疑问之三:中国等新兴国家开辟这种斗争新路径会不会造成发展中国家阵营内部的分裂呢?
的确,现今发达国家实际上试图采取三分法,把现有国家划分为“富人”(发达国家)、“中产阶级”(新兴国家)以及“穷人”(贫穷的发展中国家)三类,通过将其中相对比较发达的新兴国家与其他贫穷的发展中国家区别对待,达到分化发展中国家阵营的目的。例如,在2008年7月进行的多哈回合谈判中,就农产品补贴问题,美国对一些比较贫穷的发展中国家做出了一些妥协,但是拒绝就印度、中国等新兴国家的正当关切做出应有的回应,从而导致谈判无果而终。其目的就是要让那些认为可从美国的让步中获益的比较贫穷的发展中国家将谈判失败的责任归咎于印度和中国。
近年来,发展中国家虽然实现了较快的经济增长,全球经济有渐趋平衡的趋势,但南北国家间经济实力的差距依然存在。在建立更加公正的国际经济秩序的斗争中,包括中国在内的任何一个发展中国家要与发达国家单打独斗,都难有胜算。这就要求广大发展中国家坚持传统的“南北国家”(穷国对富国,或发展中国家对发达国家)之两分法,加强南南合作,整合力量,协同向北方国家发力。毋庸讳言,中国等一些新兴国家的经济发展速度快于其他贫穷的发展中国家,而且在防止丧失传统的“特殊与差别待遇”和争取获得现行的“平等与无差别待遇”两方面,有着共同的利益。因此,新兴国家首先应相互协调,共同合作,在构建更加公正之国际经济秩序的过程中,集体发声。例如,包括中国、印度、俄罗斯、巴西及南非在内的金砖国家的形成及相互间合作的加强,就是一个典型的代表。
另外,还应看到发展水平的差异及相互间合作的加强,也决定了新兴国家与其他贫穷的发展中国家在构建更加公正之国际经济秩序的斗争中存在着互补的利益:现在许多发展中国家的贫穷状况并没有得到很大的改变,一些发展中国家的相对实力甚至处于下降的状况。因此,对于这些贫穷的发展中国家而言,它们更加需要也更有理由诉求“特殊与差别待遇”,但它们尚不具备经济实力通过主张“平等与无差别待遇”而获益;相反,中国等新兴国家因为“变富”而更难诉求“特殊与差别待遇”,但已积聚相当的经济实力主张“平等与无差别待遇”下的“增量收益”。可见,在追求传统的“特殊与差别待遇”和现行的“平等与无差别待遇”过程中,两类发展中国家可以各有侧重,相互配合,共同受益。
总之,中国等新兴国家应支持那些贫穷的发展中国家要求“特殊与差别待遇”,此举不但包括支持它们向发达国家提出这样的要求,而且新兴国家自己也应在力所能及的范围内给予它们优惠待遇。例如,中国向非洲国家提供援助,免除债务以及减免关税等,就属此列。假如新兴国家不愿对其他贫穷的发展中国家承担这部分责任,将会陷入被发达国家指责和其他贫穷发展中国家抱怨的双重困境。另一方面,贫穷的发展中国家也应策应中国等新兴国家向发达国家主张“平等与无差别待遇”,而中国等新兴国家一旦因此获得了更大的治理权力,就能更加有力地支持其他贫穷发展中国家的诉求。发展水平尚有差异的两类发展中国家在互惠互助的关系基础之上,只要相互策应,共同对外,就能结成一个牢固的发展中国家阵营,合力推动国际经济秩序朝着更加公正的方向发展。
迄今为止,我国学界实际上只将发展中国家建立国际经济新秩序的斗争界定为对“特殊与差别待遇”的诉求,而没有将新兴国家主张“平等与无差别待遇”的行动包括在内,所以只强调新兴国家与其他贫穷的发展中国家就此存在的共同利益,对于两类发展中国家之间的合作利益则未予关注。实际上,这样的合作利益恰恰是加强南南合作、维系南方国家阵营内部团结的一个新的重要基础。
五、结论
南北国家间经济实力对比状况的变动,决定了半个多世纪以来发展中国家建立国际经济新秩序斗争态势的跌宕起伏。
以市场为导向的战后国际经济秩序反映的是市场的逻辑,即按各国经济实力大小决定权益分配的多寡。20世纪50年代后期至80年代初期,南北贫富分化极其严重,发展中国家自身经济实力非常低下,假如主张平等与无差别地适用此等市场逻辑,则所获甚少;而且当时发展中国家经济发展缓慢,在“平等与无差别待遇”下也并无多少“增量收益”可得,因此它们必然强烈主张以“权威分配导向体制”全面取代“市场分配导向体制”,即废除“反映市场逻辑之规则”,全面代之以“体现差别待遇之规则”,从而掀起了建立国际经济新秩序斗争的第一次高潮。
