诺贝尔经济学奖近年来常以不靠谱著称:要么颁给连自利人假设都没搞清楚的“非理性繁荣”、“有限理性”,要么颁给连经济学的门都没有入的数学家、心理学家(这些领域的一些专家以拿到诺贝尔经济学奖为耻)。这些笑话终将是要被载入史册的,就如同当年没有把该奖颁发给剑桥的罗宾逊夫人(Joan Robinson),被认为是诺贝尔经济学奖的耻辱一样。
奥利弗·哈特(OliverHart)的拿奖,让我想起自己与合约理论的一段奇缘。2001年,我保送到管理学院读博士,当时导师看中我的经济学基础,而我本人对经济学与管理学相交叉的领域——“企业理论”兴趣盎然。导师开了一门《企业性质与边界》的课,告诉我们:如果把最基础的企业边界搞清楚,所有的企业现象都会搞清楚。于是我夜以继日地读文献。弗兰克. 奈特(FrankKinght)、罗纳德. 科斯(Ronald Coase)、阿曼.阿尔钦(Arman Alchian)、哈罗德.德姆塞茨(HaroldDemsetz)、BenjaminKlein、G. B.Richardson,当然也包括哈特与Grossman1986年合作的那篇“The Costs and Benefits ofOwnership: A Theory of Vertical and lateral Integration”、哈特与Moore1990年合作的“Property rights and the natureof the firm”,以及哈特的著作《企业、合同与财务结构》。后来同学们复印了Nicolai J. Foss编的四大卷“The Theory of the Firm—Critical Perspectives on Business and Management”,一时洛阳纸贵,这套书至今仍在我的书架上。
当年看文献的经历仍历历在目,每一篇都仔细研读,每一篇都单独做笔记。除了科斯以外,当时让我最佩服的人就是哈特。科斯开创了从交易费用解释企业边界的先河,而哈特从合约的角度看企业,是神来之笔。在哈特的文章里,完全没有提及张五常,所以后来当我看到张五常教授1983年的“Thecontractual nature of the firm”,觉得怎么这里也有一篇从合约角度看企业的文章?两相比较,张教授的文章在前,哈特在后,显然是张五常首创。再仔细比较其中的理论与逻辑,张五常的合约更加general,对产权、合约形式与结构的论述也更加清晰明确。最后我完成了该课程的论文,定名为《企业理论与“合约革命”》。
当时自己非常感慨:学术上根本就不遵循“长江后浪推前浪”的规律,学术倒退在经济学中是明显的,哈特1990年的文章比不上张五常1983年与1970年合约结构的文章,这就是证据。后来听历史系的桑兵教授说:“学术上一个巨人的出现,后来学者‘高山仰止’几百年并不奇怪,能够站上巨人的肩膀,并不是一件容易的事情。”这就不难解释为什么哈特抄了张教授的主要思想,但是他自己发明的“incomplete contract”、与“residual powers”是如此的不得要领。
这个课程的奇遇让我与交易费用、产权、合约结下了不解之缘,从此置身于这个领域的研究。这才发现合约研究的开山之作与之后的重要发展都是张五常教授独自一人完成的,证据如下:
·1968"Private property rights and sharecropping", Journal of PoliticalEconomy, Vol. 76, Issue 6, pp. 1107–1122.
·1969Transaction Costs, Risk Aversion, and the Choice of Contractual Arrangements,Journal of Law and Economics, Vol. 12, Issue 1, pp. 23–42.
·1970 TheStructure of a Contract and the Theory of a Non-Exclusive Resource, Journal ofLaw and Economics, Vol. 13, Issue 1, pp. 49–70.
·1972Enforcement of Property Rights in Children, and the Marriage Contract, EconomicJournal, Vol. 82, Issue 326, pp. 641–57.
·1973 TheFable of the Bees: An Economic Investigation, Journal of Law and Economics,Vol. 16, Issue 1, pp. 11–33.
