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此前发布了《专利法(含版权)的保护期限为什么有不同的模式?》一文(http://tieba.baidu.com/p/4985946325),文中提及的在德国做专利法律师的读者作了详细的回答,特单独发帖如下:
既然被老师点了,我就说说我了解的情况,供大家参考。
问题6中“版权”概念是混淆了的。问题6问的应该是“知识产权”。
现状:
其实知识产权的保护期限一共有三种而不是两种,分别对应了知识产权内的三种主要权利类型。
第一种是专利类,包括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对于专利类的权利是明确规定了最长的可保护期限。例如发明专利最多保护到申请日后20年。此外,发明专利的专利权人在这20年内必须还得每年都缴年费,才能享受发明专利权。否则权利将失效。
第二种是商标。商标和专利类一样也是必须定期缴费(每十年)才能享受权利的。但是商标没有最长保护期限。理论上,只要定期缴费商标可以无限期的延长的。
第三类是著作权,包括歌曲,小说,影视等等作品的著作权。著作权人一旦创造出某作品后,就可以自动获取该作品的权利。而且在著作权的期限内是不用缴费来延续自己的权利的。但是著作权是有最长期限的。如果著作权人为自然人则如问题六中所说,著作权中的财产权保护期限为生前+死后五十年。具体可以参看《著作权法》第二十一条。
中间总结:商标的可能保护期限最长(没有上限,但是有续费这个条件的限制),著作权其次(最少五十年),专利类最短(最多二十年甚至更短)。
原因:
保护商标的主要目的是为了让消费者通过商标能确定某商品的来源。藉此可以降低消费者在购买时在质量及是否符合个人品味等方面的信息费用。如果设定了商标保护期限的上限,那么企业将不得不放弃自己的老品牌而启用新品牌。这将人为的提高消费者的信息费用。此外,在后商家绕过已有商标的成本很低。因为后面商家的商标并没必要一定要建立在已有商标的基础上。因此商标的保护期限是没有上限的。但是容易记住的标识毕竟不是无穷的,所以商标法规定商标必须有效使用并且每十年续费一次。
保护专利的目的则是鼓励创新。在我看来专利制度的设计真的非常精彩。专利制度的一个核心思想是“用公开换垄断”。也就是发明人通过公开自己的技术来获得该技术的垄断权。这样发明人不用担心自己的发明被抄袭,自己研发成果的预期能够得到一定的保障。因为研发的投资能够得到保障从而使得研发的积极性大增。而社会公众则可获知当前最新的技术进展,一方面参考这些信息降低研发难度,一方面可以避免对已有技术的重复投资。
不过技术进步往往是建立已有技术的基础上的。也就是说在后的技术通常比较难绕过在先的技术。因此在先技术的过长垄断是会阻碍技术进步的。因此对专利权人的垄断权设定了一个较短的而且是非常明确的期限。
至于著作权则又有所不同了。一方面著作权这一垄断权对在后作品的阻碍作用非常小。在后的作品绕过在先作品的难度很低。因此著作权的保护期可以不用设置的如专利权那般短暂。另一方面,作品的价值在于更多人的使用。因此不应给予著作权无限期的保护。所以,著作权的保护期是长于专利权的保护期而短于商标权的保护期的。
总结:保护期限的设置基于所保护客体(技术,商标,作品)垄断的危害程度,或者说在后的客体绕过在先客体垄断的难度。绕过在先技术的难度最高,技术垄断的危害也就最大。它不仅阻止了该技术本身的使用,还阻断了基于该技术的进步。著作权垄断对未来作品创作没有阻碍,但是妨碍了该作品本身的使用。而商标垄断对未来新商标的设立几乎没有阻碍,且商标本身就必须垄断使用才有价值。所以才形成了现有的法律制度。
回答完问题6再看问题1就很简单了。所有知识产权本质上就是排他的垄断权。因此不可以有无条件的无限期保护。商标虽然可能无限期保护,但也是有前提条件的(有效使用且每十年续费一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