除对妇女的暴力行为”行动,吁请各国政府、民间社会、妇女组织、青年人、私营部门、媒体和整个联合国系统共同努力,应对遍及全球的对妇女和女孩的暴力问题。国际社会这些举措,促进了中国在性/生殖健康领域、立法/执法等方面反对性别暴力的深入。
    二、中国反对性别暴力进程及成就
    随着国际反对性别暴力进程推进及国内社会发展,在中国政府和非政府组织努力下,自20世纪80年代末90年代初期以来,中国反对性别暴力的运动逐渐深入。
    (一)政府的努力
    1、政治承诺
    1980年7月,在第二次世界妇女大会上,中国政府代表团团长、全国妇联主席康克清代表中国政府签署了《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同年9月,第五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16次会议批准《公约》。中国政府积极履行对《公约》的承诺,将男女平等原则纳入中国各项法律政策。1990年建立了国务院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1992年制订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并于2005年对该法进行了修订;制定与执行了《中国妇女发展纲要》(1995-2000年,2001-2010年),各省、市、自治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和《中国妇女发展纲要》的规定,制定了本地区《实施细则》。按《公约》规定,中国政府先后向联合国消歧委员会提交了6次“关于《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执行情况报告”,并于2006年8月接受了联合国消歧委员会对中国提交的第五、六次联合报告的审议。在向联合国提交的执行95世妇会《北京宣言》和《行动纲领》成果五年报告和十年报告中,中国政府承诺《公约》中关于“消除在有关婚姻和家庭关系的一切事项上对妇女的歧视”规定;强调“政府特别注意以法律和政策调整婚姻家庭中的财产关系、人身保护、家庭暴力、子女抚养等社会关系”。
    2、国家和地方法律进展
    2004年修订的《中国人民共和国宪法》明确规定“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2009年国务院公布了中国第一个《国家人权行动计划(2009-2010)》,在实现和保障妇女人权的七个目标中,包括“预防和打击拐卖妇女犯罪”、“禁止针对妇女的一切形式的家庭暴力,探讨建立预防、制止、救助一体化的反对家庭暴力的机制”等内容。
    有关反对性别暴力的法律进展包括:1991年第七届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21次会议通过《关于严禁卖淫嫖娼的决定》和《关于严惩拐卖、绑架妇女、儿童的犯罪分子的决定》中,确定了参与妇女儿童拐卖、接送、中转、贩卖以及收买包庇均属犯罪行为。1992年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禁止非法拘禁和以其他非法手段剥夺或者限制妇女的人身自由;禁止溺、弃、残害女婴;禁止歧视、虐待生育女婴的妇女和不育妇女;禁止用迷信、暴力手段残害妇女;禁止虐待、遗弃老年妇女:禁止拐卖、绑架妇女;禁止收买被拐卖、绑架的妇女等。1995年8月,国务院颁布实施《中国妇女发展纲要(1995-2000)》,把“有效遏制对妇女的暴力侵害及拐骗、买卖妇女的犯罪行为和卖淫嫖娼违法活动”作为保护妇女人身权利的主要目标:2001年5月颁布实施的《中国妇女发展纲要(2001-2010)》明确提出“保护妇女的人身权利,禁止针对妇女的一切形式的暴力”的总目标和降低强奸、拐卖、预防和制止针对妇女的家庭暴力等具体目标。
    2001年4月颁布实施的《婚姻法》(修正),首次提出反对家庭暴力;2005年8月修订的《妇女权益保障法》,进一步明确“禁止对妇女实施家庭暴力”,强调“国家采取措施,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及各机构防治家庭暴力的责任,并首次提出“禁止对妇女实施性骚扰”及受害妇女的相应权利和相关机构的法律责任;增加了“禁止阻碍解救被拐卖、绑架的妇女”,“任何人不得歧视被拐卖、绑架的妇女”等新规定。在已出台的各省、市、自治区《妇女权益保障法》(修订)实施办法中,都有对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及反对性骚扰的相关规定。此外,截至2009年1月,已有21个省、市、自治区人大出台了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的地方法规,有6个省、市、区制定了反家暴的多机构联合文件。2006年12月修订的《未成年人保护法》,增加了“禁止对未成年人实施家庭暴力”,“禁止对未成年人实施性侵害”等条款,规定“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办理未成年人遭受性侵害的刑事案件,应当保护被害人的名誉”。
