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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科技个人奖设置探析
作者:钟书华/王炎坤 申领版权
2010年12月27日 共有 1519 次访问 【添加到收藏夹】 【我要附加题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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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长期以来,我国有影响的科技奖主要是项目奖。随着奖励实践过程中项目奖的弊端逐渐显露,才引出个人奖问题。尽管国内个人奖讨论和争议很热烈,但国外讨论个人奖的相关文献几乎没有。可以说,个人奖是一个典型的“中国议题”。从重视个性化劳动,推进科技创新角度看,这反映了我国科技奖励理论和实践与国外存在较大差距。
    一、个人奖设置的理论支持
    科技奖励是科学社会学研究的重要内容,科学社会学家对此有专门论述。
    科学社会学奠基人之一、科学奖励系统理论的创立者默顿认为,科学发展的目标是增长知识和促进知识的应用。在科学的建制化过程中,科学共同体形成了科学奖励系统和科学规范系统。当科学家的行为有利于实现科学发展目标时,就会受到奖励;当偏离科学发展目标时,就会受到规范的约束。承认在科学奖励系统中占据重要地位,获得承认是为科学共同体做出贡献的科学家所具有的合乎规范的权力,同时也是科学家们的愿望。默顿强调,科学奖励系统的实质是成就-承认,即奖励是按照成就的大小给予的,“承认是科学王国的通货”。[1]
    在默顿看来,“成就”与科学家个人直接相关。“成就”是指科学家个人在增长知识和促进知识应用方面的突出贡献,这样,奖励就成了对科学家个人“成就”的承认。默顿指出:“承认一个人完成了的成就主要是一种来自于体制强调方面的动力,对独创性的承认成为了在社会上有效的证明,它证明了一个人已经实现了对一个科学家的任务所提出的最严格的要求。科学家的个人形象也将极大地取决于他做出了重大贡献那个领域的科学界同人的赞赏。[2] 在默顿的论述中,“成就”可以用“独创性”和“优先权”概念置换,而“独创性”和“优先权”概念只用于科学家个人。正如默顿所言:“对承认优先权的兴趣虽然很容易成为但并不一定是一种简单的对自我膨胀的渴望或自我中心主义的表现,相反它是科学体制方面强调独创性在心理方面动机的配对物。科学家个人并不一定首先就有成名的欲望,科学只要经常持久地从机能方面强调独创性并按独创性来分配较大的奖励,就可以使对优先权的承认成为至高无上的东西。这样承认和名气就成为做好一件工作的象征和奖励。”[3] 默顿还间接提及了“承认”的对象或“优先权”的所有者,“把长期以来所使用的各种各样的承认形式列一张表,其中第一个就是命名法,这种做法把科学家的名字放在他们发现的现象之上,例如哥白尼宇宙体系、胡克定律、普朗克常数或哈雷彗星。”[4] 显然,这里的“科学家”是指具体的科学家个人。
    通过以上引述,可以归纳出默顿的理论逻辑:科学奖励的实质是承认,承认的对象是科学家个人的成就、独创性或优先权。如果将默顿的理论逻辑继续展开,就不难得到这样的推论:科学奖励的对象应当是科学家个人的成就、独创性或优先权。
    默顿的科学奖励系统理论影响了同时代和之后的科学社会学家。尽管后来有的科学社会学家也在研究科学奖励,但都在默顿的理论框架下讨论问题。在他们看来,科技奖励对象应是独创性和优先权,而独创性和优先权具有科学家个人属性。
