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学期的经济学课程一开讲就是关于垄断(觅价),其中涉及到所谓的“自然垄断”。由于固定成本的本质是历史成本,是错误的成本概念,所以其实没有自然垄断这回事,真正的原因是某个行业如果大量且频繁地涉及到地役权时,用政府的强制力推动交易进行,相对于市场用谈判一直协商到交易条款让当事人各方都满意所要耗费的大量的交易费用有明显的优势,于是由政府负责该行业的供应,客观上形成行政垄断,虽然这必然有行政垄断的坏处,但与能够节省了大量使用市场的交易费用的优势相比,这时的行政垄断就成了“必要之恶”,是值得承担的成本。
事实上,早在上学期,我就已经通过多次作业让学生体会到政府的作用有二。其一:为价格准则(俗称的“市场经济”)提供保护私有产权的法律制度这游戏规则,这是政府最基本的作用。古典时期的政治哲学说政府的意义就是提供安全,狭义的理解是治安、国防,广义地理解就是保护私有产权的安全,与经济学的这个见解是不谋而合、异曲同工的。
但古典时期的政治哲学对政府的意义之理解存在着力有未逮之处,只能由经济学来阐释出来,那就是其二:在某些情况下政府做事确实可以比市场做得更好。古典时期的政治哲学(其实也包括古典时期的经济学,因为那个时期的思想家们往往既是政治哲学家,也是经济学家)高举小政府,贬低大政府,认为它是对自由的威胁。时至今日,经济学中也还有一个“奥地利学派”,认为市场几乎是万能的,近乎于无政府主义者。但从尊重事实的科学精神来看,无论古今中外,都存在着政府,可见政府必有适者生存的意义。而说政府越小越好,那小到什么程度谓之最好?标准如何定,古典时期的政治哲学及经济学家们就不太说得清楚了,只能打了个“守夜人”的比喻,似乎就是局限于上述第一种作用。但中国长达几千年的历史事实无情地推翻了这个“政府越小越好”的观点。不要说近三十年改革开放带来世界史无前例的经济增长的奇迹就是在一个强势政府的主导下造就出来的这个近在咫尺的事实,就是放长眼光纵观中国历史上下几千年,越是中央集权的皇朝(反映着政府的强势程度越高)就越是经济繁荣、社会富裕、国力强盛。
然而,我们也不要简单地说这证明的是“政府越大越好”。改革开放前的中国,计划经济时代的政府全面插手每一个人从出生到死亡的整个过程,造成的国民经济濒临崩溃的后果也是铁证如山的事实。问题在于:以政府的大或是小来作判断标准,本身是错的!应该由政府来做的事情,即有关的事情由政府来做对社会更有利的话,政府越强势就越能迅速做好这些事情,对社会就越有利,若政府软弱无力必然对社会不利;但如果不是应该由政府来做的事情,政府却横加插手,那当然是政府越强势就破坏力越大,对社会就越有害,这时政府软弱无力反而对社会有利。像上述政府提供安全这第一个作用上,一个软弱的政府会导致社会匪盗横行、治安奇差,甚至国家四分五裂、战火纷飞,这怎么可能是对社会有利的呢?因此,判断标准不是政府大小或强弱,而是有没有找到政府该做与不该做之间的那条分界线。
这又回到前面说的政府的作用,到底除了第一个提供安全(保护产权)的作用之外,政府还有别的作用吗?有,那就是某些情况下政府比市场更有优势把事情做好。但那“某些情况”是什么呢?如果没有一个足够明确的标准,这只会沦为套套逻辑:看到政府替代了市场就说这时是政府比市场更有优势,看到政府没去替代市场就说这时是政府不如市场有优势,这还哪有可证伪性可言?这足够明确的标准就是“地役权”!