    3、部门规章与政策进展
    2006年国务院颁布实施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纲要》,对“保障妇女儿童权益”做了专门规定。在反对性别暴力方面,政府各机构加强了责任意识和行动力度,加强了跨部门合作及对民间组织的支持。2007年12月,国务院批准的《中国反对拐卖妇女儿童行动计划(2008-2012)》,是第一个国家级反拐工作指导文件,确定了中国5年反拐工作指导思想、目标任务和战略措施及具体措施与责任分工,成立了由公安部牵头、31个部门组成的国务院反对拐卖妇女儿童行动工作部际联席会议。2009年3月,公安部等29部委联合下发了《〈中国反对拐卖妇女儿童行动计划(2008-2012)〉实施细则》,同年,公安机关再次在全国开展打击拐卖妇女儿童犯罪专项行动。
    其他政府部门的反暴力进展包括:2006年教育部联合十部门出台《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办法》,要求学校建立安全管理制度,以减少对儿童少年的性侵犯案件。2008年3月,最高人民法院应用司法研究所制定的《涉及家庭暴力婚姻案件审理指南》在全国9个基层法院试点,尝试在家庭暴力案件中引入保护令制度,已取得积极成效。2008年7月,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民政等七部委联合颁布了《关于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的若干意见》,对各部门防治家庭暴力的职责做出规定。民政部门积极探索受暴妇女救助机制,截至2009年9月,已在全国近20个省市自治区约60个城市的救助管理站设立了家庭暴力庇护中心。一些地方的检察机关和法院,在提起公诉和判决时,对家庭暴力情节予以更多重视,使一些因长期遭受家庭暴力被迫杀死施暴者的妇女得到从轻或减轻处罚。2007-2010年,卫生部妇社司和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妇幼保健中心与联合国人口基金合作,进行反对针对妇女的暴力医疗干预项目。
    各省市自治区也开展积极行动。2009年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通过的《关于加强对家庭暴力受害妇女司法保护的指导意见(试行)》在省内进行试点。一些地方的公安机关制定了相关政策和措施,对家庭暴力案件单独统计,把防治家庭暴力纳入警察考核体系。湖南省公安厅2009年5月开始,计划在两年内对全省2000多个派出所所长的培训中增加干预家庭暴力内容,已经接受培训的警察提高了干预家庭暴力的意识和能力。
    政府在保障妇女人权和消除对妇女的暴力所采取的措施,包括建立社会化维权机制;各地司法部门与妇联组织合作打击拐卖妇女儿童的国内国际犯罪活动;成立“家庭暴力伤情鉴定中心”、“110家庭暴力报警中心”、“家庭暴力投诉站”、庇护所、法律援助中心等,为受害妇女提供庇护、医疗、心理、法律咨询等方面的帮助。
    (二)非政府组织的努力
    中国政府在反对性别暴力方面的进展及成就,离不开各级妇联和妇女非政府组织的努力,包括开展家庭暴力状况调查,宣传有关性别暴力知识、澄清误区、倡导社会性别平等;呼吁和促进相关立法的完善,等等。
    1、各级妇联的努力和贡献