    杰里·加斯顿的《科学的社会运行》是一本研究科学奖励的专著,杰里·加斯顿在书中写道:“科学奖励系统根据科学家作为新知识的发现者或创造者怎样履行角色,来对他们加以奖励;履行这种角色的标志就是在科学期刊上发表论文。”[5] 在杰里·加斯顿看来,科学奖励的对象不是“新知识”,而是“新知识”的发现者或创造者,即科学家个人。“作为默顿在30年代末的一名学生,以及此后作为默顿的同事和亲密朋友”,[6] 巴伯将默顿所说的科学“成就、独创性或优先权”准确表述为“发明与发现”。巴伯认为,“发明与发现”的核心是新颖性,“所谓突现的新颖性必须是社会承认而受社会奖励的。当新颖性仅由个人掌握,没有为某些社会群体所享有时,它只是私人的想象力的产物,必须通过交流并获得社会承认,才成为发明。”[7] 巴伯论述内含这样的逻辑结构:新颖性由个人掌握,新颖性可以被社会奖励(承认),社会奖励(承认)的对象是个人。科尔兄弟以研究科学界的社会分层著称,但他们认为默顿“是这个研究方面的知识之父”,他们只是“站在默顿的相当坚实的肩膀上”。[8] 科尔兄弟在论及科学奖励时,认为奖励对象总是与科学家个人相联系,“科学上相当大一部分有效操作都取决于它给个人安排地位的方式,分配报酬的方式,给杰出表现提供奖励的方式,以及给具有非凡才能的人创造机会的方式”;[9]“奖励应该鼓励正在从事研究的科学家把注意力集中在重要的问题上——解决这些问题可能会得到奖励。因此,总而言之,奖励应该对科学家个人、授予机构以及整个科学共同体发挥重要的奖酬功能。”[10]
    显然,从默顿到科尔兄弟,他们对科技奖励对象的认识都是统一的、一贯的,将科技奖励重点定位于个人奖,得到了科学社会学的理论支持。
    二、个人奖设置的实证分析
    根据文献资料,这里仅对美国、德国、法国、日本、俄罗斯和一些著名国际科技奖进行分析。
    在美国,科技奖可分为政府奖和民间奖。政府奖全部是个人奖,其中,国家科学奖主要授予在物理学、化学、生物学、数学、工程科学、行为科学和社会科学方面做出卓越贡献的科学家个人,每年获奖者不超过20人;国家技术奖主要授予那些在先进技术方面和在提高美国技术竞争能力方面做出杰出贡献的专业人士,每年获奖者不超过10人;美国国家科学基金会设立的沃特曼( Alan T.Waterman) 奖主要授予活跃在学科前沿,并做出杰出成绩的青年科学家个人;费姆 ( Fame) 国家发明者大奖主要授予那些被美国专利系统所鼓励的对重大科技进步方面有突出贡献的个人。美国民间科技奖由学术团体和大公司设置。这些学术团体有美国科学促进会、纽约科学院、美国化学学会、美国土木工程师学会( ASCE)、电子电器工程师学会 ( IEEE)、细胞生物学会、美国物理学会、北卡罗来纳州科学院学会等;公司有IBM、国际收割机公司和西屋公司等。总体来看,美国民间科技奖数量多,奖励对象全是个人奖。
    在德国,科技奖励的设立者有联邦和州政府、科技团体、大学和专业技术大学、公司、基金会、工商会、城市、研究所等。其中,科技团体、大学和专业技术大学设立的奖励数量最多。我国驻德使馆科技处的江晓渭先生对德国509种科技奖进行了统计分析,从中可以解读出一些个人奖信息,“多数科技奖都是颁奖机构为奖励科学家或工程师的某一成就或终生成就而设立的”。[11] 由于句中的“科学家或工程师”对应着“某一成就或终生成就”,“某一成就”可以是群体的,也可以是个体的;“终生成就”一定是个体的。显然,这里的“科学家或工程师”隐含着个人属性。据此,句子可以解读为“多数科技奖都是个人奖”。在德国,最著名的科技奖是“德国科学家促进奖”(简称莱布尼茨奖)。1986年,莱布尼茨奖开始颁奖,每年一次,奖励10名左右的科学家或科学家小组。