大凡涉及到地役权的事情上,政府的强制力往往比市场谈判更有交易费用方面的优势。什么是“地役权”,这是一个土地法律上的概念,如果你去百度一下这个词汇的概念,会被那绕来绕去的法律术语绕晕了你的头脑。其实简单地说,就是说A行使其产权时,需要用到B的产权,因为都是与土地有关,所以称为“地役权”。例如网上最多使用的一个例子是A有一个房子可以望到海,无敌海景房的价值自然不菲。但海到A的房子之间有一片地是B的,如果B在那里盖房挡住了A房望海的视线,这个房子的价值肯定大跌。于是A可以出个价给B,让他不要在那块自己的地上盖房,这样A行使在自己的房子望海的权利时,要用到B的土地不要盖房的权利。
学过经济学的人会马上想到:这其实就是“外部性”的问题嘛!A要行使在自己的房子望海的权利,就会侵犯到B的土地盖房的权利;或者反过来说,B要行使在自己的土地上盖房的权利,就会侵犯到A在自己的房子望海的权利。显然,经济学上“外部性”的涵盖范围要比法律上的“地役权”的涵盖范围要广阔得多,不一定是要与土地有关,只要是某人的行为影响到他人,就已经构成外部性。更进一步地想,这其实就是科斯定理要处理的现象。生活在人与人相处的社会里,任何人对属于自己的东西行使权利多多少少都会影响到他人,微不足道的影响往往由约定俗成的礼仪风俗、行规惯例等简单而迅速地处理,但重大的影响就需要法律来介入。有趣的是,法律上“地役权”的概念虽然涵盖范围比经济学上的“外部性”要狭隘得多,却没有“外部性”那样充满了对某一权利方的偏见与道德审判。“外部性”常常提及的都是工厂生产污染邻近居民这些很容易扯上道德审判色彩的例子,让人看不清工厂生产的污染固然是侵犯邻近居民的权利,但邻近居民不让工厂生产也是侵犯工厂的权利。但“地役权”却客观中立得多。如上述的例子,A要看海固然是侵犯B要盖房的权利,但B要盖房也侵犯了A要看海的权利,虽然通常人们也会容易地陷入道德审判之中认为A要看海对B要盖房的权利的影响才是侵犯,但如果A开价要B不要盖房,大家都觉得可以接受。但如果说工厂开价要邻近居民接受它们继续生产而继续产生污染,大家却觉得不可接受了。但事实上,一个国家或地区将一家企业招商引资到本地来生产,就是衡量过从企业那里获得的税收、就业等利益足以覆盖它的生产有污染的成本,也就是相当于接受了工厂开价在当地生产而产生污染。我猜想,原因是“地役权”都涉及到土地,而土地的产权容易界定,不像空气是流动的,其产权属谁不容易界定。而根据科斯定理,之所以出现所谓的“外部性”问题是因为产权没界定。所以“地役权”本质上其实就是“外部性”的一种,但因为容易界定产权,就不容易被带歪到道德审判的歧路上去。
不过,仅仅是地役权本身,并足以决定需要政府出手替代市场做事。如果地役权牵涉的人数不多,私下谈判交易定价足矣,即还是市场可以胜任的。但如果地役权牵涉的人数众多,逐一谈判的交易费用会急升,这时政府的强制力就显出优势来了。例如最典型的征地拆迁,假设现在要拆一批房屋以建造公路。大部分人都同意了征地赔偿款,但少数钉子户不接受,这时地役权的问题就出现了。大部分人同意,反映了他们认为对自己的房子行使权利的有利做法是卖房而不是保留,但少数钉子户不肯卖房,公路就建不起来(因为会在钉子户所在地方断开,断断续续的公路是没有意义的),公路建不起来大部分人就不能按对自己最有利的方式(即卖房)来对自己的房子行使权利,这是侵犯了他们的卖房权。当然,同意卖房的人也侵犯了钉子户保留自己房子的权利。这就构成了地役权的关系。——BTW,在为钉子户辩护的论点中,最突出的一个就是认为钉子户的房子是他自己的,是他的私产,他爱卖就卖,不爱卖就不卖,就算他漫天开了个很离谱的高价,也是他的自由,就像卖白菜的人有权开高价,你觉得价格高得离谱可以不买,这是你的自由,但你没有权力强制他非卖不可。这个论点貌似有理,其实大谬。因为卖白菜不存在外部性的问题,你开个天价只会影响到自己的白菜很可能卖不出去,并不会影响到旁边另一个卖白菜的人也卖不出去。但为了同一个建设规划而征地所涉及的房子,是互相影响的,你的房子不卖,会影响到旁边想卖他自己的房子的人也卖不出去。如果没有严重的外部性问题,私人产权如何处置确实是个人的自由(权利);但存在着严重的外部性问题时,私人产权的处置就要受约束了。正如一个人把自己的房子弄得像垃圾场那样脏虽然是他的自由,但如果屋内的肮脏导致臭味外溢、滋生带传染性的蚊虫,影响到同一栋楼里的其他住户,外人当然有权强制他要搞好房子的清洁卫生。