在发展中国家中,随着中国等新兴国家的不断崛起,它们的经济实力已今非昔比,且其经济仍然处于快速发展之中,好比已从原来的小股东变成了越来越大的大股东,以市场为导向的现行国际经济秩序可给它们带来比以往更大的收益,并且是越来越大的收益。对此,连西方学者也不得不无奈地承认,战后西方国家创设的是“无知之幕”之后的自由主义国际经济秩序,“现代的国际秩序其实不是美国的或欧洲的,只不过因为历史的原因开始成为这样。它是一种更广泛的东西”,为中国等新兴国家日后的崛起提供了制度条件。
因此,当下中国等新兴国家不再是一蹴而就地彻底革除以市场为导向的现行国际经济秩序,而是对现行的国际经济秩序中存在的公正性缺失的问题不断改革。从规则的构成角度来看,现行的国际经济秩序由充当主体的“反映市场逻辑之规则”
和作为例外的“体现特殊待遇之规则”整合而成。相应地,发展中国家建立更加公正之国际经济秩序的斗争应从以下两个方面展开。
一方面,包括中国等新兴国家在内的发展中国家应继续推动“体现差别待遇之规则”的制定进程,即坚持以发展中国家的身份,诉求增加此类于己有利的规则,并加大这些规则给出的“特殊与差别待遇”的力度;简言之,就是要在现行国际经济秩序的构造中,通过消减对发达国家有利的“反映市场逻辑之规则”的成分,增强对发展中国家有利的“体现差别待遇之规则”的成分,促使现行国际经济秩序下的利益分配朝着更加公正的方向发展。
另一方面,崛起中的中国等新兴国家应更加着力改变现行“反映市场逻辑之规则”的不平等适用状况,即开辟主张“平等与无差别待遇”的新路径。对于构建更加公正之国际经济秩序的理解,不但应继续涵盖传统路径之制定更多、更大程度上有利于发展中国家的“体现差别待遇之规则”,而且应包括反对现行以市场为导向的国际经济秩序中“反映市场逻辑之规则”对中国等新兴国家不平等适用的状况。这就是说,新兴国家不应完全拘泥于对现行秩序下“反映市场逻辑之规则”的改造,还要关注这些规则在适用层面的不公正问题。
随着中国等新兴国家的持续发展,新辟路径下“增量收益”和传统路径下“增量损失”的并发,也决定了建立更加公正之国际经济秩序斗争的基本态势。中国等新兴国家实力的上升,意味着在“反映市场逻辑之规则”下的收益也应不断提高,发达国家对中国等新兴国家追求“增量收益”的压制,必然带来中国等新兴国家在建立更加公正之国际经济秩序的这条新增路径上发起强烈的攻势;反之,中国等新兴国家实力的上升,也意味着在“体现特殊待遇之规则”下的损失也在逐步增大,出现“增量损失”的情形;也就是说,伴随着中国等新兴国家发展程度的提升,要求“特殊与差别待遇”的地位和力度从逻辑上说也将趋于下降。这将在客观上抑制其他新兴国家在建立更加公正的国际经济秩序的传统路径上发动的攻势,而作为经济最发达的新兴国家的中国,在这一传统路径上的斗争则可能陷入守势。然而,这并不代表着中国等新兴国家自此将失去主张“特殊与差别待遇”的资格,因为它们仍然是发展中国家,且发达国家应给予的“特殊与差别待遇”从来没有不折不扣地到位过,中国等新兴国家现仍然可以要求发达国家弥补这方面既存的实质正义之“赤字”。
另需强调的是,在现今建立更加公正之国际经济秩序的斗争中,因许多贫穷发展中国家的落后状态并未得到改变,它们对要求“特殊与差别待遇”之传统路径的侧重和固守,与中国等新兴国家主张“平等与无差别待遇”之新增路径的开辟,从不同战线向发达国家发起攻势,结成的是一个既有共同利益又有合作利益的共同体。
日后,中国实现“三步走”战略,无论是在总量意义上还是在人均意义上,均成为一个发达的经济体,而且中国获得与自己发达的经济实力相称的权益,不再要求“特殊与差别待遇”,同时“平等与无差别待遇”也得到应有的保证。那么,对于发展中国家构建更加公正之国际经济秩序的斗争,中国是否会采取“事不关己,高高挂起”的态度呢?届时,从利益的维度考察,以市场为导向的国际经济秩序对中国将大为有利。然而在国际法律过程中,各国追求的不仅仅是利益,而是利益与价值之间的平衡。因此,即使将来中国成为一个名副其实的富国,也不会以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为目标,而是会从公正的理念出发,秉持特有的“利以义生”、“见利思义”等传统价值观,继续推动国际经济秩序的改革。哪怕这样做会牺牲自己的一些利益,中国仍会“舍利取义”,在力所能及的范围内扮演一个“负责任大国”的角色,帮助发展中国家构建更加公正的国际经济秩序,以使它们的发展获得更为有利的国际制度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