    全国妇联在反对性别暴力方面的工作包括:(1)推进相关立法。促进反对家庭暴力纳入《婚姻法》、《妇女权益保障法》,积极推进反家暴专门立法。(2)开展国际合作项目。2000年至今,与澳大利亚人权委员会合作开展“中澳人权合作项目”,在上海、辽宁、新疆、山东、湖南等地召开国家级反家暴培训研讨班。2000-2008年与国际劳工组织合作的“湄公河次区域反对拐卖妇女儿童项目”在湄公河次区域5个国家及中国云南省开展;2004-2008年,与国际劳工组织合作开展“中国预防以劳动剥削为目的的拐卖女童和青年妇女项目”;2006-2010年,与联合国人口基金合作开展社会性别平等项目,在浏阳、承德进行了反对针对妇女的暴力项目试点等。此外,全国妇联中国妇女研究会也积极参与相关议题的研究与行动。2005年,与国际劳工组织合作项目“在3+1机制中提高社会性别主流化能力项目”在京召开了“反对工作场合性骚扰国际研讨会”,是首次从人权和法律高度就反对工作场所性骚扰展开的研讨;全国妇联、中国妇女研究会在“北京+10”活动中,组织在京专家学者撰写了中国非政府组织对中国政府执行〈行动纲领〉和〈成果文件〉的评估报告——《中国非政府组织紫皮书》(2004),在“北京+15”活动中,组织全国专家撰写《“北京+15”中国非政府妇女组织报告》(2009),总结了中国反对性别暴力的进展、挑战与对策。此外,各地各级妇联在促进性别平等、反对性别暴力方面做了大量工作。
    2、民间妇女组织的努力和贡献
    95世妇会前,民间组织已开始关注性别暴力问题。95世妇会以来,非政府组织的突出贡献是使家庭暴力、性骚扰从“家庭私事”、“个人隐私”逐渐纳入公共眼界,成为社会应予干预的违法犯罪行为及关系妇女人权、妇女健康和妇女发展的社会问题。在有关家庭暴力、性骚扰、出生性别比失调、校园性暴力等方面的法律完善、政策倡导和实际行动各方面尽了最大努力。如1992年成立的北京红枫妇女心理咨询服务中心对家庭暴力进行个案研究和电话咨询;1995年12月成立的北京大学法学院妇女与法律研究服务中心,为遭受各种形式性别暴力的妇女进行法律援助;陕西妇女研究会建立了受暴妇女维权机制。民间组织的经验和体会:要彻底消除家庭暴力,最基本、最重要的是赋权于妇女,主要途径包括普法宣传,对受虐妇女直接提供心理和法律咨询及社会服务;建立庇护所、开展研究;与政府公检法等各部门合作,推动司法部门对家庭暴力案件的干预力度(如建立维权联席会、伤情鉴定、维权法庭);推动立法;与传媒合作,呼吁全社会行动起来反对家庭暴力,宣传群众;引入社会性别视角;开展联合行动,等等。
    近年来,妇女民间组织反对性别暴力的工作包括:(1)开展多种形式的宣传。2007年,中国法学会反对家庭暴力网络和网易响应联合国妇女发展基金形象大使妮可·基德曼发起的全球签名活动,在互联网上开展“对针对妇女的暴力说不”的公众签名活动;(2)开展白丝带运动和反对性别暴力16日行动(内容见后);(3)关注边缘人群,开展艾滋病与家庭暴力、女同性恋与家庭暴力、流动妇女与家庭暴力等研究与干预项目;(4)政策倡导和立法建议。中国社科院法学所性别与法律研究中心与中国法学会反对家庭暴力网络制定的“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性骚扰案件的若干规定”的专家建议稿,于2007年、2008年连续两年通过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向两会提交议案。北京红枫妇女心理咨询服务中心、广州中山大学女性与性别研究中心与浙江省社科院社会学所合作起草的《工作场所性骚扰防治法》草案,2009年3月通过人大代表提交了议案。2008年北京青少年法律援助与研究中心制定了《律师办理未成年被害人性侵害案件指导意见》,并向有关部门提出立法和司法救助建议;(5)与妇联和企业合作制定职场性骚扰的规章制度。等等。
    3、中国融入反对性别暴力的全球运动
    在政府和非政府组织的努力下,中国已融入全球反对性别暴力的各项运动中。
    (1)妇女庇护运动。20世纪70年代以来,英国等欧美国家陆续建立了庇护所,并得到政府支持,对受暴妇女的救助逐渐从单纯避难发展为提供安全住所、创伤治疗、心理辅导、法律援助和技能培训等系列服务机构。中国90年代中后期在武汉、上海、孝感、鞍山、河北等地建立了第一批民间庇护所;其后,以民政部门为依托、妇联牵头的各层级的庇护所开始出现。一些地方法院也开始对受暴妇女签发保护令,取得良好效果。
    (2)白丝带运动。1991年由加拿大迈克·科夫曼博士发起、现已推广到各国的白丝带运动强调男性在反对性别暴力、推进性别平等上承担的责任,强调虽然大部分男人不会对妇女施暴,但如果看到对妇女施暴而沉默,就是默许暴力。佩戴白丝带表示承诺国;不施暴,不对暴力沉默。在中国,2002年河北省律师率先发起“白丝带”倡议书签名活动;同年,国内第一个“反对针对妇女的暴力,促进社会性别平等男性志愿小组”在京成立;其后,温州乐清“男性反家庭暴力志愿小组”、“长沙市反家暴男性参与行动小组”、“北京心理咨询师反家暴男性参与行动小组”相继成立。在每年的消除对妇女的暴力16日行动中,有更多、更广泛的各界青年男女参加白丝带行动。