如果公路的建设确实对社会整体有利,这时由政府出面以其强制力对钉子户进行强拆逼迁,比起由市场谈判来说服钉子户有明显低得多的交易费用。钉子户虽然是少数人,但如果他们成功拿到远高于其他住户的赔偿,会对其他住户造成“示范效应”,鼓励了他们也纷纷提高要价,导致最后要谈判的并不是少数人,而是众多住户,谈判的交易费用必然急升。把强拆逼迁的现象看成是中国的土地是国有造成的,完全是错误的。首先所有权不是产权,土地国有的是所有权,不是产权,中国的私人对土地有完整的产权三权(使用权、收入权、转让权),产权是私有的,只是名义上的所有权是国家的。其次,全世界任何国家在经济腾飞阶段无不出现强拆逼迁的现象——最早是英国的工业革命时期的“圈地运动”中的“羊吃人”,到欧美国家以法庭判决对钉子户强制执行搬迁令,到比中国先行一步经济腾飞的日韩都出现开发商动用黑社会力量恐吓威逼钉子户自行搬迁的现象。这说明土地是否国有并不是决定是否会出现强拆逼迁现象的关键,经济腾飞才是!因为经济腾飞是以经济结构发生重大变化为起因的,再加上城市化的进程,都必然导致土地用途发生重大改变——从农业用地改为工业用地(圈地运动是要将种粮食的地改为养羊,为纺织业提供原材料,所以养羊的地其实是工业用地)、商业用地、住宅用地,从平房改为建高楼大厦(以提高土地的集约使用率)。
事实上,当那些发达国家发展到过份保护所谓私有产权而容许钉子户大量存在时,这些国家的发展就停滞不前了。发达国家的英文是developed country,直译的话与其说是“已发展的国家”,不如说是“不再发展的国家”。刚开始时,由于各项基础设施都是新建的,不发展对社会的整体利益也没很大的影响。但随着时间过去,物理折旧与技术折旧持续积累,越来越多基础设施需要更新,这时对钉子户的过度保护对社会整体利益的损害就变得越来越严重。像现在的美国就是很典型的状态。美国相对于其它发达国家而言,可以说是典型的“大政府”,但在更新基础设施的事情上却跟其它发达国家一样地显得极其软弱无能。亲美与反美的人对此有不同的解释,但都是错的。亲美的人说人家政府要做事必须征得人民同意,人民认为现在的设施虽然落后一点,但够用了,不肯批准政府花钱搞这种“形象工程”——以美国的基础设施已经如此残破(绝不仅仅是落后)还坚持这就够用,这跟中国以前走着左倾路线时大喊“穷就是光荣”是同一性质的事,是另一种阿Q精神而已。而反美的人说美国被资本家把持,他们才不会投自己私人的钱去搞服务于公众的基础设施,像中国这样由政府控制才能为广大的人民着想。这些人好像忘记了美国建国前100年的时候是完全由资本家建起了当时世界上最大规模的铁路网——为啥那时的资本家就愿意投钱搞这些基础设施,现在就不愿意?顺便说一句,美国的一个赌博集团在澳门回归后取得了在那里开赌的牌照之后,不但建起属于自己的美仑美奂的赌场,还花大钱把澳门的公共街道都修整一新!为什么?因为外部性啊!如果光是他自己的赌场那一块地方漂亮光鲜,外面的城市面貌各种脏乱差,这违反了“租值搭配原理”——豪华赌场建在破落的城市里,那岂不是劣马配了个好鞍?这绝对是拉低他的赌场价值的。美国建国前100年无疑是小政府,但资本家能耐很大,代理了不少政府职能(如老摩根等于是做了中央银行的事),再加上人少地多,大量荒地处于无主状态,地役权问题要轻得多。这才是正确的解释。
由此可见,政府运用强制力来降低涉及大量人参与的地役权谈判的交易费用,是政府发挥第二个作用的表现。但是,这个作用要注意在两方面加以控制。一个方面,是要客观地衡量政府所选择支持的那一方的权利确实更能代表社会整体利益。怎么确保这一点?地区竞争制度是关键。把这个权力交给数量众多、因此彼此之间竞争激烈的地方政府,而不是独一无二的中央政府,引入类似于市场竞争那样的约束来淘汰不是为当地整体利益考虑而进行决策的地方政府,是最有效的方式。中央政府不要自以为比地方政府更高明或更高尚而被道德审判、受操纵的舆论引导去悍然插手,这是关键。
另一个方面,是要判断政府的强制力运用到哪一个环节就要退出来,交还给市场去运作。仍以改变土地用途来进行建设为例,征地拆迁的这一环节涉及大量参与地役权谈判的人,政府的强制力是有优势的,所以这事都是交给政府来做,或者至少是政府协助开发商去做。——从前面回顾英国工业革命到欧美到日韩的历史可知,政府若不插手,就会或是资本家直接暴力强占,或是黑社会介入,其实都比政府插手对社会更不利,因为使用暴力(强制力)的权利不集中在政府手上,最终只会是连政府在第一个作用(提供安全或保护产权)上的能力也被削弱。但后面的具体建设就已经不存在需要谈判地役权的问题,政府只做完征地拆迁就退出,交由属于私人的发展商通过市场来完成。
再例如前面提及过的所谓自然垄断行业(水、电、电信等),其实是因为涉及大量的地役权问题,如自来水管道、电线、电信的基站或光纤都要穿过千家万户,而且不仅仅是建设的时候会涉及大量地役权,而且设施的后续维护也会不断地涉及地役权,因此我们看到的现象是政府不会像前面的例子那样只参与早期的征地拆迁环节,不再包揽其后的具体建设;而是专门成立水、电、电信等国有企业,全程参与从早期建设到后来长期经营的所有环节。不过,细心一想,真正涉及地役权的只是建设与维护这些穿过千家万户的网络,具体的生产水、电、提供电信服务的经营活动本身是不涉及地役权的。所以,其实政府完全可以私有化负责这些经营活动的国有企业,但将网络本身留在一家国有企业里控制。由此观之,电信行业成立整合所有电信企业(包括中国电信、中国移动、中国联通)的铁塔公司,以及电力行业的电网不拆分的改革思路,是正确的。
这样,政府运用强制力于什么方面到哪个环节,经济学理论都能提供明确的标准,这政府的第二个作用就不是套套逻辑了。