    在法国,科技奖励的设立者主要是法国科研中心、法国企业实验室、各种科学学会和个人。法国科研中心设有金、银、铜质科研奖章制度,奖励对象全部是个人。金质奖章每年颁发一枚,授予法国各学科领域的优秀科学家;银质奖章每年颁发10枚左右,授予完成博士论文后,在科研中取得突出成绩者;铜质奖章每年颁发24枚,授予当年的优秀论文作者。设立科技奖励的法国企业实验室有法国电力公司、法国原子能委员会、法国煤气公司、法国通讯公司等,企业实验室的科技奖励直接关系到企业职工的晋级。法国有上千个科学学会,为促进本学科发展,鼓励在本学科做出贡献的人员,各学会都有不同形式的科技奖励。在法国,以个人名义颁发的最著名科技奖是C.伯纳德( Bernard) 科学奖,奖励对象可以是个人,也可以是研究小组。正如顾海兵和姜杨总结的,法国科技奖励是“人物奖多于成果奖”,“人物奖是对累计成果的奖励,一般其成果都经历了检验,评审过程相对公正。”[12]
    在俄罗斯,著名的科技奖有国家科技奖(包括青年学者国家科技奖)和政府科技奖。国家科技奖属于综合奖,每年奖励30项,每项奖金额度是最低月工资标准的1500倍。如果国家科技奖以创作集体的形式申请,每个创作集体不应超过8人。青年学者国家科技奖于1995年开始实施,每年奖励20项,每项奖金额度是最低月工资标准的350倍。奖励对象是青年科学工作者、高校教师、大学生、研究生、博士生和国民经济各领域的专家,申请者可以是个人,也可以是创作集体。俄联邦政府科技奖于1995年开始实施,属于项目奖,每年奖励50项,每项奖金额度800万卢布。每个获奖项目的人数不超过15人,获奖者被授予“政府科技奖获得者”称号,并在俄联邦政府大楼举行的隆重仪式上由政府总理(或委托高级官员)颁发证书和佩戴荣誉奖章。
    在日本,科技奖励可分为中央政府奖、都道府县奖和民间奖3大类。中央政府奖的奖励对象均为个人奖,奖种有国家褒章、科学技术功劳者表彰、位阶、勋章、赐杯、研究功绩者表彰、科学技术振兴功绩者表彰、原子能安全功劳者表彰和创意功夫育成功劳学校表彰;每种奖励内部又分为若干等级,如国家褒章分为紫绶褒章、蓝绶褒章和黄绶褒章,勋章分为大勋位、一等勋、二等勋、三等勋、四等勋、五等勋、六等勋和七等勋。日本47个都道府县都设有多种形式的科技奖励,奖励对象有个人,也有项目。如千叶县就设有科技研究奖励金,专门鼓励、支持有助于县内生产及文化发展的科学技术试验研究。日本的民间科技奖主要由学术团体和公司设立,奖励对象主要是个人。著名的奖种有全国发明表彰、大河内赏、东洋人造丝科学技术奖、市村奖等。
    国际上还有一些著名的科技奖,其中包括诺贝尔奖(综合奖)、菲尔兹奖章(数学奖)、国际理论物理中心奖、联合国教科文组织科学奖、费乌杰国际奖(医学和生物学奖)、国际生物学奖、博杜安国王促进发展国际奖(综合奖)、马可尼青年科学家奖(通信科学与技术奖)、沃尔夫奖金(综合奖)、雇维茨奖金(医学奖)、基泰奖金(精神病学奖)、盖尔德纳奖金(医学奖)、巴赛尔奖金(综合奖)。在这些奖励中,除了博杜安国王促进发展国际奖的奖励对象包括“个人和组织”外,其他的奖励对象全部是个人。
    综上所述,从国家、奖种和知名度看,个人奖的数量和影响远远大于项目奖,个人奖代表了世界科技奖励的主流。
    三、项目奖与个人奖的区别
    我国在计划经济时代,科研荣誉资源由组织分配,个人无条件服从组织,因此也就没有署名争议问题。随着我国市场经济体制的确立,公平竞争观念渗透到科技领域,人们开始关注个人的荣誉分配。这时,项目奖存在的问题就凸现出来。应当说,管理部门和学界从充分调动科技人员积极性角度对项目奖反思,进而提出个人奖问题,这是一种历史的进步。
    也许,有人会认为项目奖和个人奖之间没有太大的区别:项目奖的荣誉载体是科技成果,个人奖的荣誉载体是个人,科技成果是多个个人共同取得的,个人获奖是因为取得了重要的科技成果。所以,科技成果与科技人员个体之间是一种“鸡”与“蛋”的关系。没有“鸡”,哪来“蛋”;没有“蛋”,也就没有“鸡”。从获奖的因果关系看,这种观点有一定合理性。但如果将这种观点不加限制条件外推,从而混淆了项目奖和个人奖之间的区别,显然就没有合理性。
    概括起来,项目奖和个人奖之间的区别表现在四个方面。
    1.价值取向不同