    (3)零忍耐运动。1992年由英国爱丁堡地方议会妇女委员会发起、现已波及英国各地及很多国家的零忍耐运动的口号是“永远没有借口”,其原则是重视家庭暴力与强奸、性骚扰等公共场所暴力的关联;以所有人为对象开展活动和倡导;注重持久的宣传教育,旨在根除社会成见、挑战习俗和态度。在中国,与国情结合,长沙市芙蓉区、大连市中山区、青岛市、西安市、南京市等先后创建了“零家庭暴力社区”、“无家暴社,提出干预家庭暴力盲区为零的理念。
    (4)消除对妇女暴力16日行动。每年在11月25日“国际消除对妇女暴力日”到12月10日“国际人权日”的全球反对性别暴力16日行动期间,世界各国包括中国的妇女组织持续开展多种形式的活动,以提高保障妇女人权、反对性别暴力的公众意识,发动更多人特别是年轻人和学生投入反暴力行动中。在中国,16日行动还包括12月4日法制宣传日。2008、2009连续两年,中国法学会反家暴网络、陕西妇女理论和婚姻家庭研究会、京津社会性别与发展协作者小组等机构,联合发起在全国十几个省区的30多个机构(以高校、妇女组织和青年团体为主)中开展针对年轻人的反对性别暴力行动,取得积极效果。
    (5)战胜暴力日(V-day)运动。英文“V-day”,既代表“Victory over Violence”(战胜暴力),也暗指valentine(情人节)和vagina(阴道)。V-day运动源自美国,在2月14日情人节到3月8日国际妇女节期间展开,其核心内容是演出美国作家伊娃·恩斯勒以200多位妇女的采访为依据创作的话剧《阴道独白》,以提高公众反暴力意识并为反暴力组织募捐。1998年《阴道独白》在纽约首演,如今在世界各地上演。在我国,从2001年南京、2002年上海的英文演出到2003年中山大学中文首演至2009年,陆续有复旦、北大、华中师大、厦大、首师大等高校、南宁中学生及专业团体的演出。《阴道独白》的排练、演出、观看和讨论,是提高觉悟、动员行动和消除暴力的过程,在青年人中获得积极反响和良好效果。
    以上所有行动形成合力,代表着中国的反暴力行动并推动着中国反暴力行动的发展。
    三、存在问题与努力方向
    尽管中国政府和非政府组织在反对性别暴力方面取得了明显进步,但仍然存在法律不足、机制不完善、决策者和公众认识不足及缺乏各类性别暴力的统计数据及其严重性和危害性的研究。从中国政府保障妇女人权的角度,在反对性别暴力方面需要继续努力,包括:
    1、进一步坚定政府承诺。中国政府虽然较早签署了《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但尚无签署《公约》的《任择议定书》。此外,目前中国法律体系尚无对“性别歧视”的明确界定,没有明确性别暴力与性别歧视的关系。这些都会影响政府关于预防和制止性别暴力立法和决策。
    2、完善政府主导的综合防治性别暴力机制。应充分发挥政府的主导作用,将各级政府、社会机构及民间组织纳入防治机制,明确各机构的职责,建立评估、考核标准和实施机制,为相关工作提供专门经费保障。完善被害人救助机制,从法律上规定对遭受家庭暴力、性暴力、性骚扰等被害人的救助程序,设立紧急救助场所,为被害人提供专业的法律援助、心理辅导、物质帮助等综合服务。各机构在处理家庭暴力、性侵害等案件中,应注意保护被害人隐私权、名誉权,防止对被害人造成二次伤害。
    3、进一步推动立法。包括反对家庭暴力、反对职场性骚扰的法律或规定;修改相关法律中关于家庭暴力的界定及刑法、刑事诉讼法中的强奸立案标准,取消嫖宿幼女罪,扩大被害人的保护范围;对未成年人与特定人发生性关系给予关注,并纳入司法和执法中,防止在各种名义下对妇女及女童实施的性侵犯和性骚扰。
    4、加强培训及反暴力能力建设。各类性别暴力的共同根源是传统性别规范导致的男尊女卑的不平等关系及男女在社会化过程中养成的对性别角色的认同,必须打破传统性别规范对男女的束缚,提升性别平等意识和反歧视意识。各类性别暴力也都有其特殊规律(如家庭暴力的循环规律),是专门知识,需要专门学习。培训是提高意识和能力的途径。对决策者及相关部门人员的社会性别和性别暴力知识培训,对澄清传统文化与习俗对待性别暴力的态度和立场,打破传统性别角色定型、反对性别歧视、反对职场潜规则、促进性别平等及人权保障都非常重要。
    5、进一步支持非政府组织开展防治针对妇女的各种暴力的研究倡导活动及对受害者的救助行动;继续与相关国家和国际组织进行国际项目合作,借鉴国外经验以推动我国反对针对妇女的暴力工作的开展。
    注释:
    ① 本文在同等意义上使用“基于性别的暴力”、“性别暴力”、“对妇女的暴力”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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