·1974 A Theoryof Price Control, Journal of Law and Economics, Vol. 17, Issue 1, pp. 53–71.
·1982 PropertyRights in Trade Secrets, Economic Inquiry, Volume 20, Issue 1, pp. 40–53.
·1983 TheContractual Nature of The Firm, Journal of Law and Economics, Vol. 26, Issue 1,pp. 1–26.
在这些作品里,张五常教授为我们展示出了各种不同交易费用约束条件下的不同合约形式与结构:有佃农合约、企业合约、有风俗习惯合约、有蜜蜂与果园的合约、知识产权合约……千变万化,叹为观止。真实世界中哪有什么“complete contract”,关键的问题是要解释不同合约存在的原因。而在1983年之后的三十年里,张教授笔耕不辍,运用他的产权-合约理论去研究中国经济、解释中国现象。2014年大修的《经济解释》,合约分析更是到达了让人难以置信的层面——合约的一般理论、四六均衡等等。交易费用-合约理论解释真实世界的威力又大大增强了。理论都是原创,推断都经过事实的检验,如果他不是合约(契约)理论第一人,真不知道谁才是。
一些人评论这次诺奖颁给了山寨版的张五常,而且从这两位的研究里根本看不到真实世界合约的身影。是诺奖的评委没有看过张教授的文章吗?是他们不懂经济学吗?是因为张教授是中国人吗?是因为他远离美国本土吗?还是什么政治力量?我不得而知。但这次颁奖让我看到了诺贝尔经济学奖的未来。
诺贝尔奖享有盛名,原因是它曾经颁发给爱因斯坦、居里夫人等等问鼎人类最高智慧的人,是这些人让这个奖项的租值奇高。虽然各国都有奖金更高的奖项,最终却因为没有这些大师,而没有此奖的盛名与荣耀。一个奖项的价值,是由获奖人贡献的。诺贝尔经济学奖的胡乱颁发,最终会侵蚀这个奖项的租值,甚至使其臭名昭著。就像一家乱发文凭的大学,学位贬值的前景是不难预见的。
2001年,诺贝尔颁奖典礼100周年之际,四位诺贝尔家族的成员在《瑞典日报》(Svenska Dagbladet)上发表过一封信,坚称这所谓的经济学奖贬低了真正的诺贝尔奖的格调。2005年,诺贝尔的曾侄孙彼得·诺贝尔(Peter Nobel)在接受法新社采访时说:“经济学奖把自己打造得好像真的是诺贝尔奖一样,但实际上却只是经济学家为了提高自己的名声而采取的公关策略。”“这个奖经常授予金融市场的投机者。”
学问无法投机,智慧更是无价。今年的诺贝尔经济学奖,除了继续贬值之外,也将因为对合约(契约)理论的张冠李戴而被载入史册!
附上此文在朋友圈里的精彩评论:
郭:
Grossman & Hart(1986)还是值得一读的,Hart & Moore(1990)已经在倒退。
Grossman & Hart(1986),可以看作提出了特定情形下降低租值消散的最优合约选择。即,当一部分租值的产权无法清晰地界定给一方时,将这部分租值的收入权(剩余索取权)界定给其使用权对该租值影响更大的一方。这里产权不清晰的表现形式还是使用权和收入权有分离,合约双方都有使用权。为了减少租值消散,就将收入权界定给拥有更重要的使用权的一方。教授的合约理论框架确实可以涵盖他们提出的这种情况。
周燕:
关键不是“应该”怎样,而是真实世界为什么这样
郭:
Hart & Moore(1990)之所以水平下降,就是想了太多“应该”怎样。开始罗列理论上各种可能的情形,没有考虑现实中的对应。Grossman & Hart(1986)在表述理论后做了事例验证,所以可读。这两篇文章体现出来的发展方向,可能也是后来合约理论发展方向的预先吧。
之前看到很多喜欢张五常教授的人说今年应该是教授得诺奖,但往往是激动的情感表达,讲的原因有时候让人看了哭笑不得。只有周燕老师是在有理有据地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