    项目奖的奖励对象是具有学术创新性或取得重大经济、社会效益的科技成果。项目奖关注的重点是“什么项目”和“项目怎样”,而不考虑项目背后的研究者,所以项目奖是“对事不对人”或“以事取人”。项目奖的导向信号是通过奖励,“以事为榜样”,出更多、更大的科研成果,这样就形成了“滚雪球效应”。为了提高项目获奖概率,同类或相关联的科技成果纷纷“集成”为大项目,有的申报项目甚至是国家重大科技计划。项目奖发展到极致,会产生一种奖励垄断,即只有那些从事重大国家科技计划的部门获奖最多、奖励等级最高。个人奖的奖励对象是取得突出科技成果的个人,是一种典型的“以人为本”。个人奖关注的重点是“谁在做”、“谁做得更好”,既考虑人,也考虑事。个人奖的导向信号是通过奖励,“以人为榜样”,让优秀的高层次创新人才脱颖而出。在个人奖中,“人”是第一位的,“事”是评价人的标尺。应当承认,相对项目奖而言,个人奖更能体现科技奖励的宗旨。
    2.评价内容不同
    项目奖评价内容主要集中在项目的学术水平、技术难度、创新性、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项目评审是围绕评价内容的“程度”比较。如项目的学术水平可分为国际领先水平、国际先进水平、国际一般水平、国内领先水平、国内先进水平和国内一般水平6级。被评为“国际一般水平”的项目,意味着学术水平高于“国内领先水平”项目。通过评价内容的综合比较,“程度”(得分)较高的项目成为获奖项目。个人奖评价内容除了项目奖所有评价内容,还包括候选人的其他社会属性,既要求在科研工作方面优秀,在社会表现方面至少“及格”。相对而言,项目奖只重科学、不管人文;个人奖则既重科学、又重人文。实际上,个人奖在人文评价方面相当宽容,即使是行为固执、甚至有严重心理障碍的人,只要取得重大科技成果,一样可以获个人奖。
    3.奖励效果不同
    项目奖有利于团队合作,有利于大项目攻关,对此管理部门和学界已形成共识。但项目奖也暴露出许多问题,如论资排辈、“搭便车”等。这些问题反过来削弱了奖励效果,在一定程度上削弱了团队精神。由于署名限额,对署名无望的项目组成员来讲,项目奖给予的也许不是正面激励信息,获奖只能引起他们的心理不平衡。个人奖有利于调动科学家个人的积极性,创造性,鼓励个性化研究,从根本上避免了论资排辈和“搭便车”问题。由于个人奖科研荣誉分配的惟一性,参与研究的合作者不能享受奖励荣誉,因此,仅靠奖励是不能吸引他们参与项目研究的。因此,个人奖不利于团队合作,不利于大项目攻关,可能会产生“单干”、“夫妻点”、“小作坊”等问题。
    4.管理难度不同
    在项目奖管理中,最难的是项目署名及排序。如果项目主持人是项目承接单位负责人,项目主持人可借助组织权力刚性解决署名及其排序问题;如果主持人不是单位负责人,个别“不能得罪”的人提出非分项目署名及排序要求时,则协调难度可想而知。至于署名限额使得一些项目组成员不能进入获奖序列,如何平息纷争,至今仍没有好的解决办法。署名及排序问题是项目奖的结构性问题,无论用什么办法,都不能公正、合理解决。在个人奖管理中,主要的管理难度是核实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其实,项目奖也面临同一问题)。由于社会道德诚信体系和科研管理规范的双重约束,在申报材料时,个人自然会考虑到弄假戳穿的风险,从而有所自律;同时,当代发达的信息技术(如网络)可以及时核实申报材料。这样,就极大降低了申报材料弄假的可能性。
    四、个人奖设置的意义
    在我国,政府奖的声望和影响大于民间奖,政府奖多属于项目奖,这使得我国奖励系统主体结构具有项目奖特征。这种主体结构使项目奖暴露的问题在整个奖励系统中得以放大,削弱了奖励系统的激励功能。
    从系统论角度来看,项目是一个系统,内部由子系统构成,子系统之间相互联系,形成了系统结构,系统结构决定了系统功能。在项目中,每个子项目、每项工作、每个人都具有独一无二性,都对项目完成做出贡献。换言之,如果哪个子项目、哪项工作或哪个人出了问题,都会影响项目的整体质量。实际上,在项目之间、工作之间、人与人之间,很难进行公正、合理的“重要性”比较。另外,即使“重要性”可以合理比较,但每个人工作的“重要性”分布是一种随机变化数列,而奖励荣誉在项目组成员分布是一种连续简单变化的自然数列,两种数列的变化规律不一样。显然,基于工作“重要性”比较来决定项目获奖人员排序,在理论上有缺陷。
    项目奖的署名及排序争议不可能根本解决,因此,应通过增设政府个人奖来调整我国奖励系统结构,以强化奖励系统的激励功能。
    发达国家实施科技奖励已有几百年的历史,在长期的奖励实践中,不同奖种之间在获奖者工作质量、奖金额、获奖者数量、奖励范围、奖励评审等方面进行了竞争,具有优势的奖种在竞争中提高了社会声望,不具有竞争优势的奖种降低了社会声望。通过“优胜劣汰”和“优上劣下”,最后形成了现代以个人奖为特征的奖励系统主体结构。这种主体结构是社会选择的结果,得到了科学共同体和社会的广泛认可。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科技奖励系统一直在进行调整,陆续增设了一些政府个人奖,如“国家杰出贡献科学家”、“国家最高科学技术奖”、“中国青年科学家奖”和“国家杰出青年基金”等。但与国家自然科学奖、国家技术发明奖和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等项目奖相比,政府个人奖的奖种和获奖者数量太少,仍未从根本上改变项目奖在奖励系统中的主体地位。因此,继续增设政府个人奖,既顺应了国际科技奖励的普遍趋势,也是完善我国科技奖励系统结构的理性选择。
    从科研劳动角度看,个人奖激励的是个体劳动,项目奖激励的是团队劳动。获奖的个体劳动和团队劳动都属于创新性劳动,个性化劳动则是所有创新性劳动的基础。个体劳动与个性化劳动可以一一对应,因为劳动主体都是同一个人。但团队劳动与个性化劳动不能一一对应,团队劳动存在协同效应,创新性劳动与常规劳动之间的边界模糊,很难将创新性劳动一一对应地还原成个性化劳动和个体劳动。项目奖的荣誉分配对象是团队(课题组),而获奖者则是署名的个人,由于浑然一体的团队劳动不能等于简单的个体劳动之和,这样就必然导致项目奖个人荣誉分配的缺失或过量,挫伤荣誉缺失者的积极性。个人积极性受挫会延缓、阻碍个体劳动向个性化劳动和创新性劳动的转化,如只出体力不出智力,即只有劳动没有创造。与项目奖相比,个人奖更能调动个人积极性,从而推动、加快个体劳动向个性化劳动和创新性劳动的转化。因此,增设政府个人奖,可以进一步提高我国科技奖励系统整体激励功能。
    有人可能会提出这样的诘难,大科学项目需要团队合作,而个人奖不利于团队合作,强调设置个人奖可能会带来副作用。应当承认,诘难有理论和实践根据,但诘难可以化解。是的,大科学项目需要团队合作,但团队合作的联系纽带多种多样。通常,科技人员加入课题组的动机主要有三个:(1)获得经济利益,如科研经费、劳务费和其他补贴;(2)获得学术利益,如进入科研前沿、积累科研经验和提高业务水平;(3)提高知名度,如发表论文、出版著作、获得科技奖励等。尽管个人奖不利于团队合作,但可通过经济利益、学术利益、发表论文、出版著作等联系纽带来加强团队合作,提高团队凝聚力,并以此抵消个人奖对团队的消解作用。其实,这是一种补偿机制,即所谓“堤内损失堤外补”,最后课题组成员得到的“有形利益 无形利益”达到了投入——产出平衡。在发达国家,尽管以个人奖为主体,但科研团队却越来越大,其中的关键原因就是存在补偿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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